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后女方可以分到男方父母的遗产吗?

结婚一年后女方可以分到男方父母的遗产吗?,第1张

结婚一年后女方可以分到男方父母的遗产,前提是男方父母的遗嘱上没有写出遗产只归男方一方所有。

一、继承遗产能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2、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取哪些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哪些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 婚后男方去世财产如何分配

你也承认你们婚前男方父母出了钱付了房子的首付。

男方父母只要出具买房交款前一两天的银行取款记录,还有和这件事无关联的朋友、邻居、亲戚的证人证言,就能证明买房他们是出了钱款的。如能证明最起码房子就不能全是财产继承的范围。

财产也不是很多,你最好不要撕破脸和孩子的爷爷奶奶争,毕竟你有孩子,爷爷奶奶肯定是疼孩子的,他们怕你以后改嫁,带走钱和房子。和你争也是正常的。

我要是你,我就答应不要房子,可以把房子过户到你孩子的名下。赔偿款你以孩子现在花销大为由,让孩子的爷爷奶奶做主,你不争没准到比争的还要多得呢。

维系你和公婆之间的感情,发展爷孙之间的感情。肯定比你们之间闹僵了要好,你仔细考虑考虑吧。

2 丈夫死后,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夫妻一方突然死亡财产怎么分配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该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儿子均有权继承死者的个人财产。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内容规定,因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有权在分配遗产时多分;被继承人的儿子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筏法摧盒诋谷搓贪掸楷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被继承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婚后无该房产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按照规定,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

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该房产可以作价分成四份来继承,即: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父亲、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的儿子。

对于被继承人的妻子的份额,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现金给付。 对于存款,属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该全部存款的一半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来继承。

住房公积金也类似于存款的继承方式,对其中的一半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登陆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官网,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4 丈夫去世了,财产怎么分配

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你能拿到一半。

2 剩下的财产按顺序继承,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

3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 二婚后一方突然死亡,财产怎么分

1、当事人再婚之后,只要其依法与对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即与对方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事人在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合法配偶,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之中的配偶身份,参与遗产的法定继承程序分割

2、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在其去世后,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被继承人的配偶(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遗产予以分割

3、分割原则为,适当照顾生活困难 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

丧偶的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2条、13条、14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4条

补充回答:

关于被继承人所留下的房产归属于谁,继承人之间可以交涉,欲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以现金补偿其他继承人的方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交涉未果,可以诉讼解决

至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仅登记结婚10个月,不是免除被继承人再婚配偶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只要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合法有效,其配偶的继承权有或无不受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

6 婚前财产死后怎么分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进行分割,婚前个人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婚姻双方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结成无性的形式婚姻关系,并就婚前婚后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原则

 1、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性婚姻,婚后分居各自生活。

 2、甲乙双方承诺婚后相敬如宾、维系家庭和睦,尊重各自的爱情观、择偶观。

 二、关于双方财产及受益的约定

 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个人所得的财产均系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开始、存续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房屋、房屋增值部分及其他财产均属个人财产。

 2、任何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产或者机动车均为个人财产,若不动产或者机动车为按揭的,则应由财产所人承担还款义务,另一方不负有承担分担债务的义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继承或受赠于第三人财产的财产的,另一方应出具书面说明其自动放弃该份财产继承的权利。

 4、甲、乙或第三人为其中一方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确定保险受益人,未约定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纠纷的,应依照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或者其意愿确定受益人,甲或乙中可能的受益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其自动放弃受益。

 5、甲乙任何一方无偿自愿赠予给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有权不予以返还。

 6、甲、乙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扥,则其财产或债务,包括其所得的各种赔偿、救助,由其直系亲属处理(包括支配权和使用权)。

 其本人名下个人财产的分配,应首先依照遗嘱进行分配;若未有遗嘱的,则由其直系亲属继承,另一方无权继承遗产,同时应出具书面说明其自动放弃该份财产继承的权利。

 7、除上述财产外,财产权属难以确认的,财产持续持有人为该财产所有权人。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债权债务的约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视为共同债务外,任何一方对外产生个人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承担债务也以个人财产为限,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承担了债务的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2、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前,一方对外负债的应将上述债务约定告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债权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该约定为由要求共同偿还的,任何一方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承担了债务的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项的约定

 (一)双方分别承担本人、各自亲属及其他与自身相关联的费用,另一方无需支出任何费用。

 1、走亲访友时候,双方根据对方时间协商进行。但重要场合一定出席,如对方直系亲人和至亲朋友的婚丧嫁娶,谁的事由、谁的亲友谁来负责全部费用,不涉及到另一方的支出,但礼品种类要告知对方,并以双方共同名义相送。

 2、财产的修缮、维护、有关费用及衍生费用由财产所有权人各自负责。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特殊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双方各自平分,自愿无偿的给付,另一方则无需返还。

 (二)子女的抚养及老人的赡养。

 1、任何一方与他人生养或领养子女,由生养或领养一方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法律义务。

 2、双方各自对自己的直系亲属尽赡养或者抚养义务,但另一方应尽定期探望的义务。

 (三)任何一方基于婚姻关系受益,并可能导致另一方既得利益或预期利益损失的,受益方应在受益财产数额以内予以合理补偿。

 五、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行为的约定

 1、甲乙双方婚姻关系为无性婚姻,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2、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因某些原因变成非完全行为能力者(如瘫痪、中风、变成植物人、神经病等重大疾病或车祸变故),另一方只需尽道德上的照顾义务,但并不是强制扶养义务。

 六、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

 1、法定的婚姻解除条件;

 2、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利用另一方进行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给另一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4、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的;

 5、一方存在家暴、虐待行为的;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以婚姻登记为前提,任何一方无故拒绝与另一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2、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的或履行协议不当,致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严重名誉损害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订后,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 ___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婚姻双方协议书2

 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 月 日,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 月 日,住址,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人介绍于______年结婚,婚后没有补办结婚手续。甲乙双方婚后育有____个子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分居多年。鉴于甲乙双方已无在一起生活的可能,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问题:

 三、债务承担与共同财产分割

 1、债务承担: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借的债务各自承担,双方认可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

 2、共同财产及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_______处房产,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述_____处房产作如下分配:

 四、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3、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内容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甲乙双方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男方:女方:

 日期:

婚姻双方协议书3

 甲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 月 日,住址,职业

 乙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 月 日,住址,职业

 甲、乙双方于___年_月_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双方婚前的财产和结婚以后所得财产归属及债务的承当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不属(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 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或共同承当),另一方不负(或共同)清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婚后如购买房屋,则购房款由双方(甲或乙承当)平均分担,产权共同所有(或归甲或乙所有)。

 五、甲、乙双方婚后所需的家具、电器、房屋装修等支出由双方(甲或乙承当)平均分担,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归甲或乙所有)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乙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年__月__日

婚姻双方协议书4

 甲方(男方):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______

 乙方(女方):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中国上海籍,住上海浦东新区__路__弄___号____室。身份证号:____

 鉴于:甲、乙双方经自愿相识相恋,并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成为合法夫妻;

 鉴于:在任何一方死亡、离婚或其他情况下导致双方婚姻终止前,双方希望就其因婚姻而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或义务做出预先陈述;

 鉴于:双方已经充分知晓对方的婚前财产(女方婚前财产详见本协议附件);

 鉴于:订立本协议时,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已充分了解其各自权利及订立本协议的后果;

 鉴于:双方知晓且明了本协议内容,签署本协议未受任何胁迫和压力。本协议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志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财产进行处理;

 鉴于:本协议的订立在于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双方在此订立协议如下:

 一、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略)

 二、关于婚后财产的约定

 (略)

 三、债务

 (略)

 四、日常开支

 (略)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处分其个人财产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2若发生分居、离婚,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主张分割婚前财产及婚后属于各方的财产。

 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婚姻双方协议书5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事实婚姻关系,并生有子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________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2)女方自离婚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________件,总计约________元;

 银行存款 元,归女方 元,男方 元;________车,作价________元,归女方________元,男方________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 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婚姻双方协议书6

 男方: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x族,工作单位:___,现住址:___ 。

 女方: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x族,工作单位:___,现住址:___ 。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x市x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与女方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 、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元,在每月x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 、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x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x路x号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x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内付清。

 2 、机动车辆:x年x月x日购有x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内付清。

 3 、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4 、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

 5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

 女方住:______

 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___(签章)

 女方:___(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婚姻双方协议书7

 男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于 年 月 日在办理结婚,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1、子女抚养:_________________婚生女(子), 岁,归男(女)方抚养。女(男)方依法享受探视权。(若婚后无子女,协议书写明婚后无子女,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女方确定办理离婚登记时未怀孕)

 2、财产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有:_________________

 (1)住房情况:_________________位于房屋一套。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归男(女)方所有。

 (2)家具、家电:无。

 (3)交通工具:车牌号

 (4)存款:无。

 (5)其它:无。

 3、双方债权债务:无。

 4、双方老人各自赡养。

 5、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7、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签署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签署意见: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这应该视为彩礼,可以去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回。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原因要求退回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种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了,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能帮你追回损失。

在夫妻双方协商好进行办理 离婚手续 后,应当按照 婚姻法 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割相应的财产作为 离婚 后个人所得财产。那么, 夫妻刚 结婚 后离婚房子吗 按照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有 共同财产 的都应进行分割,分割的标准也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 一, 离婚财产分割 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二,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 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 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 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 抚养 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 结婚登记 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 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 。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 买房 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四,父母在子女 购房 中有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五,存在 按揭贷款 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 银行贷款 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 房产证 上登记的 房屋产权人 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 抵押权 。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 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 证据 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 夫妻刚结婚后离婚房子吗 的详细回答,若是您正遇到相关问题的困扰,您可以此参考。同时在离婚的过程中补给涉及到得是房屋分割问题,还有其他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孩子的 抚养权 的获取问题。所以,在提出离婚时,应担谨慎思考。

有证据证明是父母出资给儿子买的(银行转账凭据,资金流水都能证明)那么首付部分的权益归男方所有。婚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去还贷,所用的钱都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一家一半的权益。

从还贷开始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也是一家一半。如果离婚,房子归男方,(协议解决,也可以反过来给女方)。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半的共同还款的款项,另外支付一半该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

如果房贷没有还清,那么那也属于男方以后的私人债务与女方无关。婚后买的房子,加上女方姓名,如果没有事先在购房协议上约定双方的份额,双方各占一半。

扩展资料: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财产分割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车子过户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之间,对于这种情况的车子归谁呢,以下了解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1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那自然应该按程序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妻间的车子能过户吗

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一、夫妻之间有车辆过户,其特殊性在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上。

夫妻之间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一般应为赠与,因此,在办理过户时,应当有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

二、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材料及流程如下:

1、现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2、现所有人提供下列证明、凭证:

(1)本人的身份证;

(2)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检验合格证明和交强险凭证。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买车人。

二、对方起诉离婚前把把车子过户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夫妻车辆过户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叫更名

因为夫妻属于同一户人家,所以,丈夫把车辆过到妻子名下不叫过户,而叫更名!

夫妻间车辆更名需要手续: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

3、双方的身份证明;

4、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夫妻双方到场,带着各自以上证件,开车到将成为车主的身份证明的所辖车管分所办理。工本费只要15元。

第二种叫过户换牌

夫妻之间车辆过户换牌,跟正常二手车交易是一样的,需要走正常的二手车买卖流程!

丈夫:

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如果之前过过户就是过户票)。

妻子:

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部分城市改用居住证,能联公安网的)

夫妻双方签订二手过户合同,丈夫和妻子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2

一、车子过户都需要什么

1、办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到《行驶证》所属地的车管所各分所办理,带上车主身份证、车主本人亲自到场;“公户车辆”要带法人代码证书和公章。

2、过户手续费。在过户程序中需要“评估作价”。以“作价”为基准价,按照2、5%的比例收取“过户手续费”。

3、照相费:一般为35元/两张照片。含变更行驶证的15元工本费。主要是变更行驶本时需要。

4、代办过户费用。在中联旧车市场办理过户需要委托驻场的旧车公司办理,代办费一般为300元。

二、二手车过户注意事项

1、卖主的身份证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

这时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

3、车辆的登记证明

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4、机动车来历证明

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

5、机动车号牌

检查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

6、车架号

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

7、保险单

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8、道路运输证

如果是带有营运性质的车辆,必须检查是否有道路运输证。

9、税费缴讫证明

一定要注意检查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费税的完税证明。

三、哪些二手车不予以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要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7、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8、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3

一、夫妻车子过户后属于谁

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分割要怎么分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 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 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 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 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

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 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 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 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消耗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 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 断。

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 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 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 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 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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