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检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是根据结婚双方商议决定的,但为了进入婚姻的双方能够保护好自己,为了即将建立的家庭的稳定,婚检是应该大力提倡的。政府提倡婚检、婚检有利于当事人。
2、婚检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的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是对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3、婚前体检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婚前检查并不是必须的,双方自愿进行才能进行婚检,婚检不是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
一、现在领结婚证需要婚前检查吗
1、现在领结婚证不需要婚前检查。准备结婚的新人可以到指定医院申请免费婚检,免费婚检是在结婚登记前3个月,或者结婚登记后1个月内进行。如果是在异地进行婚检,或者到非指定性的医院进行婚检。政府提倡结婚双方进行婚检,婚前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相关精神病通过怀孕和生育传给配偶和胎儿,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因此,婚检也有利于夫妻双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8、结婚证在哪办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9、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10、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领证不一定要婚检,婚姻当事人是否婚检采取个人自愿原则。
一、婚检具体流程如下:
1、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单人1寸近照3张到婚姻登记处审核、填表;或者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单人1寸近照3张到妇幼保健院婚检室审核、填表。
2、进入免费婚前体检中心。
3、抽血(空腹)。
4、男:男婚检室检查。女:女婚前保健室检查。
5、X光胸部透视(已妊娠者禁做)。
6、在婚前卫生宣教室婚前卫生指导、看录相、医生解答咨询。
7、男婚检室发放医学婚前检查证明。
二、办结婚证需要的手续流程是: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主观:
领结婚证不需要婚检证明。当事人结婚的,可以选择做婚检,也可以选择不做婚检。只要符合结婚年龄以及当事人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当事人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而不要求婚检。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婚检并不是领结婚证的强制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婚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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