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中的婚礼

梦中的婚礼,第1张

          在寒假最后几天,我去了河津,参加了我叔叔的婚礼。地点在天都大酒店三楼,刚上到三楼,几位漂亮姐姐拉着小提琴。我很喜欢它的声音,好像很清脆,但又觉得有点沉重。我们踩着满地新鲜的玫瑰花瓣,走到了大厅。

          我们每一个人都找到了对自己合适的位置。我和我河津的朋友坐在一起。很久没有重逢的好友,几年后,可以开开心心的一起玩上几天,真是又满足,又痛快。这场婚礼,菜都一个一个的摆上去了,餐具和小礼盒整整齐齐的摆放在桌子上,唯独没有筷子。我很心急,我来了。一是为了表演,二是为了吃,怎么不发筷子呢!

          突然,在吵闹的说话声中,穿插进来了主持人的声音。在经过一番掌声过后,又安静了下来,然后又是一阵热烈的掌声。突然有些人站了起来,拿着摄像机对着舞台的末尾。什么都没有啊?过了一会儿,经过主持人的话语新娘和她的爸爸走了出来,新郎从舞台的一侧,走了出来。

          新郎去迎接新娘,前面站着一个小花童,小花童散花的动作十分喜剧,好像很潇洒,但又让人觉得很搞笑。每次只有零零散散几个花瓣,但是也为新郎新娘铺上了辛福的道路。

          两位新人牵着辛福的双手,拿着辛福的玫瑰花,走到了大舞台的最前端,两位小花童送上了戒指,新人说完了想对对方说的话,就该双方父母登场了。一系列的仪式过后,终于开吃了。可我不能吃,我要去表演。先是我的朋友表演,就该我了。并不太紧张,但是还是有的,怕自己出错,巴乌关键时刻掉链子。

          我的表演很成功,获得了大家几次热烈的掌声和一朵玫瑰花。现在我高兴又遗憾。高兴的是终于能吃了,遗憾的是有几样菜已经吃完,端下去了。我大餐了一顿,然后拿着大把大把从花瓶里拿出来的花,高兴的回家了。那些花都是自己人买的,都可以拿。

          这次婚礼也就这样结束了,我和朋友告别,那天晚上便回到运城补作业了。

王勃(649~676年),汉族,唐代诗人。字子安。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王勃与杨炯、卢照邻、骆宾王以诗文齐名,并称“王杨卢骆”,亦称“初唐四杰”。王勃为隋末大儒王通的孙子(王通是隋末著名学者,号文中子),王通生二子,长名福郊,次名福峙,福峙即王勃之父,曾出任太常博士、雍州司功、交趾县令、六合县令、齐州长史等职。可知王勃生长于书香之家。

王勃才华早露,未成年即被司刑太常伯刘祥道赞为神童,向朝廷表荐,对策高第,授朝散郎。乾封初(666年)为沛王李贤征为王府侍读,两年后因戏为《檄英王鸡》文,被高宗怒逐出府。随即出游巴蜀。咸亨三年(672年)补虢州参军,因擅杀官奴当诛,遇赦除名。其父亦受累贬为交趾令。上元二年(675年)或三年(676年),王勃南下探亲,渡海溺水,惊悸而死。其诗力求摆脱齐梁的绮靡诗风,文也有名,著名的《滕王阁序》就出自他之手。

事发湖南长沙。2021年,33岁的杨媛媛在二审法庭上揭开了令人咋舌的“家丑”—她和常家两父子之间的一段**之恋。

杨媛媛向法庭陈述,自己先后和常家的两父子谈恋爱并同居。期间私下一直和老常保持长期稳定的婚外同居关系,且两人生育一女。对此,老常的妻子都知情并默许……

建业生于1964年,在第一次婚姻中,与前妻生育有一名儿子,名叫常厉。

后来常建业离婚,儿子常厉跟随他生活。

2003年8月2日,常建业和谭云芳登记结婚,开启二婚生活。

谭云芳生于1977年,和常建业结婚时才26岁,比常建业小13岁。

婚后,谭云芳生下一名女儿,取名常乐。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常建业长期在长沙经营商铺,收入非常可观。

他再婚后,与妻子儿女一家四口居住在一起,日子过得倒也和睦平静。

直到2013年5月,妻子谭云芳介绍一名女子与他相识。

这名女子名叫杨媛媛,生于1988年,时年25岁,比常建业小24岁。青春靓丽的她,很快打破了常家的平静。

常建业认识杨媛媛后,不久即对杨媛媛展开爱情攻势,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且开始同居。

但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常建业不知出于何种想法,竟寻思把年轻貌美的杨媛媛介绍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常厉,让杨媛媛做他儿子的女朋友。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杨媛媛同意了。

于是,杨媛媛以常厉女朋友的身份搬进常家,和常建业、谭云芳共同居住。

随后,常厉和杨媛媛订婚,杨媛媛成为常建业的准儿媳。

然而好景不长,也许是常厉察觉到不对劲,他和杨媛媛分手,结束了同居关系。

其实,在杨媛媛与常厉同居期间,她与常建业确实“藕断丝连”,也许可以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来形容这段不伦关系。

在杨媛媛和常厉分手后,常建业继续和杨媛媛保持同居关系,并在2018年7月生育了一名女儿,取名杨愉溪。

两人在2014年至2020年同居期间,相互转账,银行流水高达数百万元。

根据杨媛媛的说法,对于这一切,常建业的妻子谭云芳全部知情并且默许。

直到2020年,不知何故,妻子谭云芳终于出手,她一纸诉状将杨媛媛和常建业共同告到法院。

她的诉求为:请求法院判令2014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常建业对杨媛媛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杨媛媛向谭云芳返还财产合计2370460元。

谭云芳起诉称:

2013年左右,常建业与杨媛媛结识,并发展成婚外情。自2014年至2020年期间,常建业通过其银行卡多次向杨媛媛转账赠与财产,合计金额2428130元。

在杨媛媛的要求下,常建业还为其购房并支付购房款101330元。

以上合计达2529460元。

期间杨媛媛转账给常建业159000元,扣除后,常建业实际转账赠与给杨媛媛的款项合计2370460元。

谭云芳诉称,杨媛媛明知常建业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同居,并且以各种名义多次向常建业索要大额款项,违反公序良俗。

常建业擅自转账赠与行为,未经谭云芳同意,侵害了谭云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因此,常建业通过转账赠与财产给杨媛媛的行为,依法属无效行为,杨媛媛收受的相关款项依法应全部返还。

面对谭云芳的起诉,杨媛媛开始并不以为然。她答辩道:

我和常建业是由原告谭云芳介绍相识,谭云芳对我和常建业的婚外情关系,以及生育小孩的事情都非常清楚;

常建业购买的两套公寓是给我们的女儿的,没有支付其他钱给我,其他的钱是他给女儿的抚养费,不是给我的;

再说我也给了他很多钱。我们同居这些年,我做生意的现金都给他,他还拿我的信用卡去套现。

所以常建业不存在赠与财产给我的行为,不存在返还的基础和可能性。原告的诉求不符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常建业在与谭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媛媛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常建业未征得谭云芳同意,基于婚外情关系,擅自将其与谭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媛媛,多次向杨媛媛转账,数额巨大,且未得到谭云芳的事后追认,严重侵害了谭云芳的合法财产权益。

杨媛媛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常建业已婚的情况下,与常建业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其大额款项。故杨媛媛的接收涉案款项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杨媛媛辩称谭云芳对其与常建业的婚外情以及生育情况知情并默许,但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即便谭云芳确实对该婚外情知情且默许,也不等于其对常建业在本案中的赠与行为知情并默许。

杨媛媛辩称其也多次向常建业支付了大额款项、购房是用于赠与孩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杨媛媛还辩称常建业转账的部分款项是用于孩子抚养费。未成年子女享有向非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但主张抚养费与本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综上,本院确认常建业2014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赠与杨媛媛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杨媛媛应向谭云芳返还受赠的全部款项。

经核实,2014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常建业向杨媛媛转款2422130元,并为其支付购房款101330元,杨媛媛向常建业转账159000元,因此杨媛媛应向谭云芳返还款项2364460元(2422130元+101330元﹣159000元)。

杨媛媛一看不对劲,这二百多万可是真金白银。她开始对案子重视起来,首先提起上诉,然后认真地把同居期间的资金账目梳理一遍。

二审期间,杨媛媛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和微信支付账单。拟证明她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和银行转账方式,向常建业支付共计2375678元。

对于这些证据,谭云芳表示,因常建业本人未出庭,而且部分转账是转给常建业指定的第三人,部分是支取现金或消费,且已经过了举证期,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

经二审法院核实,2014年至2020年常建业与杨媛媛同居期间,双方资金流水显示有200余万元的资金转付给对方。

为了进一步证明谭云芳对一切事情是知情且默许,杨媛媛更是不惜脸面把两代人**的事情在法庭上捅破。这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杨媛媛撕破脸自爆家丑,完全出乎谭云芳的意料,这让她措手不及、无言以对。

也许案件背后仍有更多的故事。

但法院判案,主要围绕原告诉求,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判决。即便当事人背后有更多的故事,也不属于法院审理、核实的范围。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

谭云芳虽称常建业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给付杨媛媛的款项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常建业的赠与行为无效。

但纵观本案,常建业、谭云芳、常厉(常建业之子)及杨媛媛四人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感情关系和经济来往。

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媛媛提供了微信账单和银行流水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至2020年常建业与杨媛媛同居期间,两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消费,财产发生混同。两人的财产款项相互转付,高度混同,难以厘清,无法认定为常建业转付给杨媛媛的款项即为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

且银行流水证明杨媛媛自身经营服装店,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而杨媛媛与常建业多年同居,且育有一女,亦必然产生抚养女儿的费用以及日常生活消费。

一审法院认定常建业与杨媛媛同居期间转付给媛媛的两百万余元系常建业、谭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杨媛媛返还,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故二审法院撤销原神判决,驳回谭云芳的诉讼请求。

此外,二审判决还特别寄语:

本案杨媛媛明知常建业已婚,作为第三者介入常建业与谭云芳的婚姻。而常建业作为有妇之夫,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均存在过错。

本案当事人的恋爱婚姻观念及夫妻家庭生活方式,严重背离社会核心价值观,有违公序良俗,相关当事人对维护正常家庭的和谐稳定均有所失职。

这段寄语,除了是以司法形式对杨媛媛、常建业进行批评和教育,也暗示了谭云芳对这段畸形**的感情可能确实是知情且允许。

律师:

本案二审反转的关键是杨媛媛提交的全面银行流水和微信账单。

尽管杨媛媛以及常建业的婚外情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从法律层面上看,本案证据难以证实杨媛媛无偿收受了常建业200多万的款项。二审法院依据证据驳回谭云芳的诉求,合法合理。

那么杨媛媛是否对谭云芳构成侵权?谭云芳的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常建业作为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和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子女,对配偶谭云芳造成精神损害。如果两人离婚,谭云芳可向常建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杨媛媛作为第三者对谭云芳的感情伤害,因忠实义务仅限于夫妻之间,目前法律未对第三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那么杨媛媛明知常建业已婚,仍与之同居生女,杨媛媛与常建业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罪。如果仅以情人名义同居,则通常无法认定重婚罪。具体需要根据二人的社交圈、经济混同、共同生活密切程度等各方面综合评估。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869313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9-25
下一篇2023-09-2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