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旧、有新、有借、有蓝”的婚礼习俗已经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了。
最初的说法源自维多利亚时代,原文是:“有旧,有新,有借,有蓝;在一只鞋里放一枚六便士的银币。”
有旧
新娘可以穿着或佩戴一样旧衣物来象征她和她娘家及过去生活之间的历史纽带。许多新娘佩戴一件家传的珠宝饰品作为“有旧”的选择。有些新娘穿着她们母亲或祖母穿过的结婚礼服。实际上,旧的东西同时也可以是借来的东西。
有新
穿戴一样新衣物是要象征新娘在新生活和婚姻中拥有成功和希望如果新娘置办的是新的结婚礼服,那它就可以是她的“有新”,但是任何别的新服饰也是可以的。“有新”常常是最容易做到的。有借 借来的服饰应该是从一位已幸福地结了婚的朋友那里借来的。据说他们的幸福会惠及于你,给你的婚姻带来长久的美满。有些新娘会去借来一种衣着用品、一件首饰、一块手帕或者一个饰以珠子的手袋。
有蓝
穿戴一件蓝色服饰源自《圣经》时代,当时蓝色结婚礼服代表着纯洁、忠诚和爱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传统已从穿蓝色结婚礼服,演变成后来的在新娘的结婚礼服下摆处缝上一圈蓝色的镶边,再演变到现代的普遍做法——新娘用蓝色的吊袜带。
六便士银币
在新娘的左脚鞋子里放一枚六便士银币据说是财富的象征它不仅代表财产上的富有,还代表婚姻生活的幸福与快乐。由于今天许多新娘恐怕连一枚六便士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传统习俗的这一部分在现代婚礼中已经不常被遵守。但是,如果新娘想要在她的婚礼中包括这一项目,她可以从许多出售如吊袜带和请柬等婚礼用品的公司里买到六便士银币。有些较为传统的新娘或许会花很多心思选择每一件服饰。传统的做法是:同一家族的女性佩戴同一件首饰。而有些新娘不太为传统所束缚,但在别人的请求下也会遵循这一传统。如果她们不想面面俱到,她们可以就携带一个小小的珠子手袋,里面装有两块手帕——她们可以买一块新的白色手帕,然后从家人那里借一块蓝色手帕,这样她们就“有新”——白色手帕,还“有旧、有借、有蓝” ——蓝色手帕。
手帕在婚礼中正好可以派上用场——擦拭喜悦的泪水!
婚礼当晚,有一个 ”reception”,邀请所有的来宾一起吃饭,然后新娘的父亲,新郎和”best man” 都作演讲,父亲给他的女儿敬酒,新郎给伴娘敬酒,”best man” 会讲关于新郎有趣的故事。 演讲后新郎新娘一起跳他们第一支舞,然后大家跟他们一起跳舞,直到深夜。关于礼物,在婚礼前,新婚夫妻会给婚礼上的来宾一个”wedding list”,是一张他们希望收到礼物的单子,礼物一般是家居用品,比如说床单,厨房用品等。
一男一女拍拖, 无论拍了多久, 很少会由女方提出结婚。就算女方百般暗示, 仍然必须等待男女正式向她求婚。而求婚的程序, 当然缺少不了钻戒啦!因此一般的情景将会是, 男方决定要娶女朋友, 於是偷偷买好钻戒, 找一个浪漫的地点, 之後在女方不为意的情况之下, 取出戒指, 问女方"你愿意嫁给我吗" 除非女方拒绝 否则女方必须感动流涕答应求婚 之後, 这一对便正式"定婚"。
定婚之後, 便向双方家长报喜, 之後再向朋友公布婚约, 又难免要开party庆祝。在party上, 女方的钻戒一定是焦点, 要成为一个受欢迎的席上宾客你最好称赞/惊叹这枚石头有多美
定婚的时间长短不一, 有的定婚一个月後便结婚, 也有定婚好几年後才结婚, 更有定婚之後取消婚约的(即是分手啦!)。一般来说, 都在一年左右。在这段定婚至结婚期间, 准新人便得开始筹备婚礼 以美国人的做事效率, 你应该明白为何要成一年时间啦! 好日子定出之後, 新娘和新郎要组合出自己的"姊妹团"和"兄弟团", 人数多少不限, 一般约四人以上, 即是四名姊妹(bridesmaids), 四名兄弟(groomsmen), 姊妹其中一个为"maid of honor", 兄弟其中一个为"bestman", 就和我们中国人的伴娘伴郎差不多。这便是"婚礼筹委会"。
关於新娘的婚纱, 我们都习惯租用。但美国人多会购买, 他们有的也喜欢代代相传, 例如女儿结婚妈妈便会把自己当年的婚纱转送女儿, 再修改一下穿著, 但相信现代人都已经不流行这做法。另外新娘的婚纱在结婚日之前是绝对不可以让新郎看见, 否则认为是大不吉利的。
在婚礼一个月左右前, 女方的姊妹便得为新娘筹备一个"新娘沐浴礼"(bridal shower)。其实又是另一个开派对的籍口, 不过这个派对必定是全女班, 也包括新娘的母亲和未来奶奶。一班女人玩玩游戏, 吃喝一番, 而参加的女士们都会为新娘带来一份礼物, 可能是家庭用品, 性感内衣之类。其实中文一般把"bridal shower"译为"沐浴礼"不太正确, "shower"在这里的意思是让准新娘"shower with gifts and blessings", 根本和"沐浴"没什麼关系。
之後, 便是精彩的"bachelor party"(男方单身派对)和"bachelorette party" (女方单身派对)。新人的朋友都会在新人"从此被禁"之前举行这个派对。内容可以包含脱衣舞娘(男)和大量酒精。
在结婚前一天一般会为婚礼彩排, 之後双方家人和"婚礼筹委会"会举行一个较正规晚宴, 即是"rehearsal dinner"。第二日, 便是大日子。
婚礼当日, 情况一般和中国人差不多。大多会在礼堂行礼, 亦有在特别地点如沙滩或家中花园进行。伴娘和姊妹们会穿上式样差不多或一样的礼服, 男方兄弟也是一样。礼成之後, 便是宴会 (不一定是晚宴, 很多外国人的婚宴喜在日间进行)。中国人很注重晚宴上新娘要换多少套衫, 美国人通常最多只换一套礼服。婚礼当然少不了跳舞, 而新娘和新郎的"first dance"在婚礼又是特别重要。而外国人宾客都会送礼物, 不流行"折现"。不过现在很多外国人都知道我们中国人结婚喜欢"折现", 所以在参加中国人婚礼时会入乡随俗, 付钱代替礼物。
美国婚姻法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美国多数州规定,在美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法官同意。
2、注册条件。在美国,结婚须注册登记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第201条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绝大多数州的法律也要求结婚的男女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面前依法举行婚礼。《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6条规定,法院和经过授权的政府官员都可以主持结婚仪式,也可以按宗教仪式举行结婚仪式。
与中国法律不同,在美国,不同的州结婚证书是有有效期限的,这一点与美国类似。即结婚证书的有效期限从30天到60天不等。在这一期限内,男女双方必须举行婚礼,否则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另外,申请登记注册的男女双方须等候3-5天的等待期,最终由法院或政府签发。
(二)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美国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美国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律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的婚姻障碍。根据美国多数州的法律,婚姻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force adeffect),男女双方不产生任何夫妻的权利义务(legal obligation),目前,婚姻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比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规定:任何男性都不能与他的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姐妹、继母、祖继母、孙媳、岳母、岳祖母以及妻子的女儿、妻子的孙女、兄弟的女儿、姐妹的女儿、父亲的姐妹、母亲的姐妹通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八周岁,很可能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须登记注册,一般需经过父母或法官批准。
3、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目前除非洲和个别穆斯林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承认重婚的婚姻效力。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且同中国法律一样,重婚一般导致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虚假婚姻一般指为了某种意图或某种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移民领域。即美国之外的公民欲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而移民美国本土。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美国移民法案已规定,美国之外的公民欲基于婚姻而取得绿卡,须在美国居住二年以上。
(二)中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1、精神和身体的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在结婚时,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性质以及不能够理解结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指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低下患者。而身体的不健全,主要指当事人性无能,而他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知道对方的此种症态。
2、胁迫婚姻。即缔结婚姻关系是由于另一方胁迫而不得不表示同意结婚的。比如,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第三方以威胁、利诱等方式迫使当事人结婚的。
(二)中国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中国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一)美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中国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而提出离婚的理由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确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与中国相同。
1、管辖法院;离婚应当在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目前,绝大多数州均规定,当事人需在本州居住一定期限后,方可有提起离婚的诉权。各州对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在本州居住时限的长短规定不一,最长的为期一年,如华盛顿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最短的没有期限,如南达科他州。而一般的州规定在6个月左右,如密西西比州、夏威夷州;较短的规定从60天到6周到90天不等,如爱达荷州规定为6周、伊利诺斯州为90天等。
2、离婚程序:同中国法律规定一样,起诉离婚的原告须要交纳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夫妻任何一方转移、抵押、隐匿共同财产,禁止一方骚扰、妨害另一方或任何子女的安宁。如果遇有伤害人身或感情的危险,法院可以责令一方从共同住宅中暂时迁出。有的州还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与中国法院几乎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不同,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均要进行调解。
3、过错理由:主要有三种,即通奸、虐待、遗弃。通奸是最常见的过错离婚的理由。与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一样,美国通奸证据的取得也是非常困难的。但与中国法院处理案件不同,有些美国州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确定过错时,往往会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有婚外性行为,比如,有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一起开房的证据、异性男女同居一室的证据。如果有这些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性关系发生的证据,法官也可以通过一般常人思维行为方式的推理,确定发生过性关系,除非被怀疑者能举出反证。
4、分居制度: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的愿望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一段时间就可以离婚的制度。美国各个州规定分居的时间长短不一,最短有六个月,最长有五年。一般大多数州规定在1~3年左右。根据《统一结婚离婚法》,当事人分居超过180天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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