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隐瞒精神病算欺骗吗?

结婚时隐瞒精神病算欺骗吗?,第1张

首先,我想指出,如果某人在结婚前隐瞒了他们的严重精神疾病,而且这种疾病会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和生活质量,那么这可以被视为欺骗。然而,如果这种精神疾病是在婚姻关系建立后才被发现的,那么很难说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我不能对您的决定提供具体建议,因为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同,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疾病的严重程度、您和配偶的感情基础、配偶的治疗情况以及其他影响您决策的因素。

如果您的配偶严重精神疾病得到了有效治疗,他们的病情可以得到控制,您也能够接受并处理这种疾病,那么您可以选择继续婚姻关系。但如果这种疾病对您和您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您可能需要考虑离婚。

最重要的是,您应该尽早与您的配偶进行坦诚的交流,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寻求专业帮助和建议,以便做出明智的决定。

隐瞒精神病史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

若是在发病期间结婚并且隐瞒另一方的,那就是无效婚姻。若是曾经有精神病史,但结婚前就已经治愈好的,那就属于有效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爱情中最美好的样子,就是两个人相互包容,互相理解,然后一起走上美好的未来。在谈恋爱的时候,男女生都特别的甜蜜。但是有些男生为了能跟女生快速的结婚,就像女生隐瞒相关的病史或者其他方面的因素。小编认为这是万万不可的,因为如果女方在婚后知道了的话,可能会对她们造成心理伤害。那么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精神病史,这种婚姻有效吗?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规定,如果在婚前患了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病,那么如果再婚后依旧无法治愈的话,这种婚姻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夫妻二人一方患了精神病,这在医学上是不能够结婚的。但是如果到了婚后疾病已经治愈了的话,那么这种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治愈的话,则婚姻无效。所以大家也要看自己的老婆或者老公在婚后有没有出现精神病的症状,如果有,则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积极的沟通

大家也可以向自己的老婆或者老公说明相关的内容,并且告诉他隐瞒精神病史是不对的。因为在发病的过程中人会失去理智,可能会对家人造成伤害。所以不管是为了家庭考虑,还是为了孩子考虑,都不应该向自己的丈夫或者妻子隐瞒精神病史这种状况。另外夫妻二人也应该相互包容,相互理解。

三、考虑孩子

如果夫妻二人双方中的一方患有精神病史,那么可能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小编觉得让患有精神病史的一方单独居住,以防他们在发病的时候而失去理智则会对孩子造成伤害。而且如果在婚后仍然没有痊愈的话,另一方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

婚前隐瞒精神病的,若该疾病为严重疾病的,则算是骗婚的。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都属于骗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03668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03
下一篇2023-10-0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