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一般婚前领还是婚后领

结婚证一般婚前领还是婚后领,第1张

一般结婚前领结婚证

领完结婚证就成了合法夫妻,需要履行对彼此的责任和义务。

领完结婚证就代表着你们两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你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结婚“在法律上是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的结婚是指“领证”之后的婚姻关系。而婚礼是“仪式上”的结婚。对于中国人来说,仪式婚礼更受重视。但领结婚证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先结婚和先领证,主要是社会意义、法律意义、身份状态上的区别。

领结婚证可能只有自己关键亲近的家人朋友才知道,所以先领证的夫妻虽然已经是合法夫妻,却未必有很多人知道你们是夫妻。

而办婚礼其实就是昭告亲朋好友“我们结婚了”,并接受大家的祝福。先办婚礼的夫妻在大众眼里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夫妻。

办婚礼是一种仪式,但实际上只要领了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了。如果要一起贷款买房、生子等,就必须先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只办了婚礼未领证的夫妻是不能进行这些行为的。

结婚之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就要写“已婚”了。“已婚”也意味着从此以后你们需要对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所以一般还是先领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不领结婚证的好处是,可以自由地恋爱,不受到发来约束。但这种婚姻关系只有社会的监督,一旦对方不认账,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而且不领证就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领证后法律会保障各方面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利弊。

首先,从情感层面来看,只要感情好,不领结婚证也可以。这种做法可以让双方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受传统婚姻制度的束缚。同时,如果双方没有准备好结婚,或者不想承担婚姻所带来的责任和压力,那么不领结婚证也可以减少这些负担,让双方更加轻松自在地生活在一起。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不领结婚证也存在一些风险和不便。例如,如果双方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在法律上,他们并没有夫妻关系,无法享受夫妻之间的法律保护和福利。例如,如果一方突然去世,另一方可能无法继承遗产,或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此外,如果双方分手,没有领结婚证的一方可能无法获得财产分配和抚养费等权益。

因此,我建议双方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情感需求和法律风险。如果双方感情稳定,且不想承担婚姻所带来的责任和压力,那么可以选择不领结婚证。但是,如果双方希望享受夫妻之间的法律保护和福利,那么最好还是领结婚证。

不领结婚证,对男方和女方而言都是很吃亏的。我国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结婚没有结婚证的,不认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遗失的,需要及时补办,但双方之间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去民政局领结婚证需要的材料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证的流程有:

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对子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有: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老人再婚,如果是因为爱情而结合的话,可以考虑领结婚证,如果只是想找个伴一起搭伙过日子的话,个人认为不领证也可以。毕竟两个人的感情基础若是比较薄弱的话,很有可能会在以后的日子里发生各种争吵,最终分道扬镳。此时若是没有婚姻捆绑的话,两个人的分开就比较容易一些。

对于老年人再婚,个人是秉持赞同意见的。毕竟老人家在失去伴侣之后,若是没有人陪伴在身旁,一个人孤苦无依的话,日子的确很难熬。此时的他们若是有机会遇到合适的伴侣,也可以跟对方在一起,这并不妨碍到年轻人。所以,老年人有再找伴侣的自由,但是关于是否有必要领结婚证的话,个人认为还是得从双方的家族进行考虑。

老年人再婚,会牵涉到很多问题,比如说彼此的财产问题,双方的家庭问题……等等。如果两个老年人只是搭伙过日子,可以考虑不必结婚,这样就不必要在老去之后出现财产分割的问题了。当然,老年人若是想以更正式的身份生活在一起,那么也是可以考虑结婚的。年轻人对于老年人的做法,可以给予商量,但一定不能够独裁专制。

老年人本来找伴侣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为年轻人,可以帮忙介绍,也可以帮忙参谋,但是最终做决定的还应该是老人家自己。如果老人觉得自己有能力解决好两个人之间的事,那就可以全权做决定。如果老人觉得自己的能力不足,那千万不要随意跟旁人领证,避免拖累自己的孩子。对于老人家而言,找伴侣重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也是很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权衡好利弊,再考虑是否有结婚的必要,这样的做法才是比较稳妥的。

有结婚证属于婚生子女出生申报

没有结婚证属于非婚生婴儿随父亲(母亲)落户,出生申报

婚生子女出生申报

婚生婴儿父母在同一户口,出生申报

申请条件: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父母结婚证原件、父母户口簿原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落户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申请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非婚生婴儿随母亲落户,出生申报

申请条件: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母亲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母亲户口簿原件、母亲身份证原件、非婚生育说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落户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出生申报

申请条件:非婚生新生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或国内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栏中有父亲信息不需要亲子鉴定)、父亲户口簿原件、父亲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落户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jiehun/958741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6
下一篇2023-10-1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