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法律是可以的
按教法是不可以的,除非那个男孩是穆斯林,并且和他的父母亲戚家庭决裂,从今后不在一起生活,
当然回族女孩也可能作出让步,为了爱情叛教,并和自己娘家决裂(就算不决裂也不行啊,以后生活就是个大问题)
婚姻跟爱情是两回事,爱情来得快去得也快,婚姻关系到两个家庭以及后代,伴随所有相关人等的一生,这个要慎重考虑,难道你想要你的儿子以后天天跟着他爷爷奶奶吃大肉吗?
回族女孩怎么能嫁给一个天生吃大肉、一家子都天天吃大肉的咖啡乐,这不是太邪恶了吗!不要自己骗自己了,如果真的爱对方,应该尽快分手!长痛不如短痛哦!
嗯,回族有女不外嫁的习俗。但这个外不是指家族之外,而是宗教之外,即伊斯兰教,也就是说回族女子不能嫁给不信仰伊斯兰教的男子。你要娶回族女子,必须入信伊斯兰教,但不是入赘女方家庭。入赘是汉族婚姻概念。不过这都是传统习俗了,近年来也有松动,关键看女方家庭是否保守。必要的时候女子放弃信仰伊斯兰教也可以。最关键的是,婚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法律的规定,这比宗教教义的效力更高,如果女方家庭以此为由阻止你与女方结果,你可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
18岁以前很好改的,孩子可随父或随母。18岁之后比较难,20岁以后想都别想。
政策依据
(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至第七条。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
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
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
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
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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