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所需手续

中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所需手续,第1张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内地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华侨: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五、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跨国婚姻问题比较复杂,由于各国的风俗不同,各国对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规定也不同。因此,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首先要熟悉有关法律。

跨国婚姻的当事人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或者双方虽然是同一国籍,但结婚或离婚地在外国,这时就需要了解所在国国家的法律,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婚姻”(即在一国是合法婚姻或合法离婚,在另一国则属于非法婚姻或尚未离婚)

(2)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国的婚姻法律有所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有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只要适当地改变行为地点或诉讼地点,所适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对自己最有利。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的分割等),当事人事先就应当考虑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事出有因后能否承认和执行。否则,再好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包括裁定),条件不尽一致。  

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与韩国人结婚的中国人(以下简称中国当事人),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未婚公证之后持经公证的材料到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

      中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公证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确认。

      申请未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未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再接收时:附申核结果书)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底卡或微机卡

      未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状况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丧偶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韩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和中国驻韩国使馆)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未婚公证书寄给与其结婚的韩国人(以下简称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户籍誊本)和中国当事人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申请领事确认。

      韩国当事人将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递交到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

      申请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需公证)

      中国当事人户口簿及居民证复印本

      申请中国驻韩使馆办理认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

      出入境实施证明原本或出入境确认盖章的护照

      住民登陆证复印本

      3中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结婚公证领事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持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前往中国,到中国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中国人的户口本上须注明与韩国人结婚之事实)。

      婚姻双方当事人将在中国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结婚公证书递交到中国外交部申请认证。

      中国(或韩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申请领事确认。

      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人: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

      韩国人:护照,户籍誊本公证书,外国人居留证或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申请结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结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

      结婚经过书

      结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应记载有结婚事实)

      身份证复印件

      4韩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韩国户籍官署)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结婚公证书寄给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将上述结婚公证书递交到韩国的户籍官署,申报与中国结婚之事实。

      到韩国的户籍官署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结婚公证书原本

      未婚公证书原本

      中国当事人亲戚公证

      5中国当事人申请签证(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在韩国办理完婚姻申报之后,将记载有与中国人结婚之事实的户籍本及邀请函件等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寄给中当事人。

      中国当事人向韩国驻华使馆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

      中国当事人持上述签证进入韩国,并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前往居住地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延期停留期及外国人登录手续。

      申请以结婚同居为目的短期签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签证申请书

      签证申请附加材料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未婚/公证书复印件(经我使馆领事确认的)

      中国人的护照

      出入境纪录证明(法务部)

结婚移民者以居住资格(F-2-1)在韩国居住2年以上,就可以申请永居资格。(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要3年以上才申请到-达成移民)

申请永居签证的资格:

1, 与韩国人配偶持续保持法律上婚姻(结婚)的状况。

2, 韩国人配偶死亡,或得到法院的失踪宣告时。

3, 在与韩国人配偶离婚、分居的状况下,可以证明其错误不在结婚移民者一方时。

4, 与离婚、分居理由无关,养育与韩国人配偶之间结婚而生的未成年者时。

扩展资料:

韩国签证申请须知

1 中国公民赴韩需根据韩方领区划分在韩国驻华使馆领事处或驻香港、上海、青岛、广州、沈阳、成都、西安、武汉总领事馆申请签证(部分符合无签证入境许可条件者除外)。

2 签证种类有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和探亲签证等多种。根据所在地区领事机构、护照和签证种类及代办机构的不同,签证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也不同。

3 如在韩国停留时间超过90天,必须在韩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之前办理韩国法务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的签证颁发许可证(拿到签证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向韩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4 中国公民持各类有效护照,乘国际航班前往济州道可免签入境。停留期限为30天;持有效普通护照在仁川机场或金海机场入境后,转乘韩国内航线前往济州道的中国旅游团,在有韩国政府指定的旅行社接待时,可免签入境。

从仁川机场入境,可在首尔、仁川、京畿道停留72小时后转机前往济州道 。从金海机场入境,可在釜山、蔚山、庆尚北道、庆尚南道停留72小时后转机前往济州道。在济州道的停留期限为15天。

5 过境旅客。持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五国以及30个欧洲国家(名单见附件)中任何一国入境签证的中国旅客,经过韩国去以上国家,或由上述国家出发经由韩国回国时,通过入境审查后可免签在韩国停留30天以。

韩方规定,此类免签入境人员,必须持有30天内有效出国机票,并在以上国家没有非法滞留等违法行为,停留期满后必须前往第三国,不允许返回原出发地。

6 青少年修学旅行团。对搭乘同一航班或船舶进入韩国的中国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学旅行团及带队者免签,可在韩停留30天以,但需要领队教师、主办团体或指定旅行社职员申请,由韩国驻华使领馆确认后,给旅行社职员签发签证。

7 因公护照的签证申请必须通过中国外交部办理,。

8 邀请函、签证颁发许可证等签证申请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

9 韩国指定三个渠道办理签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外办(因公出国签证)。有关外办,如北京外办等(因私出国签证)。旅行社(因私出国签证),通过韩国驻华使馆指定的优秀旅行社代办签证,可享受免交部分材料及缩短签证所需时间等便利。

10 韩国驻华使领馆不接收通过邮寄递交的签证申请材料。

11 韩国使领馆只对参加国际会议的签证申请给予加急签发,要求签证申请人将具体事项传真到使领馆。

12 国际结婚签证的申请人需要提前预约,其他类别的签证无需预约。

13 签证拒签后,不退签证费,但可以申诉。签证被拒签后,如无特殊原因,只能在拒签日起2个月后重新申请。但结婚移民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人的配偶签证只能在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再申请。

申请流程

1 明确赴韩目的和行程计划。

2 登陆韩国驻华使领馆的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申请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签证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

3 按韩公布的使领馆领区划分,确定申请递交的使领馆,并按韩方指定的代理机构目录,选择一家,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韩国驻华使领馆领区如下:

驻华使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福建省

驻青岛总领事馆:山东省

驻成都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

驻西安总领事馆: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驻武汉总领事馆: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驻大连领事办事处:大连市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金州区、开发区、保税区)

4 等候签证审核或补充材料。

5 登陆韩国驻华大使馆官方网站查询签证审核结果。

6 领取签证。申请人取得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签证处联系。

--韩国签证政策

出国结婚申请程序有哪些,办理出国结婚登记流程有哪些,首先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国申请表格。

一、出国结婚手续办理及出国结婚申请程序

(1)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国申请表格。

(2)按规定填写出国申请表格,准备申请出国所需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户籍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五张正面免冠照片,到接待室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国申请编号。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地处效县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交表后,若需查询本人申请的结果情况,可拨打市电话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的15882020查询电话,或者前往接待室查询台自报出国申请编号,即可得知准确信息。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汉》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6)获得护照后,须仔细核对有关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等),然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7)获得外国签证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办理短期出国人员登记手续。

(8)护照中附有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人员,须凭护照。国外有效签证和注销户口的证明或短期出国人员登记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换领A字编号(一式两张)出境登记卡后,方能出境。

(9)出境时勿忘携带护照、机(船、车)票和健康证明,从开放的边防口岸出境。 

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的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2 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与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证明;

3 提交国外人员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 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申办签证

1 向申请前往国的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2 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

3 申请人填写签证申请表,由于签证不同,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也不同,有的国家还规定申请人用前往国的文字填写,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 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会见,回答官员提出的问题。

5 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核。

6 前往国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意见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就由使、领馆签发签证,如不同意,使、领馆也将告知申请人。

7 获得前往国签证的申请人应缴纳签证费用。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费协议的,可免缴。

涉外婚姻,具体如下:

涉外婚姻申请登记程序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出国结婚申请程序

(1)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即可到市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出国申请表格。

(2)按规定填写出国申请表格,准备申请出国所需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户籍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五张正面免冠照片,到接待室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国申请编号。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地处效县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交表后,若需查询本人申请的结果情况,可拨打市电话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的15882161查询电话,或者前往接待室查询台自报出国申请编号,即可得知准确信息。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汉》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6)获得护照后,须仔细核对有关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等),然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7)获得外国签证后,前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办理短期出国人员登记手续。

(8)护照中附有"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人员,须凭护照。国外有效签证和注销户口的证明或"短期出国人员登记单",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换领"A"字编号(一式两张)出境登记卡后,方能出境。

(9)出境时勿忘携带护照、机(船、车)票和健康证明,从开放的边防口岸出境。

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 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的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2 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与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证明;

3 提交国外人员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 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

申办签证

1 向申请前往国的使、领馆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2 缴验与申请签证有关的证明,如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

3 申请人填写签证申请表,由于签证不同,申请人填写的表格也不同,有的国家还规定申请人用前往国的文字填写,缴付若干张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4 同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会见,回答官员提出的问题。

5 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将申请人的材料报国内有关部门审核。

6 前往国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意见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如果同意就由使、领馆签发签证,如不同意,使、领馆也将告知申请人。

7 获得前往国签证的申请人应缴纳签证费用。与我国订有互免签证费协议的,可免缴。

法律主观: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

法律客观: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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