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并在婚姻登记申请中记录拒绝的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22周岁以下男性、周岁以下女性,20周岁以下少数民族男性、周岁以下女性。
这从一个方面证明了新疆少数民族最低结婚登记年龄男性20岁,女性18岁。维吾尔族属于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姑娘跟汉族结婚当然可以随汉族的习惯。
从风俗传统上讲,嫁进谁家的门,就是谁家的人,这个家庭有什么风俗习惯,一般都要随着走,如果娶了一位少数民族的妻子就要把家分割开,这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或者娶了一个妻子就少了一个汉人,这不符合人们的文化心理。
同时,尊重是相互的,汉族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少数民族是不是也应该尊重汉族的习惯呢?所以这个事情就应该是互相协商,尽量照顾现实生活情况,把风俗习惯和现实结合好。
少数民族之间或与汉族通婚,其后代的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如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民族成分确定的其他要求:
1、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4、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
汉族和苗族结婚对下一代有一定影响。根据我国的户籍法规定,汉族和苗族人结婚后,他们的子女可以自由选择汉族或苗族作为自己的民族身份。此外,即使最初选择汉族,在成长过程中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修改自己的民族身份。
在遗传方面,孩子的遗传特征会部分地继承父母的基因。但是,孩子的性格、智力、外貌等并不完全取决于遗传因素,也受到环境、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汉族和苗族结婚对下一代的影响不仅仅是基因方面,还包括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总的来说,汉族和苗族结婚对下一代的影响是复杂而多方面的,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家庭和社会中,应该尊重孩子的选择,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环境,帮助他们全面发展自己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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