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由于现目前我国不少城市都普及了婚姻登记的网上预约功能,因此可以说给新人们节省了大量的排队等候时间,也方面人们更直观的了解自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具体上班时间表,那么,南京的朋友知道2021南京民政局周末上班吗?以及南京周六可以登记结婚吗?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2021南京部分民政局周六上班,周日不上班。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全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每年1月1日、除夕、五一、十一上午上半天班,法定节假日期间遇有周六不上班。
周一至周五上班的民政局一览
1、南京市高淳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3、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5:00-17:00
4、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5、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6、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7、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8、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周六上班的民政局一览
1、南京巿鼓楼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六(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 ∶ 00,下午15:00-17 : 30
2、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周六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3、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南京领结婚证流程
1、网上预约
在南京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可以先在网上预约日期,这样可以省去现场排队的时间,新人需要在预约网站上填写双方真实的信息、选择结婚登记机关、办理日期、时间段。网上预约至少要提前两个工作日申请,新人们可以预约一个月内的工作日,如果想要领证的日期非常火爆,最好提前预约。
2、提交结婚申请
新人们准备好证件后要在预约的日期去所选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先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双方都要签字,然后将准备好的证件交给工作人员即可。
3、审查材料
工作人员会对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证件有缺失或者有其他问题,那么新人就要回去准备证件、重新预约时间;如果证件无误就可以进入下一流程。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领取结婚证
工作人员审核完证件并且新人提交的材料没问题后,新人就可以领取自己的结婚证了,一般只需要十几分钟,有的民政局还会有宣誓这一流程。
可以迁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浦口领的结婚证现户口迁到鼓楼区,离婚证应该到双方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般是民政局及下属民政所。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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