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结婚具有法律效力么?

欺诈结婚具有法律效力么?,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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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欺诈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欺骗而与其登记结婚。此行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欺诈他人,登记结婚的,认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与人结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击。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就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而后随意离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更严重的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还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不承担重婚犯罪的责任,从而逃避法律打击。二是认定婚姻成立,也不会妨害被欺诈一方的法律救济,一方发现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途径解决,有救济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如果欺诈结婚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三是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滋生这种婚姻现象增加,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四是承认欺诈婚姻成立,并不是保护欺诈人,而是保护被欺诈人,使更多的受欺诈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可使欺诈者得到相应处罚或制裁。可见,从社会效果来看,承认这种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积极意义。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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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前债务几十万不算骗婚。因欺诈而登记结婚也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实,假借结婚而骗取财物,事后携款逃跑,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建议及时报警。

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最为常见的骗婚类型通常是行骗者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虚假的信息,如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等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骗取钱财的行为。此类骗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规避法律的追究,过去的骗婚逐渐演变为直接利用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的新型骗婚。

骗婚的类型:

男性骗婚。男性骗婚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

女性骗婚。妇女因经济状况落后而以虚假证件、假离婚、重婚、形式婚姻等多种作案手法实施骗婚;

团伙骗婚。团伙骗婚的作案方式多为事前通谋、划分角色、分工负责。团伙之间划分好角色,以父、母、儿女之间的关系出现,给受骗人营造一个双方父母均满意的状态从而骗婚;

拐卖骗婚。指依靠欺骗或拐卖女性,与她们缔结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女方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的婚姻算骗婚。被骗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是因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男方,导致另一方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结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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