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结婚的年龄段,男女生是不同的:
男人的话,适合结婚的年龄有两个阶段,第一个时间段在25-30岁,26岁左右的时候是最好的。若在这个时间段结婚,正常情况下男孩子比女孩子大2岁到6岁是很正常的,这个时候应该先考虑结婚,以后再立业。如果男人在事业成功再结婚,离婚率是非常高的,总会担心女生和他结婚是贪他的钱。
第二个时间段在35-40岁,35岁左右的时候是最好的。这个年龄段的男生应该找个比自己小10-16岁的女生结婚。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稳定性都会比较大的。这个时候男人的性情都比较稳定了,而且有了一定有经济基础也就不会为钱的事发愁了。
女生24——28岁是相对合适的结婚年龄,原因如下:
1、生育年龄
对于女生来说适合的结婚年龄比男生略早几岁,这是因为生育的问题,26到32岁是女生的黄金生育年龄,这个时候生育对女生和孩子来说都会更好,危险性相对小一些,所以结婚年龄在24岁到28岁是一个合理的范围。
2、事业打拼
但是为什么适宜的结婚年龄是到28岁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女生也有自己的工作事业,所以过早的结婚可能会影响到个人的事业发展,几年的打拼可以稳定个人工作状态,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积累资本。
不会晚,因为你是个值得人去爱的人。只是那个与你长相思守的那个她还没有出现,其实从佛的角度来说你前世的孽障还没有消除,每一次的失败,每一次的磨难,每一次感情的创伤都是因为你上辈子的孽障在一点一点的消除。给你讲个故事哦。
从前有个书生,他和一个名叫小幽的女孩相知,他为了给小幽更好的生活就准备进京赶考。他一去就是几年。后来他落榜了,但是他惦念着小幽,希望小幽能够给予他安慰,并跟小幽成亲。但是事与愿违,小幽嫁给了另一个人。他很失落走到海边准备了此一生。这时一位僧人出现了。他让书生看看镜子里。里面有个女人一丝不挂的横尸在海边,突然有一个人走过,看了看摇了摇头说了句太可怜了。然后转身离去。过了一会又来了个男人,也看了看女尸也说了句太可怜了然后就脱下衣服给尸体盖了一下就转身离去了。又来了一个人,他看了看女尸什么也没说脱下衣服给女尸穿上了,又挖了个坑把尸体给埋了。
书生不解的看着僧人,僧人说里面这具尸体就是小幽的前世,你是镜子里的第二个男人,而小幽嫁给的那个男人就是那个为她埋尸体的人。
佛说,千年修得同船渡,万年修得共枕眠
身边的那个人到底有没有出现只有自己最清楚,如果她还没来到,请你一定要等他。不管你信与不信,强求的缘分是不会幸福的。所以不管你30岁还是40岁,生活是你自己的,只一味的追求身边的人对你的看法又有什么用,请一定等她
这有啥不正常的噢?
我表叔还40来岁结婚的呢~
不过他的历史不太光彩
听家人说是年轻时候犯点事,判了20年~
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其实要说男人35岁第一次结婚,也没什么不正常的啊。
说的现实点,是长相,家世问题
说的优势点,是工作,学习问题
说的高傲点,是眼光,心思问题
其实一个人什么时候结婚,取决于他自己吧
除去周围的不可抗因素(比如家庭啊,事业啊,之类的)
自己遇到一个真心喜欢的人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有的人,就是对任何人都没感觉,但是偏偏在某一个时刻某一个地点某一个瞬间
也许只是那回眸一笑,也许只是一个动作,也许仅仅是一个声音
就会爱上对方。
这样的事也不少见~
所以噢~别觉得自己有什么不正常的~
你要这么想:我结婚晚又怎么了~我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么~
当然不算啦~话说男人四十还一枝花呢。如果一个男人35岁还未有较稳定的事业,那可就糟糕了,而且也不能为女方起码的物质保障,相反如果事业有成,四十岁也会有女孩子跟的。极端的例子就是杨振宁嘛~望采纳
不晚。
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过早结婚人的思想心态还都不成熟,婚后又发现了更加广阔的世界,婚姻很容易有变数。
男人35岁以后思想和性情都变得成熟、稳定了,知道什么样的女性最适合自己了,事业会有了一定的成就,经济上也会比二十多岁的毛头小伙子强上许多,也会更明白婚姻的实质是什么,这时候成家无疑是最稳妥的。
只要符合婚姻法中的规定,没有人可以阻止。
《婚姻法》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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