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老兵退伍安置政策?

一一年老兵退伍安置政策?,第1张

对于军人回家后那个的地方的安置办法就是一样的,区别的你人本市民政局现在还有没有安排而已!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原则、承办部门

1.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分配工作或复学、复工、复职,或给予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2.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

1.退伍义务兵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一是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三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2.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立即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听从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排,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5.原是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安置?

答: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6.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继续学习?

答: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时如符合学习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可以要求继续学习,原所在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其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由本人或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7.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退伍义务兵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义务兵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部队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公安部门凭部队出具的证明,依照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其办理落户手续。

8.家居农村的退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还不具备给荣立三等功及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的条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规定对荣立三等功、集体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参加农业生产,不予安排工作。

9.家居城镇的退伍军人接到分配通知书后,不去报到上班的如何处理?

答: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单位报到上班,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达半年的,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当地人民政府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0.对退学的军校学员如何处理和安置?

答:经批准退学的军队院校学员,退学后凭院校退学证明,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由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伍)前家居农村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入学(伍)前家居城镇,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城镇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学的军事院校学员,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学的学员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退伍手续,由其入学(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入学前家居农村的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入学前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11.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是否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自学取得大、中专文凭,政府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推荐,能否录用,则由用人单位决定。

三、复员、转业士官安置

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

答: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

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四、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五、复员干部安置

1.复员干部的去向如何确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2.复员干部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家居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者外,均在城镇落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3.复员干部如何就业?

答:自愿复员的干部,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4.复员干部的配偶如何安置?

答:复员干部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随同干部一起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分配工作。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可随同前往,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介绍就业。

5.复员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答: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按照下达的计划,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转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经省级安置部门审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做好接收工作。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档案交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截止至2020年2月,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3、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重庆九龙坡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以长春为例:

一、报到时间

2015年秋季退役士兵报到时间为10月8日到10月30日。

二、报到地点

长春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4楼),南关区大经路1898号。咨询电话:88650135(报到 落户 调配),88652612(档案),88638327(自谋职业、技能培训)

三、注意事项

1、激活退役金专用卡

2015年秋季退役士兵退役后,可持退伍证、身份证、退役金专用卡到405室办理激活手续。

2、报到落户手续

由于退役士兵档案通过组织移交,安置办审核档案后在公示板陆续公布,请广大退役士兵随时关注,出现自己的名字和档案号即可到405室报到。

报到时携带户口簿、退伍证、入伍通知书、行政关系介绍信、退伍证照片页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按样式复印到一张A4纸上,样式附后),办完后到406室领取本人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各项待遇。

3、自主就业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安置办规定时间内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省政府文件,发放标准的计算公式为:4500元/年×服义务兵年限。

4、在校生退役士兵档案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不复学的,需转告原部队把档案发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办,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办报到;复学的,在406室领取《在校生退役士兵复学证明》,学校盖章后交回406室。

5、技能培训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当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需提供本人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2张,填写《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原则上必须参加。培训报名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30日。

扩展资料:

1、退伍组织关系转接、保险接续和预备役登记

(1)***员持部队开具的《党员关系组织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人民广场市委办公楼)或者各区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2)保险关系需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民康路1012号)办理,退役士兵持户口本及部队发放的相关手续。

(3)退役士兵需到户口所在地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2、退伍士兵其它事项

(1)退役士兵在报到时必须留下准确****。****有变化的需本人持退伍证到安置办办理变更登记,因无法联系产生的后果一律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发放时间:2016年8月22 日至24日。

(3)自主就业补助金原则上必须由本人携带退伍证和身份证领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取的需事先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4)发放地点: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115号,长春市民政局福彩大厅。

政府网-2015年秋季退役士兵报到须知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5元(以前是每月20元,2016年10月1日起25元)。

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具体算法为:补贴=25元×服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说所有农村籍退役士兵有享有领取该补助的待遇,对于这一对象是有限定条件的。推荐关注:寻找老兵 其适用对象为: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且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最后,《通知》中提及对于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各当地部门申请,而各地也要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帮助退役老兵解决生活困难。

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易地安置需满足的条件。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服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参考资料

退伍老兵补贴新政策大学网[引用时间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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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2918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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