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与养父之间是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还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双方之间都依法形成了养父养女的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规定。《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结婚。因此,我们认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自然归属于禁止结婚之列。但对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等相同辈份的血亲应允许其通婚。据此不能和养父结婚。当然,如果和养父之间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可以结婚的。但你们应当考虑到社会伦理道德及风俗习惯的影响。
案例:程某于1957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1958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1961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1976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1981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养父与养女不可以结婚,因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双方是法律上确认的拟制的直系血亲,具有同自然血亲一样的法律效力,是不能结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违法。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近亲结婚,这个近亲包括自然血亲的近亲,也包括拟制血亲的近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可以结婚。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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