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异父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同母异父的兄妹可以结婚吗?,第1张

法律主观:

异父母的兄妹不可以结婚。法律规定,直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是无效的。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妹是禁止结婚的,属于半血缘关系,在血统上是近亲。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分析:拟制血亲兄妹可以结婚。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现实问题

卫某(男)和蒋某(女)是对异父异母的继兄妹,两人从小便生活在一起,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很自然的互相产生了好感,在父母的允许下,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在达到适婚年龄后,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办事人员却以两人在户口本上显示的关系是兄妹为由,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办事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卫某和蒋某虽然名义上以兄妹相称,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两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记结婚,办事人员应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可以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一条概况性规定,其中的“血亲”,应理解为“自然血亲”,而非拟制血亲。至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拟制直系血亲情况下,由于其视同自然血亲,从法律上理解和道德上要求,应禁止结婚;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从立法精神看,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应当允许结婚。

简单点说,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只要不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相同或者不同,均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

继兄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婚姻法中所称的血亲包括事实血亲和拟制血亲,继兄妹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因此是不能结婚的。婚姻法中所禁止一定亲系内不能结婚,不仅是考虑后代健康问题,还要考虑我们的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问题。如果只是考虑后代健康问题的话,那么继父都可以和继女结婚了,这显然是我们的习俗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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