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落户政策

武汉落户政策,第1张

武汉落户政策如下:

1、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申请落户;

2、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落户口手续怎么办理

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2、公民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

3、公民需要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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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新生儿随父定居申请书(限制母亲户籍在地方,婴儿随父报出生)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其父母在济常住《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

4、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书(审查原件,留下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检查原件,留下新生儿定居准备联合)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儿上户口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

约定期限-出生一年内,当场结束出生一年以上,年龄未满16岁,必须得到派出所所长的认可,10个工作日以下结束16岁以上申报的,必须经分局批准,30个工作日以下结束

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人工费每本7元

指南-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父母或监护人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书处理

出生1年以上,年龄未满16岁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提出申请,提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书、持有再发行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籍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重新发行专用印鉴的《出生医学证明书》(其他医院重新发行的无效)、父母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明书和申请

16岁以上(包括16岁)市民申报出生登记: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书》、本人和父母申请

武汉市户口迁入新政策

1、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不受年龄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5周岁放宽至不满40周岁;普通高校专科学历、非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由年龄不满30周岁放宽至年龄不满40周岁。

2、取消择业期限制条件。不再按毕业3年内和超过3年、普通高校和非普通高校设置不同的限制条件。

3、取消就业创业限制条件。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全脱钩”,就业的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的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等材料。

武汉户口迁入条件:

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新城区非农业户口。

积分落户政策: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之和-减分指标之和。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办法》规定,非武汉市户籍人员参加积分入户,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参加武汉市社会保险;持有武汉市有效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入户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武汉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二点,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

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三)调整随迁落户条件。

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将在本市有合法自有房屋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_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四)调整大学生落户及随迁条件。

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五)推行积分入户常态化。

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础指标权重,由占总分值50%调增到占比60%,保障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办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即可办理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中心城区条件。

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功能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并在中心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1年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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