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和县记者暗访被打,涉事者是不是“做贼心虚”?

马鞍山市和县记者暗访被打,涉事者是不是“做贼心虚”?,第1张

最近一段时间安徽省马鞍山市有记者在暗访的时候被打的新闻引起了不少朋友们的关注,在这件事情发生了之后,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气愤,并且也对这个记者感觉到非常的心疼,因为记者之所以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找到事情的真相,同时也是为了社会负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竟然会有人来用暴力的手段对待记者,所以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这件事情发生了之后,相关部门也很快对于这件事情进行了严肃处理,不仅企业需要停产整顿,同时对于工作车间也进行了查封,而打人者更是被行政拘留了11天的时间,并且撤销了相关职务,而在这种情况之下,仍然让很多人并不能够感到满意,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个犯罪嫌疑人殴打记者,是不是本身就存在着做贼心虚的情况呢?

通过了解,我们可以知道,记者之所以来到这个地方进行暗访调查,是因为接到了群众举报的线索,因为当地的餐具清洁配送部门存在着违规操作的情况,同时也是对于百姓健康安全不负责任的情况,也正因如此,所以才会来到这个地方进行调查而打人者对于记者通过暴力手段来进行阻拦的做法无疑是非常不正确的,也正因如此,所以有很多人觉得这个打人者是做贼心虚。

针对于这件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子,目前相关部门仍然还在调查之中,并没有给出一个答案,所以在没有拿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够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够放过一个坏人,需要继续持续的关注这一件事情的发展是什么样子的,不过这一件事情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就是在进行举报和暗访调查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只有通过严肃的处理并且进行乘法,才能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对于其他的企业也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如果没有办法来进行管制的话,那么最终威胁到的还是记者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后果也是比较严重的,相信随着相关部门对于这件事情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在未来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变得越来越小,记者们的工作也能够更容易开展。

1、首先记者暗访分为两种,一种为利用纽扣摄像头,穿在身上摄像。

2、其次另外一种用螺丝镜头安装在包里。

3、最后暗访机配多种摄像镜头,分别为螺丝、纽扣、锥型等等,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一些用户,在安装操作起来一目了然更加方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公安暗访调查是侦查手段之一,只要无其他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其次对于记者来说暗访和卧底不隶属记者的职务做法,只是记者的个人取证做法。

一、暗访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记者的偷拍暗访要看实际情况的,不过,记者是有采访权的,是这份工作所给的权利,可以揭露一些违法犯纪的事情,或者道德败坏的事情。如果是狗仔队那种做法的话,因该算侵犯个人隐私了。

二、隐私是指哪些内容

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有什么不同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性质上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尊重隐私权,不得对之加以侵害或妨碍。个人信息权益并非具体人格权,而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隐私权人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如自行在网络上或向媒体公开其私密信息,但隐私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个人信息中则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要么是取得隐私权人的“明确同意”,要么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否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对于处理非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要么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么是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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