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弟姐妹间不可以结婚。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表兄弟姐妹属于典型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法律规定,表兄弟姐妹间是禁止结婚的。
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下: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不能以任何手段强迫一方与自己结婚;
2、满足结婚的法定年龄,男生不得早于22周岁,女生不得低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不能重婚,有配偶者不能再进行结婚登记了;
4、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不存在医学上认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
结婚所需的材料包含如下: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或者其他户籍证明资料;
3、离过婚的人士还需要提供离婚证;
4、本人无配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5、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综上所述,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情况下都不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结婚证的时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让双方签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标注的很清楚,如果双方隐瞒了有血亲关系的事实,结婚证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去户口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分户。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都是不允许结婚的。
亲姐弟属于近亲,如果结婚了,容易患基因缺陷的疾病,像畸形、体弱多病、痴傻类的。所以不能结婚。
姐弟从小一起长大,互相照顾,互相保护,难免生长出浓厚的感情,但是这种感情只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像跟父母一样的,不是爱情。
多出去走走,多交朋友,等慢慢长大了你就会明白。
立马斩断此类心思。
一、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真系血亲即父母和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之间。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姨妈与外甥之间。
二、伦理道德不允。
亲姐弟相爱违背伦理道德,如果发生关系就是**。要受道德的谴责,伦理的驳斥;遭受众人和族人唾骂,甚至痛打致死。几千年来凡是越雷池者,定遭族人惩罚致死,令世人唾骂,遗臭万年。其亲人也遭受牵连,受人耻辱,抬不起头,无脸见人。
三、遗传病几率大。
近亲结婚,后代携带遗传病几率很大。无数血的教训,早已警示世人,也警示法律,近亲不能结婚。触犯法律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理的惩罚。
所以,喜欢上了自己的姐姐,要“斩立决”。
姐姐的基本释义
1、对大于自己年龄的家庭或亲戚成员的称呼。:姐妹,姐弟,姐夫。
2、对大于自己年龄且非家庭或亲戚女子的称呼:表姐,师姐,大姐(a对一般年轻妇女的称呼;b对排行最大的姐姐的称呼)。
3、对未婚女子的通称:**(近代或古代用以称呼上层社会的未婚女子,现代经常用以称呼交际场合的任何女子),大**。
4、对大于自己年龄的陌生女性的称呼,不论其实际年龄或是否已婚。
姐姐的历史出处:
宋代人称呼自己的母亲,如:上(宋高宗)尝语宪圣(赵构的第二任皇后吴氏)曰:“极知汝相同劳苦,反与后进者齿,朕甚有愧。俟姐姐归(原注:谓太后),尔其选已。”
宪圣再拜,对曰:“大姐姐远处北方,臣妾缺于定省。每遇天日清美,侍上宴集,才一思之,肚里泪下。臣妾诚梦不到此。” 。 ——《四朝闻见录·宪圣不妒忌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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