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的国外情况

夫妻财产制的国外情况,第1张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角度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讲,它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较复杂。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一制度,把它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订立财产契约。而且约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需要的,美国婚姻法有婚前财产一说。各国都保护婚前财产。

  美国婚姻法简介:

  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世俗和习惯法婚姻(即不经正式仪式而结合的婚姻)三类。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领取结婚证书。世俗婚姻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康涅狄格6个州得到公认。1653年英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谴责教会对婚姻的干涉,规定必须由地方官主持结婚典礼,并要办理结婚证书和设立档案。

1、根据各国法律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不动产纠纷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但有些特殊情况可能也会很难处理。

2、婚姻法中一般都有如何分割夫妻财产的内容,但也只是说明独有财产、共同财产及其约定分割。财产权利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婚姻法并未对债权、物权等细分的权利作过多的解释。国外婚姻法一般也只有类似的规定。

3、房屋只有在产权登记后才产生物权的效力,房产产权登记在《物权法》中有相关涉及内容,具体实施在住建部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中均有规定。

4、相关法律在百度中搜一下就OK了。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是美国颁的关于夫妻双方婚姻财产分配的法规。为美国的婚姻财产分配带来法律依据,也为美国婚姻法带来更完善的改革。

第四节配偶财产的分类 

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配偶间一切财产均为婚姻财产。

  

2、配偶间一切财产均可推定为婚姻财产。

3、每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都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既得利益。

  

4、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确定之后,配偶一方的劳动所得或财产的增值属婚姻财产。

5、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仍属婚姻财产。

 

6、婚姻生效日之后,配偶一方在婚前的所有财产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7、在婚姻生效日之后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获得的下列财产为个人财产:

(1)第三人对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赠与,或第三人在死亡时遗赠给配偶一方而非双方的的财产;

  

(2)以配偶一方个人雕塑的收益或交换所得财产;

(3)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增值,但本法规定为婚姻财产的除外

 

(4)根据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书面同意本法第七节2条重新划分而确定为个人财产的;

  

(5)符合哂法第十五节规定的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但经法院裁决,婚姻财产协议或书面同意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其人身伤害的赔偿,但对治疗人身伤害所需费用的赔偿或婚姻财产损失的赔偿的部分除外。

  8、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对婚姻生效日这前所获财产的分类和所有权无溯及力。

  9、除非本法另有规定且效力涉及生效日前配偶个人财产所有权,酝酿但方于婚姻生效日前,个人所有财产的收益应视为个人财产。

配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对下列财产,配偶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和处分权

   (1)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2)除2条、(1)条规定外,在一方配偶名下的或未在配偶任何一方名下持有的婚姻财产

   (3)承保人记载的以一方配偶为收益人的保险单;

  

(4)根据延期就业利益安排,因一方配偶工作而获得的就业权利增值取得权;

   (5)依照其他法律一方配偶所享有的既得救济金请求权;

   (6)在配偶双方名下的婚姻财产的不同形式,包括同时以配偶双方名义持有和用:"或者"形式以配偶任何一方名义持有的财产。

  2、配偶双方对以双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财产应共同行使管理权与处分权,即使选择以配偶一方名义的形式持有的婚姻财产也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行使管理与处分权。

  3、用于信托的婚姻财产管理,处分权由信托期限决定。

 

4、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能决定配偶财产的分类,也不得违背本法第四节2条有关财产推定的规定。

  

5、对婚姻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中的财产赠与权必须符合本法第六节之规定。

 

6、在婚姻生效日之前配偶所获任何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受本法约束。

  7、法院可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配偶指定管理人、监护人,代为行使婚姻财产的管理、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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