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带薪吗 婚假带薪休假的规定

婚假带薪吗 婚假带薪休假的规定,第1张

婚假是结婚之后才可以休的假,也就是在新人领证结婚之后,而不是说办了婚礼就能休婚假。那么说到休婚假这个问题,就有新人想问婚假带薪吗?

一、婚假带薪吗

1满足所有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后,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三天。再结合公司的相关规定,新人在婚假休假期限内,那么这三天婚假是带薪休假。一般来说,你每天的工资是多少,就按照你原来的工资计算薪资。

2部分城市现在还有晚婚假,如果是满足晚婚年龄结婚的新人,在结婚之后还可以享受到晚婚假福利,也就是说可以休婚假三天加上晚婚天,都是可以带薪休假的。如果是没有晚婚假的城市,则不再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带薪休假的规定

1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2新人在结婚登记之后领取结婚证,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婚假,如果是符合晚婚年龄且该省份有晚婚假,那么可以申请休婚假+晚婚假的总婚假天数,都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作日的正常工资发放婚假的工资。

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是否可以带薪休婚假的详细说明以及婚假带薪休假的规定,相信看完本文的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晚婚晚育上哪领500元

1没有规定

在法定的晚婚晚育上面,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领取500元的补助。在部分地区,有些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以享受200元左右的奖励,必须是农业户口。不过现在国家鼓励生二胎,鼓励夫妻适龄结婚和生育,所以晚婚晚育的奖励也取消了。

2计划生育

对于晚婚晚育的夫妻,我国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奖励标准。2001年通过的计划生育法规中,对晚婚晚育的夫妻有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2017年开始,我国就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晚婚假也取消了。

二、晚婚晚育有补贴吗?去什么单位领取呢

法定晚婚晚育的补助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补助标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则由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长婚假和产假待遇,有的省市还给予男方陪护假,假期视作出勤,按规定发给工资和津贴;对于城镇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由社区进行奖励。

晚婚晚育的优待措施,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一般都是奖励婚假晚育的,晚育一般是奖励产假和陪护假,婚假和产假、陪护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奖励天数各省市规定不一,建议咨询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晚婚晚育待遇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5)对于晚婚并且晚育的奖励一般为200元左右,由当地政府予以表扬。但是非农业户口不享受此条规定。

四、晚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1)晚育津贴即年满24周岁的已婚妇女,为初育的条件可以领取,男女双方选择一方领取。

(2)员工申领晚育津贴必须满足产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的条件,如未能满足这个条件,可在生产后(不含生产月)从次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后再提交资料申请

(3)申请生育/晚育津贴需要的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XX市生育服务证》或《XX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复印件)

5、《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份,需男女双方单位加盖人事章)如果有一方没有工作就只需要一份

1、晚婚不是必须双方都达到法定年龄才可以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晚婚要求一方享受晚婚假期,未达到要求的一方不能享受晚婚假。

2、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3、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

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晚婚

新修订《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息7天;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0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不变。

晚婚的定义

晚婚的意义是指的在法定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的推迟结婚所具有的作用。我国目前依旧是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的,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以及以上结婚的人士即为晚婚。晚婚实际上对于国家的意义是重大的。

晚婚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晚婚的意义,中国现在的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要知道,晚婚对于控制人口数量是有极大的帮助的,可以缩短妇女的生育期,有利于减少生育量,而是可以拉长两代人的间隔,相对减少同一个时点生存的人口数目。另外,晚婚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的素质,因为人们在青年时期是长身体和长知识的时期,晚婚可以让青年人将更多地精力用于学习和工作以及劳动上面,可以为社会的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如此便可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人口素质的要求,同时又可以让青年人掌握更多的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有助于下一代的人口素质的再一步提升。

政策的变化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具体的数量根据地方的行政法规规定有所不用。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不过随着中国人口的减少,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从2016年的1月1日开始,晚婚晚育的夫妻不再享有晚婚假、晚育假,即便是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实际上,晚婚的意义都是跟着国家的战略发展来定的,因此大家要多多关注政策。

降低结婚年龄是不能够提高生育率的,因为结婚不是影响生育最主要的因素。

现在的社会的情况是不是个体不愿不想,而是成本越来越高,已经高到了正常人难以企及的地步,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国家不出台相关政策,其他政策出台再多,出生率也不会得到显著改善。而对于一方个体说最高昂的结婚成本莫过于房子,所以说没有房子,丈母娘就不同意;丈母娘不同意,就不可能结婚就必须有房子,所以房子的问题不解决,结婚就不可能。

如何解决房子问题,是要靠国家抑制房价吗?不是,虽然国家对于房价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国家对于房价的总基调是稳定发展,所以房子不可能大涨,再涨房地产泡沫就要崩溃,也不能大降,降了就会冲击国民经济。而房子不降,买房就是妄想,就根本不可能。所以国家必须走第三条路,而这条路就是保障性租房。是的是保障性“租”房,这是国家的第三条路,这是在保证房价稳定的情况下,促进婚姻的第三条路。

其原因在于,房价不降,房子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但是生育率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姑娘必须要嫁人,当因为房子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个体不愿结婚,当房子的金融属性被剥离,只因高昂的居住属性使丈母娘不同意时,社会就一定会促使丈母娘发生改变,而房子本身就是为了居住,当保障性租房发展起来后,当租房的稳定性解决了之后,因为房子而产生的问题就不复存在了,同时也会极大的降低了结婚成本,这将会是未来发展的必须。其次,虽然受传统观念影响,房子对于很多人,特别是丈母娘来说是必须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相信随着现在这一批刚刚结婚的人来说,对于饱受高房价折磨的这一代人来说,当几十年后他们的儿女结婚时,他们对于房子的执念会淡化很多,而再往后发展他们孩子的孩子结婚会更加淡化。现在结婚与生子没有强行绑定关系,结了婚不愿意生孩子的大有人在,即便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去改变生育问题,根本不合理。

事实上,从生理角度来讲,确实有所谓的“适婚适育”年龄,尤其对于女性来说更加重要。可国家之所以限定法定结婚年龄,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以防止个别欠发达地区,再次出现“童养媳”等封建陋习。而如今一旦将结婚年龄门槛放低,可预见的有大量女性将难以接受高等教育,早早就被家庭计划外嫁,从而压缩女性的发展空间,社会性别矛盾也将更加尖锐。

况且,一旦女性过早步入婚姻,并着重进行生育规划,那么她在职场上的发展更会举步维艰。目前很多企业对于适龄女青年的就业已经存在不小的抵触,一旦这个问题被继续放大,那么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也将愈发严重。结婚年龄显然不会是决定生育率的关键因素,而关键因素其实在很多分析文章中早已指明,即房价高低所影响的。由于结婚生子这一塑造家庭的过程,免不了要解决刚需住房问题,因此房价高低的影响更加直接。

想要提高生育率,首先应该完善义务教育实施水准,减轻家庭教育过程额外负担。据观察,很多已经成家的年轻人,之所以不敢生孩子,教育因素也占很大一部分原因。尤其是对于夫妻都需要上班的工薪阶层,孩子的学前教育阶段令人十分头疼。如果有完善的托育机制解决这一问题,也将打消人们对生孩子的担忧与疑虑。

同时,要适当提升生育福利待遇水平,优化女性就业环境合理公平。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女性在生育前后,不仅要面临生理上的变化,更要面临在社会中尤其是职场中的区别对待。很多女性会在这个过程中面临就业难、回归难、工作难的问题。如果进一步提升合理的产假、育儿假,解放男性在家庭中的支持力量,显然更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晚婚的婚假是三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15天,仅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扩展资料:

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江苏省婚假13天包含双休日。婚假如果与其他法定节假日相连的话,其他休息日算在婚假内,不予往后延迟休假。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所以如果婚假比较长的,会包含周末,而且婚假需要一次性休完,不能进行分批休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2022国家法定晚婚假规定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具体时间要根据当地的规定。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五)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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