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伤残军人主要享受如下优待:
生活优待。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发给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伤残保健金发给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退役后参加工作的,或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其中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伤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家在农村,不能安排工作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国家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在领取社会救济款和分配住房上伤残军人优先;享受抚恤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然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医疗优待。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伤残军人因伤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伤待遇办理。
就业入学优待。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军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他们就业, 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从事生产经营的伤残军人享有贷款的优先权;报考中、高等院校的伤残军人,文化和身体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交通优待。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飞机减收票价20%。
党和政府不仅制定了优待伤残军人的法律和政策,还在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组织群众性的慰问活动,解决伤残军人的实际困难。同时,还广泛宣传国家的优抚政策,教育人民群众关心和爱护伤残军人。伤残军人一方面要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用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为社会作贡献,为自己创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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