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结婚证照片尺寸规格为“背景为红色或蓝色的双方合影彩照,尺寸为(长×宽)150px×100px”。
2、可拍摄地点:可以在民政局门口的小店照,也可以在外面照了打印出来带过去。
3、结婚证件照尺寸:红色背景,标准2寸(3553cm),三张。
拍摄时的注意事项:
1、建议化淡妆。可以化一个淡淡的妆,妆面干净,整个人看起来清爽,拍出来的照片会更有精神喔
2、表情自然 结婚证照片和其他一些证件照要求不一样,拍结婚证的时候,不需要那么严肃,尽量放轻松一下,可以笑一笑,让笑容更自然一些,看起来就很甜蜜、幸福。
3、着装统一 建议选情侣妆拍摄,由于照片背景色要求是红色,建议浅色系拍摄出来的照片效果更好呦,尤其白色衣服会自然的成为补光板,更显白皙。
结婚证是证件照。
结婚证的照片也是证件照的一种,因此,不能使用证件照,不能使用一般的生活照和艺术照。结婚证照片需要是双方自然拍摄的照片,不能使用电脑后期合成照片。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大家拍摄结婚证照片的时候一定要告诉店家是用于结婚证的,因为结婚证会有不一样的尺寸和要求,与一般的照片是有区别的。
结婚登记照片需要如下:
1、结婚登记: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2、离婚登记:每人两张两寸(3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3、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照片规格为“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
4、需为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背景一般是红色的。可以在外面的照相馆拍摄,也可以在民政局的现场进行拍摄。新人可以化淡妆,但不可以化浓妆过于浮夸,需能够看出本人真实原本的面貌。
结婚所需的材料包含如下: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或者其他户籍证明资料;
3、离过婚的人士还需要提供离婚证;
4、本人无配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5、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综上所述,结婚证的照片必须是以红色底为背景的,然后是当事人两人的合影照。登记办理结婚证就要求需要双方的照片等的必要材料,到相关的民政局才给予办理结婚证。其实照片是为了更好的证明你和对方是真正的合法夫妻,因为中国有14亿的人口,同名同姓的人还是非常的多,结婚证上只有姓名而没有照片是不太好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婚照证件照尺寸为2寸。
结婚证照片的要求如下:
1、结婚证的照片必须真实、清晰,不能使用经过后期合成技术处理过的照片,艺术照、婚纱照等照片也不行;
2、在办理结婚证时,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对身份证、照片、本人进行对比,如果三者不符,当事人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工作人员只能拒绝办证;
3、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担心有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另一方面也为了持证人以后在使用证件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一旦出现差错,工作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谨慎对待,是应该的。
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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