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外事办认证结婚证资料带了公证书,请问还需要户口本原件吗
涉外婚姻是需要户口本原件的,具体如下:
涉外结婚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自愿结婚;
4、当事人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一方为办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下同)。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除以上证件、证明材料外,当事人须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 要去办领事认证,外事办的认证已经做好了,要去领事馆做认证,领事
请在具体使领馆网页查询办事流程。通常不用单独开函。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以下为参考。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一、领事认证业务范围及要求
(一)按使领馆领区办理认证申请;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逐项认真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3363433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五)由外国有关机关出具并准备在中国使用的文件须先经外方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方外交部领事司或授权单位认证后,再到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六)办理商业文书认证,需提交公司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介绍信及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
(七)办理个人出生、结婚、学历、无犯罪记录等类认证,需提交个人说明书,写明需要认证的文件和认证目的。如系代办,需提交代办人有效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二、办理领事认证基本流程示意
(一)提交材料:
1、填写好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1、申办认证一般须四个工作日。因补充证明材料、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用于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公证自公证之日超过3个月不予认证,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之日止(不含我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三)缴费取证
当事人可凭取证单按取证日期到我馆缴纳费用并领取认证书。
三、注意事项
对于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或商业证明(如驾驶证、出生证明、毕业证等),当事人须将文书在国内办理公证认证后再送往住在国使用(按程序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3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的具体程序怎么走
与外国人办结婚证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 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 公证书到省外事办认证需要什么资料
认证资料: 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若是单位办公证应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
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 :公证书认证完后的需要知道的流程: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①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②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③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⑥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4、送达 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
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一)申请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登记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法律主观:
一、与外国人登记 结婚 需要哪些证件 (一)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 离婚 、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 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 婚姻登记 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 二、和外国人结婚,办理 结婚登记 的具体程序 与外国人 办结婚证 即进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与中国内地人普通办理基本大致相同,也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申请环节存在一定区别。 (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 结婚条件 ,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 离婚证 。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涉外婚姻 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 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按照我国政府的规定,中国公民中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 劳动教养 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行政 诉讼 。 在我国境内与外国人登记结婚的,一般是到本国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结婚手续 。而此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其实都是会对各自的条件作出审查,另外也会要求实际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这些对结婚证的领取都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格外注意。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分析:在我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间的婚姻。涉外婚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政治性,所以规定也较为严格。涉外婚姻如何办理,这个问题并不明确,因为涉及婚姻包括结婚和离婚。如果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其次,登记机关也有级别上的要求,双方需要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并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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