法律主观:
领结婚证是在民政局。男女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则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全句是结婚不等于幸福,单身也不意味着不幸福,我们出生就是一个人,最后也不可能同时离去,爱情是精神的奢侈品,没有也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推进创先争优,构建和谐民政。
2、民有所求,我有所助,民有所盼,我有所帮。
3、团结奋进创文明,求真务实出佳绩。
4、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执法关系和谐。
5、全力做好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把党和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6、优质、人本、高效、便捷。
7、创优质服务,树文明形象。
8、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造福民众。
10、公平、公正、公开实施低保政策,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11、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2、惠民善政,幸福和谐。
13、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14、争创最佳服务单位,争当最佳服务标兵。
15、健康指引,快乐生活。
16、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17、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8、服务群众最亲最实,落实工作最快最佳。
19、为党和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20、塑窗口形象,树服务新风。
21、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努力建设法治、服务型。
22、与时俱进,谱民政新篇;求实奋进,创文明单位。
23、贴心为“民”,阳光行“政”。
24、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机统一。
2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26、践行科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7、城乡低保制度是德政工程、民生工程。
28、创首善之家,建贴心民政。
29、以民为本,为民解困。
30、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31、树民政文明新风,创民政时代精神。
32、亲情服务周,贴心在民政。
33、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34、以人为本,民政为民。
35、服务在我心,文明伴我行。
36、民政连着你我他,人本服务暖万家。
37、民政暖人心,服务融真情。
38、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湘潭;以德治局,彰显文明新风。
39、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40、树窗口形象,建文明行业。
41、以人为本,民政为民,服务民生,传递关爱。
42、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43、新民政、新服务、新形象。
44、服务民生,传递关爱。
45、文明建功业,满意在民政。
46、现代民政,廉洁民政,阳光民政,务实民政。
47、美丽中国梦,温馨民政情。
48、民有所求,我有所助;民有所盼,我有所帮。
49、构筑精神家园,再创民政辉煌。
50、党心暖民心,满意在民政。
51、严格落实城乡低保政策,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2、服务始于心,为民从我行。
53、与时俱进,共创文明。
54、强化文明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55、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体现服务。
56、强化争先意识,提高服务效能。
57、至真至善,做追求真理、传承人类文明的引领者;致美致用,做树立新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者。
2022年结婚登记民政局宣誓词如下: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前几年,离婚证的封面由“绿色”改成了“红色”,似乎也想表达,离婚也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
最近的微博热搜,某地民政局的新标语“婚姻不一定幸福,单身也不一定不幸福,我们出生就是一个人,最后也不可能同时离去,爱情是精神的奢侈品,没有也行。”直击90后的婚恋观。
有人说,这是民政局鼓励大家单身吗?
其实不是的,我想民政局想传达给大家的意思是,结婚有幸福的,也有不幸福的,单身,有幸福的,也有不幸福的。
幸福不幸福,取决于自己有没有获得幸福的能力,结婚不结婚,取决于自己对婚姻的认识!认清自己的目标,想办法达到目标就好!
幸福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根据马斯洛的五个需求层次论来说,1、生理需求;2、安全需求;3、社交需求;4、尊重需求;5、自我实现需求;依次递增的顺序。
每个人成长环境不同,需求也千差万别,有人认为,只要能满足最原始最基本的需求,吃饱穿暖就很幸福,有人会认为我想有更多的朋友,朋友能给我带来快乐幸福感,也有人认为,我需要自我实现,为社会做出贡献,所以每个人感受也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人说单身好,我自己能赚钱养活自己,有自己的房子有自己的车子,闲暇时和朋友逛街聊天等,生活完全不会无聊。
有人说结婚好,单身的人就是一个浮萍,是漂浮不定的,人呐还是要有归属的,忙一天看到孩子老公就会觉得很幸福。各有各的好,谁也不用说服谁。
经常遇到很多咨询者问我,“瑜老师,我现在该不该离婚/结婚?”我想告诉大家,当你觉得跟TA在一起,比你一个人单身时更好,那你应该和TA结婚;当你们两个人在一起时,让你感觉很痛苦,不如一个人单身时快乐,那你应该离婚。所有的决定都应该在深思熟虑下做出的,不是一时冲动。
也有人问:三十岁后婚姻是不是必需品?答案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是与不是,都要看你心吧!有些人没有婚姻,过得也很好,有些人,有了婚姻过得也是一塌糊涂。一个人,最重要的是什么?是知道自己要什么。三十岁而立,但是它并不是一个界线,也没有规定三十岁之后必须结婚。古人语“三十而立”,说的不是在而立之年结婚,而是让我们找到人生方向,知道自己要什么。
婚姻不一定幸福,单身也不一定不幸福。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我们应该敢于面对真实的自己,而不是“随大流儿”,别人都结婚了,自己也应该结婚了。
如果是为了结婚而结婚,那么,不幸婚姻的几率会更大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经营是婚姻幸福之道,两个人相互怜惜,爱护,才能相知相守一辈子。
法律分析:结婚不等于幸福,单身也不意味着不幸福,我们出生就是一个人,最后也不可能同时离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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