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一个人结婚记录,如何查一个人的婚姻状况?

怎么查一个人结婚记录,如何查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第1张

你可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查,也就是婚姻登记处,在那里可以查到,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但这样的话,就要花钱了,不过不贵,几块钱而已,你可以去试一试,如果不想去,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全国婚姻状况信息查询”,就能找到这个网站了,然后你就可以输入你想查询的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就能查询到了,不过,这个网站只能查询到你所在省市的婚姻状况信息,其它省市的,就无法查询了,不过,你可以试一试,不行的话,再换一个,总能查询到的,呵,祝你好运吧!不过,你也可以去当地的公证处,让他们给你出具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这样的话,也能查询到你的婚姻状况信息的,这个也很简单的,几分钟就可以办好了,你可以去试看。

法律主观:

查询婚姻状况在地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可以查询。在结婚后结婚状态就会变成已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态也会修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律主观:

结婚登记 在以下地点登记: 1、内地居民 结婚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有的人想要查询另一半的结婚记录,关于这件事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来看看婚姻记录查询网上查询方法。

一、婚姻记录查询网上查询

1、婚姻登记处人员查询

想要查询对方的婚姻记录的话,那么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网络才能够查询,也就是只有婚姻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才能够查询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是属于个人隐私的,因此不是谁都能够轻易查询的。

2、其他机关人员查询

如果想要查询对方的结婚登记信息的话,需要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有律师携带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可以到婚姻登记处进行查询。

二、输入姓名查结婚证

1、结婚证查询网

(1)要输入姓名直接查询结婚登记信息的话,那么是需要登录结婚证查询网,这是婚姻登记处的内网,不允许外人随便查询的。

(2)查询本人的结婚证的话,那么带好本人的身份证和本人户口本直接到民政局进行查询即可。

(3)查询他们的结婚证是能够通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者有法院开具的立案证明才能够进行查询。

(4)目前结婚证的网上查询还未实现全国联网,所以对于对方是否已经结婚登记过,还不能够确定的。

2、结婚证查询真伪

(1)目前全国的婚姻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因此结婚证信息在网上可能查不到。

(2)结婚证登记信息只能够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并且查询有很多的条件,公民无法查询。

(3)婚姻登记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不能够随便查询。目前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都有结婚证查询系统的。

3、婚姻档案查询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到民政局查询本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的。如果不能前往,可以委托他们办理,需要出具委托书并且经过公证。

(2)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需要确认其目的是否合理,经过领导审核,才能够查询。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们为了确认当事人婚姻信息的话,可以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在代理诉讼的时候,可以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总结:

本文详细为大家介绍了婚姻记录查询网上查询,以及输入姓名查结婚证,相信大家对于本文都有了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分析: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主观: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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