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委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按照规定民法典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中一个就是直系血亲,还有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是不可以结为夫妻的,结婚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强迫,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如有一方不是自愿,就不能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同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必须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达到二十周岁。否则也不能结婚。
以下两种情况下禁止结婚:
一、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患麻风病且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尚未治愈;一方或双方在登记时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要求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存在上述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结婚登记。
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如下一些情况不能结婚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人不能结婚或暂时不宜结婚的:
1未经治愈麻风病人禁止结婚。
2患有病毒、淋病等性病未彻底治愈者不能结婚,以免危及配偶。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患者不能结婚,如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肌紧张病、克订病、视网膜母细胞瘤、遗传性运动失调症等的遗者。
4遗传性精神病患者禁止结婚。如患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癫痫病未治愈者等。
5遗传性或先天性畸形患者禁止结婚。如患有生殖器官畸形、严重的性功能障碍等,这些病在治愈之前不宜结婚。
6各种重度智能低下者。如某些代谢性疾病或大脑炎后遗症等。
7如患有某些急性传染病、血液病以及严重的心、肝、肾等重要器官疾病,在未治愈或病情未减轻前(包括刚刚稳定者),暂时不宜结婚。
8近亲不能结婚,更不能生育。
9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显性遗传,就是代代遗传,且发病与性别无关。如软内病、发育不全、原发性癫痫、成骨不全、视网膜细胞瘤、多发性家族性肠息肉、先天性肌强直、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10患有常染色体伴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伴性遗传,就是一种传递与子代性别有关的遗传病。如血友病、红绿色盲、肾原性尿崩症、维生素D性佝偻病、遗传性肾炎等。
11患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者不宜结婚。隐性遗传,就是这类患者与正常人所生子女全是病态基因携带者。如先天性聋哑、全身白化病、全色盲体位性蛋白尿、特发性低血糖、高度近视等。
12患染色体平衡易位者不宜结婚。如先天缺陷和呆傻等。
13患有多基因遗传病者不宜结婚,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重症先天性心脏病和原发性癫痫等。
14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肾脏病和高血压的妇女,不宜生育。
15结婚后的妇女若患了以下病症,暂时不宜怀孕;已经怀孕了的,应当选择中止妊娠的方法:①心脏病;②慢性肾炎;③地方性甲状腺肿;④糖尿病;⑤严重营养不良;⑥精神病;⑦流感、肚炎、风疹等病传染病;⑧结核病;⑨系统性红班狼疮;⑩性病。
16、不能与近亲结婚
近亲是指有共同祖先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上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从本身这一代算起,向上推数三代和向下推数三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的"姑表"和"姨表"。实际上,近亲结婚的形式还包括亲堂兄妹结婚、第二堂兄妹结婚、第三堂表兄妹结婚、表叔侄女之间结婚等等。因此,我国婚姻法明令: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禁止婚配。近亲婚配的危害很大。先天性和遗传性病在近亲婚配的后代中,发病率比一般婚姻情况的发病率高150倍。而近亲婚配者后代发病率竟高达1/64。近亲之所以会造成那么严重和危害主要是遗传基因在起作用。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婚姻法 》将废止。 《民法典》不允许 结婚 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民法典》所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化,所以一般理解每个人都具备有结婚的权利,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的人是不具备 结婚条件 的: (一)已经跟另一个人持有婚姻关系了,而且这段婚姻还在继续没有终止。如果这种人再结婚就会违反法律犯 重婚罪 。 (二)法律规定男性低于22周岁和女生低于20周岁结婚也是不行的。 (三)身上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生理缺陷也是不能结婚的。例如身患麻风病还没有被治愈,或者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也是 禁止结婚 的。 (四) 近亲结婚 也是被禁止的。近亲一般指双方之间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我国的优生优育的原则,所以被禁止。 (五)失去了性能力但是不提前告诉对方的人结婚之后 婚姻破裂 是可以允许 离婚 的,所以失去了性能力要提前告知对方,不可以刻意隐瞒。 在《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以下两种: (一)身患麻风病而且还没有被治愈的病人不可以结婚; (二)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有关于不允许结婚的规定就只有这两项。第二项其实是一种比较笼统的规定。实践过程中法院最主要的还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会参考医疗保健机构所提出的专业医学意见。 在《母婴保健法》当中的第八条规定指出,婚前必须要进行严重疾病的检查和传染病以及精神病的检查。所以说,医学上所认为的不能结婚的疾病主要有这三种。 在《母婴保健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这三种疾病限定了相关的范围: 指定传染病:一般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中所说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鉴定上认为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指的是由于遗传因素而先天形成,患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后代患病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精神类疾病:一般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一方面,对于医学鉴定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在《母婴保健法》第10条中规定:这一类的患者在双方同意下,如果同意采取长时间性的避孕措施或者做了相应的结扎手术之后也不准备生育的,可以同意结婚。但是《民法典》规定禁止结婚的排除在外。
法律分析:(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重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有以下情形:
1、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2、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2、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3、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4、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5、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6、汉族军人一般不得和不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就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长辈,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更上一层的长辈和自己生育的下辈,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一层的晚辈。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包括亲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女、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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