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能证明婚姻状况吗

户口本能证明婚姻状况吗,第1张

法律主观:

户口本婚姻状况信息也是证明居民身份的重要信息,居民因为离婚,结婚等情况,引起身份信息变更的,要在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查属实之后进行更改户口本上的相关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很多人在结婚登记的时候都发现自己户口本婚姻状况空白,那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户口本婚姻状况空白

1、不代表是未婚

户口本上都有未婚栏,如果这一栏是空白的话,其实并不代表对方就是未婚了。户籍管理是归公安部门管理,婚姻登记则是由民政部门管理,由于这两个部门没有联网,早几年婚姻登记时并无规定要求在户口本上进行验证,因此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是空白并不能够代表真实的婚姻状态。

2、户口本婚姻状况种类

(1)未婚

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显示是未婚的话,说明该公民没有结婚,法律上是单身状态,也可能处于恋爱中。如果双方订婚并且办了酒席,但是户口本是未婚的话,说明没结婚。

(2)已婚

户口本上显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话,说明在民政局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了,这说明两个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离异

如果户口本婚姻状态显示是离异的话,说明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分居、冷战都不属于离婚情况的。

(4)丧偶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因为某些原因丧命,而另一方还在的话,那么需要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状况的变更。

二、婚姻状况空白怎么领证

1、第一种情况

结婚了但没有更改婚姻状况,并且婚姻状况空白,不可以办理结婚证。

2、第二种情况

没有结婚,但是婚姻状况是空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下:

(1)结婚登记条件:

①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②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③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④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2)需要提交的证件:

①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③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总结:

本文详细为大家介绍了户口本婚姻状况空白,以及婚姻状况空白怎么领证,相信大家对于本文都有了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分析: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办理,户口再最初登记信息的时候婚姻状况一栏都是未婚或者其它,这个不影响登记结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一是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与实情不符的将不能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时候,发现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与实情不符,都会提醒他们要及时去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信息,不过真正会去改的人不多。如今,新规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今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的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提醒市民,如果婚姻状况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去派出所更改,以免将来办事受阻。

二是结婚离婚不仅要签名还需按指纹。新规规定,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以前只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今后光签名还不行,指纹也必须按。

三是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要提供身份证。此前,有的现役军人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他们办理结婚时,可由所在部队机关出具相关身份证明。今后,身份证明不管用了,必须得提供身份证。新规明确指出,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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