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一件神圣而幸福的事,与自己相知相爱的人结为夫妻应该是每个人的十分愿意的,对于结婚来说,结婚证只是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那么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读的是什么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办结婚证要读什么
这是民政部推荐的结婚誓词: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今后,无论顺境还是逆境,无论富有还是贫穷,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无论青春还是年老,我们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同甘共苦,成为终生的伴侣!我们要坚守今天的誓言,我们一定能够坚守今天的誓言!
二、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领结婚证都需要填的表如下: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1)“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3)出生日期按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职业和文化程度按国家标准填写;
(5)身份证件号:内地居民填写居民身份证号,证件号码前有字符的,一并填写;
(6)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管辖的派出所,因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和住址不是一个概念;
(7)婚姻状况:填写未婚,或者离婚,或者丧偶。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婚姻登记员仔细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以及声明书上的相关内容,确保其一致后,认真填写表格中的相关内容;
(2)表格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职业”、“婚姻状况”等项目的填写,依照《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
(3)“提供证件材料”:逐一填写当事人实际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名称,不得省略;
(4)“审查意见”:填写或加盖“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的蓝色条形章;
(5)“结婚登记日期”:填写阿拉伯数字,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6)“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7)“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或加盖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名称的蓝色条形章;
(8)“婚姻登记员签名”:由核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不准用艺术签名,字迹要工整、清晰;
(9)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结婚证》填写规范:
(1)“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相应项目一致;
(2)“照片”: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
(3)“登记机关”: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必须清晰。
4、《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规范:
(1)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等按照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填写;
(2)“审查意见”填写“符合补发条件,准予补发”;
(3)“补发原因”按照《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填写;
(4)“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5)“补发日期”填写申请补领当日。
5、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填写规范:
(1)“登记日期”填写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
(2)“结婚证字号”或者“离婚证字号”按照《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填写;
(3)“备注”填写补发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备注栏写内容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补结婚证,会在备注栏写清于哪年哪月补领结婚证。至于婚史之类则是个人隐私,结婚证上不会显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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