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情形不同,处罚结果也不同。具体的依据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河南周女士反应自己16岁的女儿竟然被自己的弟弟私下嫁了出去,弟弟还向男方索取了16万元的彩礼,周女士多次找自己的母亲和弟弟处理无果,最终决定报警。
一、事件经过
周女士和女儿闹矛盾后女儿竟然离家出走,多次寻找未果才被村民告知自己的女儿被亲姥姥和亲舅舅给嫁出去了,周女士得知此消息后联系母亲和弟弟处理,希望将女儿还回来,结果竟然被拒绝了。
随后周女士选择报警,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多会女儿的监护权,法律专家也就此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二、数罪并罚
1、拐卖妇女儿童罪:事件中的主体是一个16岁的未成年少女,而且法律层面的监护人是周女士,不管孩子嫁人是否是自愿的行为,舅舅和姥姥没有替女孩子做主的权利,更无权将女孩子嫁出去,而且索取的彩礼被舅舅独占,已经形成了买卖人口,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事实,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子不得早于20岁,因此案件中16岁的少女被舅舅嫁出去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舅舅和姥姥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这段婚姻是无效的,男方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法侵占财物罪:假设案例中的女孩已经成年,并且是自愿的,16万的高额彩礼应该是属于女孩子的,而不是用作舅舅结婚的资金,因此案例中舅舅独占16万彩礼不愿意退还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罪。
三、事件后续
事件曝光后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女孩也已经找到并且表示自己并不是自愿嫁人的,也很想回到妈妈的身边,目前舅舅不愿意退回彩礼,我们也期待事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没有效。拐卖妇女结婚婚姻是不合法的,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婚姻没有效,与被拐卖妇女结婚的婚姻属于 可撤销婚姻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拐卖妇女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罪、引诱幼女卖*罪、强迫卖*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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