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婚姻也可以叫做跨国婚姻,通常是指两个不同国籍的人缔结的婚姻关系。而要是国际婚姻在我国境内想要离婚的话,法律也是允许的。不过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前,需要按照我国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那么国际婚姻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不同情形下离婚手续的办理
一中国夫妇一方在外
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应在哪儿起诉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对方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法院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中美心心我是不怎么了解的, 不过爱无界应该是可信的, 至少他们给我表姐牵线成功了。我也是间接听说的, 其实我表姐也不是一开始就认识我表姐夫的, 他们给我表姐介绍了好几个, 但是都不是很顺利。其实说句实在的像我表姐那么挑的, 那些工作人员还能那么耐心地服务到底, 而且还真的给找到了一个合适的人, 我是对他们的工作精神挺钦佩的。这年头要找到真的那么热心服务的店也不容易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吧。
青年男子谁不善钟情?妙龄女子谁不善怀春? -----这是人间的至神至圣!
要有一个小小的家,温馨体贴浪漫。余帆老师与您聊聊婚姻介绍所的事 -----
两千多年前,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里收集有许多关于爱情的诗歌,其中有一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不是我在延误时间啊,是您没有让美好的媒人来传信),就很真实地表达了当时人们对美好媒人予以的渴望。媒人,说合婚姻,牵线搭桥的个人,又称红娘或月老 --- 就是现在婚介所的前身。
我们还没有确切的资料来核实媒人起源于何时。但可以想见,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只要我们梦想中的她或他还在水的一方,只要她和他情爱的相思还隔着一层微妙的不好意思或不易捅破的纸,“媒”,就会伴随着我们。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中国普通百姓家庭的超稳定结构(多数也是和谐的),与当时媒人巨大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解放后,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妇联、工会、共青团、 街道等)也在相当程度上扮演过媒人的角色,做过牵线搭桥的红娘工作。但我国婚介作为一个正式工作机构的事,还是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与80年代初。那时正值大批上山下乡的知青返回城市,时年均已30岁上下,婚姻一时变得困难。于是由全国妇联倡议,省市妇联分别设立了婚姻服务处,着重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人们观念的层层更新, 新型的专业婚介所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接着在各地纷纷开设起来,并逐步形成今天的一种普遍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
如果说早先的婚介所会员少,又多是老、大、难者,现在的婚介所则是另一番风景,不仅会员多,也呈年轻化、优越化的趋势。 据安徽爱之桥婚恋中心统计:其庞大的会员数据库中青春未婚的已占55%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不乏硕士博士)已占70%以上,从事白领金领职业者(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公务员、军官、医 生、教师、工程师、律师、会计师、记者、编辑、翻译及归侨和海外人士等等)已占80%以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主要有三点 :其一:当代人对爱情的意义评价甚高,认为一桩美好的 婚姻是人生质量和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志,所以他们需要参与广大的选择,来实现对自己另一半的尽可能完美的定位;其二:当代人的生活方式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必须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快节奏来接受个体生存与发展的挑战,因此他们少有闲情逸致来缓慢的“ 遇” 或演绎经典的浪漫,他们需要简洁明快对称的相亲(但不是非感情);其三:当代亲朋好友中的热心人已大为减少,终身大事托人麻烦,而人们的情感世界也逐步像西方那样被视为隐私,不便多加过问。 因此形成规模的婚介交友机构,由于其规范与成熟的运作,当然会赢得他们的认同。
其实,西方国家早就有了专门的婚介所。资料显示,自1650年英人罗宾逊先生于伦敦首创了可能是世界第一家正式挂牌的婚介所之后,西方各国便纷纷 开办起了婚介所,并普及开来,传承至今。美国纽约有一位气质甚佳,名叫海伦娜的女士,被誉为全美超级红娘,她热心为许多旷男怨女成功牵线的业绩, 多次受到政府部门的表彰。而即便在今天讲究一见钟情,浪漫故事的法国,婚介所也有相当的社会认可度。当代日本青年性解放,可于结婚却非常慎重,通过媒人相亲依然当今日本人的是主要的择偶方式。据全日本媒人联合会调查:约50%的日本人都是通过婚介所介绍结婚的。有趣的是,当代英国最大的婚姻网络中心负责人,猝发心脏病去世时,全世界竟有许多知名人士都表达了哀悼,他生前圆了无数人的爱情梦,不知自己为何最终还是一个单身汉。同样,在新加坡、台湾、香港,东南亚地区婚介所及其所 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也多姿多彩。可以说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办有婚介所,这不仅是一种有市场的商业服务行为,也不仅是出于成人之美的善良愿望,还由于一个社会里如果鳏寡孤独者太多,就很难讲安定团结。所以婚介业从来就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在旧中国,历代统治者也予媒人以肯定,还设有载入法律条文的官媒,国家资助。现在,中国政府对婚介业的免税政策也是例证。
但市场经济快速而成功的发展所带来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也是无可避免的,各行各业概莫例外。婚介业也是这样。那么,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就是面对众多的婚介所,如果需要的话,我们又该如何选择呢?
下面几点可供征婚者参考 ---①目前国家已明确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婚介行业的主管及受理投诉的单位。所以我们首先要看所选择的婚介所有无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有无婚姻介绍项目,是否按规定通过了年检。 ②要考察其有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综合环境如何。办公场所不便过于简陋或给人临时的感觉。因为婚介行业还是具公益服务性质的行业,弄不好难以维持下去,到末了登记了白登。③婚介行业也是专一性较强的行业,不宜混合房产、劳务、保姆等其他中介信息业务。因为只有专业才能做好,专业化已是所有中介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④要看工作人员的素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任何实体最终能够成功,还是决定于其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又鉴于婚介工作实质上是公共关系工作的特殊领域,所以红娘要成为优秀的公关经理,情感顾问的要求并不低。其素质包括人品、修养、仪表、学识、内涵、能力及从业的心理服务意识等等。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红娘的学历是不能低于本科的。⑤婚介行业所提供的商品就是信息服务。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无良婚介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的状况,借此来欺骗客户,所以需要识别和防范。征婚者要认真考察其信息资料是否具备三性:即真实性、直接性和 丰富性。所谓真实性就是要有实实在在的登记者资讯,而不是凭空编造模拟或无限夸大,最终不见真人;所谓直接性,就是要能够直接又及时地联系上,不用通过其他媒介再来中介,转弯抹角,最后不了了之;所谓丰富性就是积累的资讯多,已拥有了相对完备的资料库,能为征婚者提供较大的选择面,从而提高成功率。在这方面办得时间愈长且已形成规模和品牌的婚介公司无疑具有很大的优势。
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广大单身朋友们日趋成熟的市场理念,借助美好的“ 媒”,找到幸福的另一半。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此引起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亲属关系的变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后果。由于各国关于结婚制度不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而各国解决结婚冲突的规定也各不一致,那么国际私法结婚条件是什么样的,下面为您解答。一、国际私法结婚条件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含义及内容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结婚当事人的自愿和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和禁止当事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等。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观念、传统习惯,乃至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影响,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结婚年龄和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两个方面。
三、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制度一“婚姻缔结地法”与“属人法”
各国解决结婚实质要件法律冲突主要有同种制度:一是“单一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二是“混合制”,即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当事人属人法,或者适用结婚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就是依照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应视为有效;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也无效。适用这一做法有多种理论依据,例如“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既得权”学说。另外,婚姻的缔结事关缔结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而且结婚实质要件依缔结地法简便易行,能减少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的麻烦。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主要是美国和大多数拉美国家。但单纯地依缔结地法,容易导致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会使移住婚姻大量增加。
—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是指适用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就简单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是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住所地法或各自本国法。根据该原则,在结婚实质要件上,当事人必须符合各自属人法的规定,其婚姻才能有效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这种规定较为宽松,有利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成立,故众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其二是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其实质要件必须同时符合双方的属人法。这种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因而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基于单一制或会造成大量移住婚姻,产生法律规避问题,或增加当事人缔结婚姻的困难,产生“跛脚婚姻”现象,现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大多采用混合制。
我国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也是以属人法为主兼采婚姻缔结地法的原则。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指的就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的规定,若《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该法。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结婚所适用的法律应受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调整。
该规定考虑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据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不足,有利于婚姻的缔结。这种混合制既考虑到了我国的情况,也尊重了他国的立法;体现了有利于婚姻的缔结、尽量使婚姻有效的立法目的,符合世界立法的趋势,也反映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
综上所述,如果在我国进行结婚,不管什么身份,都需要遵守我国的婚姻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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