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名是一位非常受观众喜爱的谐星,这么多年来,仍活泼在春晚舞台上,每一年仍给观众带来不少笑料。现在曾经56岁的蔡明,身体和颜值都保持的十分好。
蔡明常年活泼在观众视野中,带给了观众无数的笑料,但是她的私生存却又低调的不行。我们看到的总是蔡明一个又一个鲜活的角色,却不晓得她的家庭有多幸福。蔡明的老公叫丁秋星,是一个导演,两个人是一个圈子的人,再一次联欢活动上一见钟情。两年之后,也就是在1985年8月结婚了,第二年他们的儿子丁丁就出生了。蔡明在本人正年轻的光阴嫁给爱情,现在两个人结婚32年,仍然十分恩爱,丈夫非常支持蔡明
他们的儿子丁丁也在演艺圈,是个编剧,但是很少人晓得他便是蔡明的儿子,由于丁丁从小便养成一种观念:利用父母的影响,为本人的工作带来便利,是一件很没出息的事。丁丁的**你肯定看过,《泰囧》编剧之一便是他,他还是《大闹天竺》的编剧之一。
在1989年7月份,发生了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一名女子已经结婚了,妹妹还处于未成年,但是妹妹想要与丈夫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就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使用了姐姐的名字,姐姐对此并不知情。因为当时的婚姻登记系统还没有完全建成,就让一妻二夫的情况持续了30年之久,虽然妹妹已经将事实告诉了姐姐,但还是对姐姐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而且让姐夫感觉到十分困扰。
妹妹的荒唐行为让姐姐和姐夫的婚姻受到了影响,姐姐想要去当地法院取消与妹夫之间的结婚登记,但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发现姐姐的要求并不能够得到满足。姐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重婚罪,姐姐在这起事件中属于受害者,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姐姐的诉求并没有得到解决。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需要用法律当做依据,同时需要以事实为准,但这件事情实在是太特殊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是重婚、未到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会导致婚姻无效。如果姐姐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与妹夫解决婚姻关系,但是姐姐已经到了婚龄,同时也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就不能够用这两条标准来判断婚姻无效。如果判定姐姐是重婚,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婚存在着故意行为,但姐姐并不知道妹妹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姐姐与妹夫之间的婚姻并不能够判处无效,同时也不属于任何一种可以撤销的情形。虽然姐姐想要申请撤销婚姻,情有可原,但是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的回应也是有法有据的。姐姐这起事件中可以说是十分无辜的,莫名其妙就多了一个丈夫,完全是错误的婚姻登记导致的一起事故,从侧面上也反映了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社会各方面进行反思。
在法院的判决之下,姐姐与妹夫的婚姻关系解除。
在这个案件中姐姐申某在未知情的情况之下身份证被妹妹盗用,并利用婚姻管理部门系统漏洞,与妹夫登记结婚多年,申某在发现这件事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自己与妹夫的结婚登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了解了整个事情的始末,认为在该案件中原告属于被害人,其人身权利被妹妹侵害,而他与妹夫的婚姻关系并不合法,听过重重考虑之后法院判决,原告与妹夫的婚姻关系无效。鉴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特殊,且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的心思,因此仅向其妹妹发出训诫书,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未对其量刑。
在这个案件中,姐姐与妹夫关系被判无效的理由是两人属于重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正常逻辑本应该要追究姐姐的法律责任,但因情况特殊,且姐姐并非主观意识上想要很多人结婚,所以并未判决追究姐姐的法律责任。假设这个案件的提出者是原告丈夫,那么姐姐在被诉讼过程中,如不能提出自己对此事不知情的证据,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判重婚罪,面临牢狱之灾,如此妹妹的罪过就更大了。由此可见人不能因为小聪明就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
除此之外法律方面能够撤销结婚的情况有,如果原告人能够提出自己被胁迫结婚的证据,也在胁迫行为发生后一年之内,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其婚姻事实。假设被胁迫人在结婚后一年才重获自由,只要能够证明自己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从恢复人身自由这一天开始算,一年之内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要求。如果结婚中的一方能够证明在婚前另一方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让自己与其结婚,婚后却发现对方已经身患国家明确标注不适合结婚的重大疾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丈夫把情人领家,妻子不敢反抗,三人共同生活18年,丈夫死后,妻子开始精彩反击。
朱玉兰和丈夫凌强(化名)已结婚30年,唯一的儿子凌清也已成家,本该享天伦之乐的朱玉兰,却每天愁眉紧锁。
18年前,丈夫带回来的一个陌生女人小章,一下子打破了这个家的宁静,也拉开了两个女人长达18年的战争。
小章到来后,立刻独揽凌强宠爱,就连村民们都知道,凌强与小章的感情胜过和朱玉兰。
霸道的丈夫与小章联手,PK懦弱的妻子,结果可想而知,小章一跃成为这个家的女主人。
就连朱玉兰的亲生儿子凌清,也是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听小章的,只有小章点头了,他才敢去做。
长久的郁闷中,朱玉兰身体越来越差,时不时卧床不起,医生说朱玉兰最多活不过两年了。
恣意妄为的小章更不把朱玉兰放在眼里,也不再催凌强离婚和她结婚,只等朱玉兰去世了,自己就可以名正言顺的转正了。
当听到小章骂她:你今天死了,我明天就和凌强结婚的话时,朱玉兰发誓自己一定要好好的活下去。
其实,看到丈夫和小章公然在自己面前秀恩爱,朱玉兰也曾因受不了打击提出离婚,可是凌强却不肯,理由当然不是念及夫妻之情,而是离婚后财产要分给朱玉兰一半。
就这样,这个畸形的家在吵吵闹闹中维持了18年。
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六月,凌强患了重病,在医院里,医生通知凌清,让他把父亲接回家,想吃什么就给他做,想要啥就给他买。
医生的话,让儿子一听就傻了。
凌强名下有一套800平方的房子,而且面临拆迁,因为地势较好,拆迁款断不会是个小数目。
眼看自己气数将尽,凌强准备立遗嘱,考虑到人还没死,立遗嘱怕不吉利,于是就改成签协议。
凌强把房产一分为三,分给妻子和小章每人120平米,剩下的500多平米全给了儿子凌清,四人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凌强死后,一切都变了。
朱玉兰回想这18年来所受的委屈,忽然想起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母子两人一番商量,凌清拿着保险柜的钥匙,趁小章不在,去到她和父亲所住的房间,打开保险柜,拿出一份房产证。
保险柜的钥匙是父亲临死的前几天交给凌清的,父亲嘱咐儿子,要他看好里面的东西,其中包括房产证、土地证和营业执照。
凌强在生命垂危之际,把保险柜钥匙亲手交给儿子,朱玉兰认为,一定是丈夫后悔了把房产分给小章。
朱玉兰这样想不无道理,因为丈夫曾对她说过“我失算了”的话,朱玉兰问丈夫失什么算了,丈夫看了看小章摇摇头,小章听了忙解释:他说的失算了是没跟我生个孩子。
拿到了房产证,凌清快速把800平米的房产全都过户到他自己名下。
小章知道后,怒气冲冲的找到朱玉兰讨要公道。
面对盛气凌人的小章,朱玉兰淡定地说:不是你的东西,没有到你手里,我可以不给你,谁说要给你,我就一定要给你?
小章知道自己没了靠山,只好收拾行李离开凌家。
就在朱玉兰以为自己已经胜算时,忽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是小章把她和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章拿出四人手签的协议,要求拿回自己该得的那一份房产。
朱玉兰则拿出和凌强的结婚证,拒绝调解。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小章又有什么关系呢?
不死心的小章,连着几天跑到朱玉兰家找事谩骂。
朱玉兰不理不睬,任她上蹿下跳。
法院再次开庭,法院认为协议就是一个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在没赠与前,是可以撤销的,根据刑法,儿子凌清拥有行使撤销权,小章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是集体土地的成员,根本没资格分到凌强的房产。
就在这时,小章被查出患了宫颈癌,出于一时的同情,朱玉兰想给小章一点补偿,她找到法院的调解员,表达了自己的心声。
当法院的人打电话给小章时,小章却不接电话,事到如今,看到小章还在傲慢的端架子,想想自己这么多年的隐忍,朱玉兰不再心软。
朱玉兰说:当年是她的父亲劝她忍让小章,容小章进家门的,可是父亲去世时,小章竟然不让丈夫去祭奠父亲。
朱玉兰以重婚罪,把小章告上法庭,她说,哪怕把小章判刑一天,对她来说也是莫大的安慰。
为了一个没有责任心的男人,两个女人,一个赔了青春,一个输了婚姻,近二十年的争斗中,没有赢家,只有伤痕累累。
对于这个案件,村民们议论纷纷,有人说,多年来,小章在凌家也是尽心尽力,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一份凌家的遗产,有人说,小章不值得同情,不然的话,会更纵容社会上的坏风气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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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30年没领证,算合法夫妻,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
最近,家住南宁的一对已经结婚30年的夫妻,因为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丈夫想和婚外情人登记结婚,居然说夫妻俩的婚姻不作数。3月27日,慌张的妻子来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咨询。法官告诉她,他们夫妻俩属于事实婚姻,丈夫若想与他人登记结婚,得先离婚。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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