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吗?

结婚前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吗?,第1张

你好,我认为好的感情并不是金钱的问题,如果说要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就说明不信任对方,这样的感情有欠考虑,如果进行财产的公证,就表示两个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稳定,心里有其他的杂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如果财产公证是受父母的影响,不是因为两个人的原因去进行公证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为两个人不信任对方而去财产公证,这样的感情就没必要进入婚姻,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一下实际情况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为财产的公正而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进入婚姻的状态并不是为了去公证财产才能结婚,重要的是两个人心里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一种无私的感情才可以进入婚姻。婚姻才能更长久。

婚前房产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对房产进行公证。公证的效力可以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产生约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但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是可以不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民法典中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纠纷,但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纠纷,但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上。

婚前财产不是一定需要进行公证。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公证,我国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但是经过公证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公证的事实与未经公证的事实相比,证明效力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我是可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而且我觉得这样非常的公平。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的东西属于个人,婚后共同努力的东西才属于双方,有时候分得清一点比较好。

我觉得婚前房产好像不需要做财产公证,但是存款一定要做财产公证。这也是对于那些有存款的人,有很多年轻人结婚的时候身上都没有存款,而且买房也花的所有的钱。对于这些人,婚前财产好像一点用也没有,因为没有财产可公证。

往往都是家境比较好的双方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在婚前他们的个人存款就非常的多,而且这部分个人存款必须做婚前公证。有可能他们家里有兄弟姐妹,所以这笔钱又不能交给父母,还是做婚前公证比较合适。

我觉得婚前公证是非常合理的,本来就是婚前自己奋斗努力的结果。而另一半完全没有参与这个过程,为什么不分的清楚一点?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婚前的财产必须进行公证。

因为现在的婚姻关系变化的太快了,谁知道哪天因为什么事情要走向离婚。这就是为了自己考虑,而且为自己多考虑一下,根本没有任何坏处。如果不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那些存款没有办法证明是婚前财产,部分钱在离婚的时候都得分给对方一半,谁愿意?这件事情根本不分男女的,所以我觉得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公平的做法。保全双方在婚前的努力的结果,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

法律是一个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结婚之后 权利因婚姻的存在而灭失。 这个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道德观念。中国人的婚姻道德观 是以家庭为纽带而传承。 而不是彼此法律意义上的相对者(你与我)。

一纸协议,终究只对君子 不对小人。 为而不为,在于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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