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要彩礼吗

上海结婚要彩礼吗,第1张

在上海结婚,一般不需要准备彩礼钱。上海并不注重彩礼,而更注重男女平等。

然而,除了彩礼之外,结婚的房子是少不了的,这通常由男方承担。虽然上海人不提倡要彩礼,但是出于礼貌和尊重女方家庭的传统,上海结婚时女方一般会准备陪嫁。陪嫁通常包括家电、家具、被褥等新婚生活用品,有时也可能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女方家庭经济困难或双方家庭经济差距较大等,男方家庭可能会提供适当的帮助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彩礼。

总的来说,在上海结婚,虽然不需要明确的彩礼,但双方家庭仍可能会提供一些家庭间的帮助和支持,以促进家庭间的和睦与团结。

法律分析:(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问题一:上海结婚的习俗 这个我也碰到过了,我老婆是北方的,我是上海的,然后我家上门过去要礼钱,要100万,女方再返还;然后我家也不肯出

后来我们合计了一下,组织新家庭一致对外,采取瞒骗的方法对付双方家长,先告诉上海方面那边不要礼钱了,然后自己组织现金,大规模申请信用卡套出现金后,再告诉北方方面上海把钱准备好了,存在借记卡里,告诉上海家长,卡里没钱,只是个形式,给女方一个面子,其实里面有钱,密码告诉女方家长,事情就了了,皆大欢喜,女方家长退的钱是给我们的,直接还掉信用卡还有多的

这个关键是要双方达成默契,千万新家庭不能吵不能生气,你们2个一闹就完了,只要你们2个合作,天下无敌

问题二:上海结婚习俗 简单说一些

1、聘礼已经没有了吧,不过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礼金是比较普遍的,前一段时期是二万以上一般两万要给的,也有多的。不过女方丈母娘最好要还点给女婿,比如给二万的话还一万。陪嫁,最好要点吧,否则男方家是不是会有想法。

2、房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付首付,家电当然是男方买。一种是男方备好房子,买家电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女方也可以是双方一起买,不一定,作为陪嫁买点大家电也是有的。贷款大家一起还的比较多的,这样的话最好你的名字写上吧。

3、上海的婚宴大多在晚上,也有晚上实在定不到而放到中午的。酒席是男方准备的。至于女方老家的酒席开支,因为男方已经办过了,男方可给也可不给,也可以象征性给一些。

4、酒席礼金是父母的亲戚朋友送给父母,由他们决定是否给子女,新人的朋友礼金给新人。

5、女方亲戚到上海的房子是男方要准备的,比如订好宾馆等等,费用当然男方出。

总之并没有一定的说法,相对来说,男方的开支要大些,先和老公基本商量好了再双方亲家谈吧。

问题三:上海结婚,女方出多少合适 是这样的,以前结婚是男方买房子,女方是家具,但现在是双方负责,没有明确的说法,礼金也是一样的,一般都是双方的父母在一起商谈的

问题四:结婚女方陪嫁什么 上海结婚女方嫁妆清单 现在没有以前那样正式的发嫁妆了吧

大多数生活用品早就放好了

最多就是车子上什么的还能看到吧

要么就是金器和现金了

问题五:现在上海结婚女方家里一般出多少钱 这不一定吧。。。 有钱就多出点没钱总不成不结了呀。/

问题六:打算明年结婚,女方应该准备什么嫁妆 (上海的) 20分 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只要感情好,就别太计较了,和和气气的好。我结婚的时候,老公有房,买了首饰,婆婆主动给了彩礼,然后我妈妈就翻了个倍再加了点给我做嫁妆,其他的大部分都是我们小两口自己搞定的(包括装修、婚宴)。其实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自己能搞定最好,不行的话,父母贴一点,不要在乎谁多谁少,重点是把事情办好。

问题七:上海女生结婚女方要给多少嫁妆 来打听下上海结婚女生你们一般都要准备多少嫁妆先说下我基本情况,我和男友大学就恋爱了,毕业3年,最近正在筹备结婚的事情了。我是杭州的,男友是上海人,结婚之后我们会一起在上海定居。目前进展是房子已经买好了,是他爸爸妈妈买的(现在新婚姻法一出,房子的名字自然就只写了他自

问题八:上海双方结婚,男方出房子,车子,女方需要出什么。 5分 女方不用出什么了

一般家庭好的配送嫁妆

或者是出个装修吧。

问题九:上海结婚 女方送男方什么 送什么你们可以根据他(她)的喜好,爱好,或者缺什么来,

送植物,花,画,烟酒茶,首饰,十字绣,陶瓷类,购物卡,当地的土特产都可以

这里我要说的是,不能送什么

给你们提个醒,信者自信,不信就当笑话看。。多了解毕竟没坏处。

1、不能送钟表。有人说不能送钟,因为钟是终的谐音,给人送钟,就等于盼着人死。而手表也属于钟科,你看多少贪官是因为戴上行贿者的名牌手表而落马,甚至断送生命的呀?!

2、不能送鞋鞋是邪的谐音。故此,凡给人送鞋(不包括送给亲属的情形),就等于给人送了去邪气,故此,很有可能不久就会与对方失去了联系或友谊。

3、不能送伞伞是散的谐音,故此,伞不能作为礼品送人(不包括雨中送伞的情形),若好朋友之间将伞作为礼物相送,将意味着日后必将分手或离散。

4、不能送梨和李子梨和李子是离的谐音,送人这两样水果将意味着日后有分离的危险!

5、不能送蜡烛蜡烛是祭祀亡人用的,故此,不能作为礼物送人。

6、不能送布娃娃布娃娃属于小人,久放家中容易招回邪灵,给家里带来不安。

7、不能送人来历不明的石头石头也属于容易招邪灵附着其上的东西,有些看似观赏石,但是上面可能附着邪灵,送给朋友反而不吉利。

以上7点是笔者通过观察与实践多年的经验总结,内中有很多都已应验,故此,提醒大家谨慎为妙。

吉祥与灾祸往往通过我们不经意的行为而提前表露,任何事物的结局都有苗头可以查询,就看你用不用心,细不细心了!

祝大家趋吉避凶,万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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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上海结婚有怎么样的习俗,有彩礼吗,嫁妆要准备多少 没彩礼!除了房子,家具,都由女方买!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

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第十四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

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

,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

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

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

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

。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

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在外省市

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

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

明。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

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

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

,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

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

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

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

应予变更。《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

婚登记档案内记载。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

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复婚

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

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

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

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

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

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

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

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

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男女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材料,如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上述文件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主观:

现在男女双方去办结婚证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各自的身份证; (2)各自的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要将集体户口第一页打印并盖章,并且将属于自己那页的集体户口带到民政局); (3)3张2寸男女双方近期合照。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上海怎么 办理结婚登记 ?上海市对于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的结婚申请予以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一、办理时限1、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二、申办对象资格(一)当事人必须符合 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六)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三、申办手续(一)户口薄;(二) 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四)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7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四、办理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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