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现在领结婚证不是必须要婚检,当事人是否婚检看个人意愿,法律并不强制婚检,另如果没有婚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合肥在哪里领结婚证
一般来说领结婚证是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
一、合肥居民户口所在地民政局
周一至周五上班,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30
二、安徽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99号省民政厅7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双休日、法定节日期间不受理登记业务。
电话:0551—5606091
三、合肥市婚姻登记机构一览表
1、蜀山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2楼
电话:65118622
2、庐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濉溪路287号
电话:65699323
3、瑶海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长江东路1070号
电话:64688168
4、包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包河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3357147
5、巢湖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市官圩路
电话:82625147
6、肥东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店埠镇撮镇路35号
电话:67748262
7、肥西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上派镇三河南路
电话:68856789
8、长丰县水湖婚姻登记处
地址:水家湖镇双墩路
电话:66679299
9、长丰县双墩婚姻登记处
地址:双墩镇鹤翔湖路
电话:66975668
10、庐江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7306781
11、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翡翠路398号
电话:63679200
12、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望江西路860号
电话:65310012
13、新站试验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文忠路999号新站管委会B5区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65777248
合肥领结婚证流程
一、办理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材料
1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拍照);
2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复印件(现场提供复印);
3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办理流程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男女双方在签名栏中按指纹)→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整个程序约30分钟)
合肥居民涉外婚姻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合肥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现在大家知道在合肥领结婚证去哪里了吧对于结婚证领取流程也了解了吧。那就新婚快乐,快去领证吧。
婚检并不是领结婚证的强制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婚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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