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户口挂靠在宁波,现在要结婚,怎么办理结婚证?有加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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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很正常的,因为宁波毕业的学生很多的户口都没迁走,最后都放到了人才交流市场。

我给你提示几条,具体是肯定要你们自己过来办理的。

1、先领结婚证。结婚证需要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的。

你们是集体户口就没有户口本,就需要去海曙区的户籍中心打证明。海曙区的户籍中心在南站附近,马园路85弄13号弄内 就是南站肯德基后面,也可以先打一个咨询电话:87119541 81184701 。

结婚登记在宁波市海光大厦一楼20号窗口 电话:87268729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8:30-11:30 下午1:30-5:00 。

2、户口的迁移,也是在海曙区的户证中心办理。具体事宜可以先通过电话咨询,问清楚需要哪些证件、哪些证明。

  恭喜你!

  台湾的单身证明办理的方式:先申请户籍腾本,如果有离婚或丧偶的,有要五份离婚或丧偶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到当地的地方法院的公证处办理

  如果你们要结婚,申请结婚登记相关事宜,请看下列说明,主要看第三、四、五、六、七条,

  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五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六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

  离婚证件系台湾离婚协议书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无法提交离婚协议书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台湾地区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证件系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如果离婚的一方系大陆居民,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证件系外国登记离婚证书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离婚证件系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死亡证明系外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第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非双方自愿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第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口簿;

  (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三)离婚协议书;

  (四)结婚证。

  第九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第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申请办理或者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符合法定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后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香港、澳门同胞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侨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适用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第十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证件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涉台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下:(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宁波是否可以办理结婚证要看具体情况。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所以,如果其中一方的户口在宁波的话,即使另一方是外地户口,也可以在宁波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都是外地户口,那是不可以在宁波办理结婚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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