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官府补办。
地契由卖方书立,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坐落、四至,地价,出让条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牙等签字盖章。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
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
扩展资料:
清朝时的地契,一般为三联或两联,一式三份,为卖者买者和保人,三联是指,从右到左分三部分,右首为当地最基本行政机构,如村长,里长或保长,出具的申请,中间部分就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土地。
清朝时有遵循乾隆年某条律法作出的决定,左中右三部分之间有当时的官印,如到民国时期,又经过民国鉴定,交的印花税上面也应该有,这只是简介清朝时的地契;
市场价值不是很大,从几十到几百不等,要看品像,而且存世量太多,所以价格不高,但是如果是民国时,***解放区的地契那价格就高很多了,如苏,鲁,豫,皖,晋察冀边区等的地契,这些是投资的方向。
1702年。
一份斑驳的古代凭证把人引入地契档案。此前国内公开报道的古代地契,年代最早的为清乾隆时期。而走进昆明市档案馆,在其收藏的多份清朝地契中,最早一份是“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距今已有307年的历史。这是迄今昆明发现的最早“土地证”,它们大多都有官府大印,俗称“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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