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晋瓦斯发电厂 [从华晋煤层气瓦斯发电厂的生产看瓦斯利用的发展]

华晋瓦斯发电厂 [从华晋煤层气瓦斯发电厂的生产看瓦斯利用的发展],第1张

  摘 要华晋瓦斯发电厂的一、二期工程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正在实施的CDM项目为企业环保发展再添活力,煤矿大力发展瓦斯综合利用大有发展前景。  关键词煤层气;瓦斯发电;CDM;瓦斯抽放;节能减排

1 煤层气抽采利用的重要意义

(1)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是宝贵的能源资源。我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而且煤矿瓦斯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充分利用瓦斯气,可以变废为宝,提高煤矿开采安全性。

(2)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居世界第3位。根据新一轮资源评价,我国埋深2000 m以浅煤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万亿m3,可采资源量约10万亿m3。随着抽采利用技术不断成熟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煤层气开发利用将成为前景广阔的新兴能源产业。煤层气作为汽车燃料,每立方米煤层气发热量相当于1 L高标号汽油。煤层气作为居民燃气、锅炉和工业燃料,每立方米煤层气发热量相当于13 kg标准煤。

(3)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据测算,每年,我国煤炭开采、加工、运输过程中释放瓦斯约150亿m3。利用1000 m3瓦斯,相当于减排约15 t二氧化碳。按年排空150亿m3瓦斯全部利用估算,每年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硫76万t、烟尘186万t。

(4)提高煤矿生产力。在高瓦斯矿区,能否把煤矿瓦斯治理好,对高产高效矿井建设至关重要。通过提前预抽、边采边抽和采空区抽采,可以从根本上解放煤矿生产力。如淮南矿区,10年前年煤炭产量只能维持在1000万t左右,大力开展瓦斯抽采利用后,年产量提高到现在的3000万t。

2 华晋瓦斯发电厂项目介绍及开展情况

沙曲瓦斯电厂位于山西省柳林县境内。项目规划总规模为76 MW,其中一期规模14 MW已经建成,二期扩建新增装机容量62MW。二期扩建工程中的首批建设装机容量为31MW。

21 项目概况

(1)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6600万元,占地面积12660 m2,装机容量14 MW(20×700 kW),并网电压35 kV,发电机出口电压400 V,厂内升压站设6台3150 kVA,10/385 kV升压变压器及1台2000 kVA,10/385 kV升压变压器。配置4台23 MW余热利用锅炉。该工程于2007年11月30日并网发电,所发电量全部供矿井使用。

(2)二期工程:装机容量62 MW,现首批建设装机容量为31 MW,投资总额31亿元,采用14台2000 kW卡特彼勒进口燃气发电机组,1台3 MW汽轮发电机组,配置3台余热锅炉,产生余热向沙曲矿居民区和瓦斯抽放站供热。该项目于2010年5月10日正式开工,投产后年均发电量达14亿kWh,年利用瓦斯气3920万m3(标准量),每年可产生CO2减排量64万t。发电主要供矿井生产使用,全部上网。

(3)火炬与气柜:沙曲矿井抽采改造,瓦斯气抽采量大大增加。针对矿井瓦斯流量和浓度波动大的问题,增加火炬项目建设工程。火炬项目于2010年7月26日开工建设,2010年9月1日1#、2#火炬对接成功并正式点火运行。同时,火炬项目是瓦斯发电厂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将瓦斯焚烧部分计入电厂二期CDM减排中。

22 华晋公司瓦斯生产与利用情况

华晋公司共有南、北翼两个瓦斯抽放站,瓦斯利用分为发电、瓦斯锅炉、民用等3部分。北翼抽放站的瓦斯气主要供瓦斯发电厂,所发电量全部供沙曲矿井使用;南翼抽放站的瓦斯气主要供选煤厂燃气锅炉使用。选煤厂锅炉房原有4台6 t的燃煤锅炉,于2007年底改造为燃气锅炉,主要用于厂区、矿井的风井以及办公楼的供暖,沙曲矿、选煤厂洗澡用水,食堂做饭用蒸汽、瓦斯气等。

现已建设南北翼联网工程,将南翼高浓度瓦斯气输送至北翼气柜,供发电使用。

(1)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沙曲瓦斯发电厂作为公司的新能源产业、环保项目,已得到国家发改委批准并成功申报CDM项目,并于2008年12月公司与来宝碳资产有限公司签订CDM减排量购买协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一期CDM项目于2010年10月4日注册成功,开始进入监测期;二期CDM项目于2011年2月21日获得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组织正式注册,于2011年9月开始进入监测期。根据做出的PDD文件预测,沙曲瓦斯发电厂一、二期项目正常运行后,每年可产生CERs(经核证减排量)170~200万t。

23 瓦斯电厂投产以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自2007年底并网发电以来,截止2011年10月,累计总发电量2323778万kWh;累计瓦斯总消耗量781485万m3。

(2)碳减排量:截止2011年10月,共产生碳减排量313724万t。

(3)余热利用:瓦斯发电厂一期余热锅炉已充分运行,二期余热锅炉正在完善中。一期产生的余热有效解决了电厂办公楼,生产厂区、沙曲矿新建6#职工公寓楼供暖。用传统的燃煤锅炉供热,每年至少燃烧800 t标准煤,每吨标准煤按700元计算,一年可节约008×700=56(万元)。随着瓦斯发电厂二期机组的投运,余热利用的范围将进一步加大,全面解决沙曲矿区整个生产、生活区域供暖与热水供应。

3 瓦斯发电项目建设的全面推广

目前,国内煤矿企业瓦斯发电项目逐渐增多,在淮南、晋城、阳泉等地规模较大,瓦斯发电技术、管理已相对成熟,在各大煤矿已成功推广。

华晋瓦斯发电厂结合晋煤、阳煤等几家瓦斯发电厂管理制度,逐步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打造出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技术队伍,瓦斯发电厂已初具规模,各项工作安全、稳定、高效推进。在创造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推动了节能环保产业化发展。为建设绿色矿区、环保矿区填色增彩。

从瓦斯发电厂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技术方面出发,已经从传统的探索、研究、试运行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已经全面推广开来,在各大煤矿企业中已充分应用。可以说,已经成为煤矿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环保发展,煤层气综合利用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节能减排项目之一。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矿山,对煤炭企业人而言,这不仅仅是义务,更是一种责任,是社会赋予的使命,是企业安全、高效、稳定发展的必然。要节能环保,就得实现煤矿转型发展,采煤采气一体化,对煤层气的充分利用,是实现矿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环保节能发展的基础。煤层气综合利用是煤炭企业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一个新亮点。瓦斯发电厂项目技术已接近成熟,有必要在各大煤矿企业中全面推广;同时,我们将有能力、有信心,将瓦斯发电项目做得更好,打造成煤层气综合利用中的一个亮点。

作者简介:

白晋,男,2006年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现于华晋焦煤煤层气瓦斯发电厂生产技术科工作。

二、煤矿瓦斯及其防治技术

(一)瓦斯性质及瓦斯参数测定

1.瓦斯性质

瓦斯是指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可以燃烧或爆炸的气体,难溶于水,扩散性较空气高。瓦斯无毒,但浓度很高时,会引起窒息。

2.煤层瓦斯赋存状态

瓦斯在煤层中的赋存形式主要有两种状态:在渗透空间内的瓦斯主要呈自由气态,称为游离瓦斯或自由瓦斯,这种状态的瓦斯服从理想气体状态方程;另一种称为吸附瓦斯,它主要吸附在煤的微孔表面上和在煤的微粒内部,占据着煤分子结构的空位或煤分子之间的空间。实测表明,在目前开采深度下(1000~2000m以内)煤层吸附瓦斯量占70%~95%,而游离瓦斯量占5%~30%。

3.煤层瓦斯含量及测定

煤层瓦斯含量是指单位质量煤体中所含瓦斯的体积,单位为m3/t。煤层瓦斯含量是确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基础数据,是矿井通风及瓦斯抽放设计的重要参数。煤层在天然条件下,未受采动影响时的瓦斯含量称原始含量;受采动影响,已有部分瓦斯排出后而剩余在煤层中的瓦斯量,称残存瓦斯含量。

影响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煤化程度、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

煤层瓦斯含量测定方法目前主要有地勘钻孔测定法,实验室间接测定法和井下快速直接测定法3种。

4.煤层瓦斯压力及测定方法

煤层瓦斯压力是存在于煤层孔隙中的游离瓦斯分子热运动对煤壁所表现的作用力。煤层瓦斯压力是用间接法计算瓦斯含量的基础参数,也是衡量煤层瓦斯突出危险性的重要指标。测定方法主要有直接测定法和间接测压法。

(二)矿井瓦斯涌出及瓦斯等级

1.矿井瓦斯涌出的形式

开采煤层时,煤体受到破坏或采动影响,贮存在煤体内的部分瓦斯就会离开煤体而涌入采掘空间,这种现象称为瓦斯涌出。矿井瓦斯涌出形式可分普通涌出和特殊涌出两种。

2.矿井瓦斯涌出量及主要因素

矿井瓦斯涌出量是指开采过程中正常涌入采掘空间的瓦斯数量,瓦斯涌出量的表示方法有两种:绝对瓦斯涌出量——单位时间涌入采掘空间的瓦斯量,单位为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单位质量的煤所放出的瓦斯数量,单位为m3/t。

影响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因素主要有煤层瓦斯含量、开采规模、开采程序、采煤方法与顶板管理方法、生产工序、地面大气压力的变化、通风方式和采空区管理方法等。

3.矿井瓦斯等级及其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

小常煤矿瓦斯治理规划

为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我市瓦斯治理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效果。市内省属国有煤矿,利用国债资金更换主要通风机、矿井瓦斯抽采泵站、大直径的抽采管路及改造升级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矿井通风能力和瓦斯抽采能力显著提高,监控范围有效提升。同时采取了开采保护层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从根本上减少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机率。全市已经建成瓦斯发电站8座。

地方煤矿全部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了县域联网,2008年底将实现市级联网。有151对生产矿井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并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实施瓦斯抽放,部分矿井开始开采保护层,在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和瓦斯治理措施上有了较大改进。新建矿井、技改矿井和整合矿井从开采设计方案编制起就严格要求,设计必须包含三条井筒、“三条生命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治理、防灭火设计、矿井综合防尘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等内容。

但全市煤矿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煤层赋存条件、煤矿业主思想观念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依然薄弱,特别是在瓦斯治理与应用方面,差距较大,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矿井瓦斯治理重视不够,存在投入不足或投入后疏于管理。“一通三防”的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不足,对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认知不足和实际操作不到位。地方煤矿已经安装的151套瓦斯抽放泵站,对本煤层封闭式预抽的负压要求和对采空区开放式抽放的管理不到位,以及对泵站、管路、负压等管理不到位,导致预抽没有效果或效果不好。多数地方煤矿没有瓦斯抽采计量手段,无法科学评价瓦斯抽采效果。部分煤矿对瓦斯治理的隐患排除工作流于形式,重视程度不够,自查自改不全面、不深入、不彻底,随意性较大,甚至避重就轻,地方煤矿瓦斯利用还是空白。国有煤矿瓦斯利用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煤矿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抽采率达不到要求,没有完全做到先抽后采、应抽尽抽。国家鼓励瓦斯利用的相关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措施不配套,项目建设滞后,没有起到应有的激励推进作用,瓦斯超前治理和防治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新的阶段。

(二)发展思路: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以煤矿企业为责任主体,强化部门的监管,加大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健全市、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及煤矿企业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管理体系和机构,制定中长期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原则,从煤矿的布局选点到整合煤矿、技改煤矿、新建煤矿,提高准入标准,从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矿井建设到矿井投入生产,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行为,强化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制度执行和监管有效。逐步建立分期建设到全面建设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有效体系,逐步实现长治久安。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重特

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52680万立方米,瓦斯利用总量超过19380万立方米,建成27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从明显好转到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瓦斯事故控制指标: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9起,死亡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2009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9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8人以内。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起数控制在8起,死亡人数控制在25人以内。

抽采利用规划目标:2008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39950万立方米(地方:30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36950万立方米),利用8480万立方米(地方:3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8480万立方米);2009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48470万立方米(其中,地方:44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44070万立方米),利用12823万立方米(地方:9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11923万立方米);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抽采52680万立方米(其中,地方:53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47380万立方米),利用19380万立方米(地方:1500万立方米,国有及控股煤矿:17880万立方米)。

三、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通风可靠)。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必须确保达到“通风可靠”的要求:即“系统优化、风路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整合煤矿和新建、改扩建、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煤矿或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煤矿地面风井必须安设有同等能力和型号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实现独立通风。

2矿井所有通风系统必须进行简化和优化,使通风系统更加高效合理和稳定可靠。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其位置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位置、质量、强度、防逆流装置和使用管理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矿井风量计算制度、矿井风量计算细则、测风制度、通风系统分析制度、矿井调风制度、通风设施施工监督及检查维护制度、采空区气体分析制度、闭内外温度压差定期检测报告和分析制度、矿井排放瓦斯等制度,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的风量和各类通风参数符合要求,杜绝循环风、角联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尽量减少无计划排放瓦斯。

3所有生产矿井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编制“五年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季度和月度采掘作业计划。同时编制安全措施工程计划、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计划和矿井瓦斯抽放计划及确保实施计划的措施,必须按核定的通风能力和矿井能力安排采掘作业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和突击生产。

4坚持正规开采。所有矿井必须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实施开采并按规定留设各类保安煤柱,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改革急倾斜煤层的巷道布置方式,禁止使用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立眼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禁止

存在局扇供风采煤。

5确保风量充足和风流稳定。矿井有效风量、采掘工作面、各供风场所和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其风速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建立通风系统调整制度,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供风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供风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或全风压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筒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确保风流稳定。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强制安装大功率的局部通风机和风机自动变频调速装置。

6建立并落实每季度对通风系统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以及矿井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所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限期进行整顿。

(二)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保护有效和抽采达标(抽采达标)。

1强制推行保护层开采,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在此基础上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建立瓦斯抽采计量考核奖惩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治理瓦斯。

2瓦斯治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降低煤层中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从根本上治理防范瓦斯灾害。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落到实处。

3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坚持地面抽采与井下抽采相结合,坚持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坚持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

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系统季度分析处理制度并实施。矿井瓦斯抽采能力要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取瓦斯抽采措施后,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即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有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从而达到“消突和治理瓦斯超限”的目的。

4严格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加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审查和抽采瓦斯管理。

2009年地方煤矿中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全面安设地面永久性封闭式瓦斯抽放系统和开放式瓦斯抽放系统,实现开放式、封闭式系统分开运行。实施巷道底(顶)板瓦斯预抽和本煤层瓦斯抽采等多种方式封闭式抽采瓦斯,采掘工作面抽采后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完善监控有效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有效)。

1集团化管理的煤矿企业和所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调度室,并安排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矿级管理人员和调度员24小时值班。调度室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在调度室,并同时安排监控人员值班,与调度值班实现联合值守。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控有效、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安全监控系统采用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装备齐全即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试验、调校和校核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瓦斯传感器要按规定调校,即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的设置要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的规定,在瓦斯超限报警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面及其控制范围的设备电源。立即停止采掘生产活动,撤出人员。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加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建设。2008年,全市各煤矿企业,各县、特区、区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并实现市级联网,2009年,市级网络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3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各县、特区、区编制逐年实施计划,到2010年凡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必须装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四)严格安全管理,实现管理到位(管理到位)。

1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确保责任明确。要健全以煤矿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制定和实施体系,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层管理人员、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要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瓦斯抽采规范》等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岗位,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瓦斯治理经验、先进的瓦斯治理理念和先进的瓦斯治理技术。

2确保制度完善和执行有力。要健全瓦斯防治 规章制度 ,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灭火等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井管理层、执行层(包括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和每个岗位;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督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对通风系统工程、瓦斯治理工程、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与利用系统定期分析排查,对各系统存在的隐患要由企业法人代表)亲自督办,整改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矿隐患排除工作(隐患排除)。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采取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瓦斯“零超限”管理和煤矿分类管理等有效措施,遏制重大以上瓦斯事故。隐患排除上要做到“四明”,即明确隐患内容、明确排除时间、明确责任人、明确投入。市县两级都要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组会诊制度,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瓦斯治理和利用水平。

(六)全力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

l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省对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煤矿瓦斯利用工作。

2在全市煤矿推广瓦斯发电、瓦斯民用和液化技求,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努力实现瓦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通过“以用促抽”和“以抽促采”,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煤矿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煤炭、发改、供电、安监、环保、科技等部门要研究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制定、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的措施和办法,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扶持。

4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用促抽。

5从现在起,凡已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综合利用要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验收时,必须实现瓦斯利用。

6现有生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10年12月底前必须实现瓦斯综合利用。

2008年争取新增1对大中型矿井(土城矿)实现瓦斯发电,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2009年,争取建成1座瓦斯液化站(玉舍煤业),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在2010年,新增2对大中型矿井实现瓦斯发电(响水煤矿、松河煤矿),新增6对小煤矿实现瓦斯利用,力争盘县红果新县城实现瓦斯民用。

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方案

根据全市实际,结合国家和省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到2008年底,市及各县、特区、区和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专门机构和工作体系,明确各阶段瓦斯治理及综合利用的目标,做到思路清析,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扎实抓好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及利用的各项工作。

到2010年底,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提前进入国家规定的第三阶段,建立起全面、完善可靠的瓦斯防治体系;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发耳煤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杜绝5人以上的瓦斯伤亡事故;其他煤矿企业建立起比较实用的瓦斯防治系统。

2010年力争在盘县实施小城镇瓦斯民用试点工程,在钟山区实施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示范县工程。

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应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变“抽放”为“抽采”,树立“瓦斯事故可以预防和避免”、“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大力推进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人才培养基地;加大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治突出体系的技术改造力度;改革采煤方法;加强煤层气勘探与开发利用;建立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搞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必须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深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作业管理;同时,明确瓦斯治理与利用的经费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强化技术,推进煤矿科技进步以及示范引导,推进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

瓦斯防治工作是我省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湖南煤矿瓦斯问题是严重的,治理的任务相当艰巨,我们绝不能盲目乐观,应该增强忧患意识,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于煤炭行业的自然特殊性和我省煤矿瓦斯灾害的严重性,我们更要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紧紧围绕湖南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难题进行科技攻关。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齐心协力,解决煤矿企业瓦斯治理与利用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瓦斯矿井每1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没有瓦斯治理十条规定,有《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计10条,另外还有《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简称“十条禁令”)。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内容为:

第一条为监督国有煤矿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七)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两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煤矿核定通风能力,对煤矿通风系统、计划产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发现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应当立即下达监察指令,并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重点监察矿井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制定定期监察计划,其中以下三类矿井定期监察的次数不得低于下列规定:

  (一)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

  (二)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提出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听取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区域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关于瓦斯治理情况的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公告制度,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定期公布重点监察的矿井名单、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有关瓦斯超限生产、违法生产、违章指挥等情况的举报,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组织调查处理重、特大瓦斯事故时,对发生重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矿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特大瓦斯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国有煤矿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严重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煤矿违反本规定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制定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责任区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监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国有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第七条 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当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已经使用的,必须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十条 煤矿必须加强对放顶煤工作面的管理。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

放顶煤开采必须制定防火、防尘、防瓦斯、顶板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建立火灾监测系统、配置一氧化碳浓度传感器,并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必须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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