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有孩子了想分开的,男女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需要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履行教育、监护、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分析: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与谁结婚也是自由的,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办过酒席或者举行过婚礼仪式就认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有小孩但是没有结婚证则双方就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分开不需要通过什么手续,正常分手就可以。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要协商好怎么解决,抚养权归谁。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一、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
1、没有结婚证的男女双方离婚无需去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对于财产、子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在处理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有所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方式是起诉离婚。协议离婚的条件就是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协商一致的。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关于起诉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虑判决离婚的重要因素,下列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经过法院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1、对方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2、对方有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而且屡教不改的;
4、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法律主观:
离婚 没有 结婚证 属于 非法同居 , 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一般共有,司法实践认定为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和 夫妻共同财产 是一样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添置的财产在 解除同居关系 时,按照 共同财产 分割。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购置财产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 《 物权法 》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 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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