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能!
军人请事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进行,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义务兵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除外。
由此可见,“见(女方)家长”显然不属于“特殊情况”,上级不会因此而给你批假。况且,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这也就是说,对于WJ已转士官的,如果要去“见家长”,可以在假期去见。如果在非假期时,那就得看你跟上级的关系如何了(请注意:这还是士官才有的待遇,义务兵就免谈了)~
另外,对于“夜不归宿”,这属于严重违反军纪的行为,当然也不可以!首先,义务兵没有任何的假期。周末的时候可以外出,但仅限半天,且必须按时归队。其次,根据我军《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4日以上7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8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15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VIP专享文档2018-06-294页周波
对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的思考
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边防部队基层官兵的婚恋问题已逐渐成为经常性思想工作的重点,而婚恋问题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官兵的思想,进而影响部队的建设和发展,给部队安全留下隐患。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健康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队伍稳定和安全发展的首要因素。笔者结合边防官兵婚恋问题现状和调研分析情况,就当前基层官兵婚恋问题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现状
(一)官兵婚恋观念趋于多样。当前,在社会变革、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现实化思想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成本无时无刻不冲击着部队官兵,一些非主流婚姻观念对青年官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部分官兵既怕勉强结婚又怕感情寂寞,认为恋爱不一定要结婚,分手不代表不负责任;有的官兵专注于通过微信、陌陌体验“网络爱情”,有的羡慕电视交友节目;部分官兵在选择婚恋对象时更加功利化,把对方是否具有良好稳定的职业、殷实的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等作为首要条件,注重经济和家庭背景。
(二)恋爱婚姻面对问题增多。受个人婚恋观念、工作性质、经济条件、两地分居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官兵面临的婚恋问题和家庭矛盾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盲目交友、大龄未婚、未婚先孕、欺骗感情、闪婚速离等方面,甚至于个别还搞婚外情。面对婚恋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一些官兵不能正确对待,发生问题难以解决,个别婚恋对象、家属动辄到部队告状、在网络发帖,干扰了部队的正常工作,影响了官兵安心部队工作的积极性。
(三)官兵生活状况造成压力。大多数基层干部、士官为85-95群体,正处在成家立业、结婚生子的年龄,上有高堂、下有子女,生活负担相对较重;有的与家属长期分居异地,不能为家属分担家务,对家庭照顾不周,双方分居日久免不了家庭埋怨,夫妻间出现猜疑、误解,生活面临诸多困难;有的基层官兵妻子无工作,父母身体欠佳,全凭个人收入维系家庭开支,生活压力很大,家庭经济拮据。同时,大部分年轻已婚官兵难以享受部队公寓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房价,使部分已婚官兵感到巨大的生活压力。
二、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官兵身上,但都不是偶然的,除了官兵个人的主观因素,社会和部队的现实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社会婚恋观的冲击。随着社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官兵的婚恋观念难免受到冲击影响。部分官兵盲目地追求“白富美”,渴望不劳而获,第一选择是看对方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有的虽有一定感情基础而结婚,但自己对家庭基本没有投入,婚后自己感觉低人一等;有的与婚恋对象认识没几天,就同居先孕,“奉子成婚”了才向单位和组织报告;有的恋爱时全面撒网,与多名对象保持关系,感情不专一,甚至婚后还不忘前缘,与他人藕断丝连;有的因家庭和亲友的影响,面对父母和亲友的催促,在双方了解不深入、感情基础不牢的情况下,盲目恋爱,草率结婚。在此种种婚恋观念和行为的影响下,给日后的婚姻埋下潜在危险的伏笔,极易引发婚恋矛盾纠纷。
(二)生活需求高成本的压力。当下经济社会压力日益加剧,高房价、高物价、高结婚成本已成为官兵必须面对的问题,生活需求高成本对官兵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由于边防部队驻地多在偏远城镇,官兵婚后基本选择在部队驻地生活,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让许多人难以承受,而基层官兵绝大多数是来自农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部分官兵成为“恐婚族”。为了解决生活需求高成本的问题,一些官兵选择婚恋对象时,把对方是否有较高的收入、良好的职业、殷实的家庭经济基础、过硬的家庭背景作为主要条件,这种只重利益、感情不牢的婚姻,难以保持婚姻长久稳定。
(三)部队职业特殊性的制约。部队工作具有任务繁重、生活紧张、纪律严明等特殊性,官兵生活工作的环境在地域上也有限制,这都给未婚和已婚官兵带来了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由于部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部分未婚未婚官兵往往工作繁忙、远离家乡,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渠道寻找心仪的对象。个别已婚官兵,因工作压力和缺乏沟通,无暇顾及家庭,在儿女抚养、照顾老人、家务劳动等方面长期依靠妻子一方,电话交流难以满足双方彼此的情感需求,缺乏情感交流,极可能导致感情“出轨”也容易引发感情危机。个别部队领导存在认为“婚姻是个人的事,自己不好过分干涉”的片面思想,平时不注意对所属官兵的婚恋行为进行教育监督,出现问题后才幡然醒悟。
三、解决基层官兵婚恋矛盾问题的对策
基层青年官兵是部队建设中生力军、主力军,婚姻恋爱也是其不可回避的人生课题。如果处理不好工作、感情和家庭的关系,很容易牵扯官兵精力,极有可能对部队全面建设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级要高度重视解决好基层官兵的婚恋生活问题。
(一)加强教育引导,端正官兵婚恋观念。要高度重视关心官兵的婚恋问题。一是坚持正面教育。通过组织官兵学习学习《婚姻法》、《纪律条令》、《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和《军人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官兵认清军人不仅要执行《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部队关于军人婚恋的特殊规定,增强官兵处理婚恋问题的法规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引导官兵正确对待交友、恋爱与结婚,正确处理做好工作与组建家庭的关系。二是注重谈心教育。充分发挥“三互”活动的补充作用,结合官兵个人经历,区分不同原因、不同层次,分别开展提醒式、警戒式婚恋教育。加强与官兵的谈心交流,以召开婚恋观座谈会、集中讨论会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官兵的婚恋情况进行了分析,倾听官兵在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和婚恋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已婚干部谈经验、感受,未婚官兵谈困惑、迷茫,及时化解各类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使官兵做到“交友之前慎重考虑,恋爱过程认真对待,组成家庭幸福和睦”。三是强化心理教育。开展婚恋心理咨询、婚恋问题心理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官兵解决因婚恋产生的心理问题,使官兵养成良好的婚恋心理行为习惯,提高自身化解婚恋矛盾和自我承受的能力,努力做到“恋爱不影响工作,失恋不失去斗志,结婚不迁移精力”,教育官兵对婚恋要充满理智,有驾驭爱情的能力,避免因婚恋挫折而导致心理情绪加剧,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发挥组织作用,关心解决婚恋难题。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切实做到“真正重视、真心爱护、真情关心”官兵。一是要主动创造婚恋条件。主动联系、协调地方团委、妇联、共建单位等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警民联谊活动,通过牵线搭桥,为大龄青年官兵与地方女青年接触提供机会,为其搭建健康、文明的交友平台,创造提供交友的机会;各级领导要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积极为大龄干部介绍对象,多策并举地帮助大龄未婚官兵解决婚恋问题。二是要保证官兵休息时间。主动尊重官兵的休假权利,切实把属于官兵个人的时间还给官兵,让官兵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婚恋家庭生活问题,为年轻未婚干部与异性接触交往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为已婚官兵经营家庭生活提供保障。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保证官兵正常的休息、休假时间。三是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从优待警,对两地分居的已婚官兵,要严格落实探亲休假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官兵办理夫妻分居补助,积极帮助联系解决家属户口随迁等方面难题,减轻其家庭负担;对于妻子无工作、生活困难的家庭,要按照政策规定积极为其办理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夫妻关系紧张但仍有感情基础的,要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官兵解决居住条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官兵家庭矛盾。
(三)严肃婚恋纪律,规范官兵婚恋行为。要加大对官兵婚恋问题跟踪管理的力度。一是严把审查关口。要本着对官兵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军人结婚年龄、对象地域要求、审批程序等特殊规定,切实落实官兵恋爱报告和函调核查等相关制度,确保及时发现思想道德等存在问题的婚恋对象,同时教育引导官兵把追求婚恋自由的权利限定在部队纪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官兵以婚姻自由为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把好官兵婚恋观和军属入口关。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坚持把加强官兵婚恋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建立官兵家庭档案,修订完善干部婚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教育、谈心、家访、慰问等活动,逐步形成婚恋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不同时机,对官兵花钱大手大脚、网恋现象、与驻地女青年交往等方面进行深入排查整顿,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真正将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牢牢掌握官兵的思想动态和婚恋状况。三是严格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优待警与从严治警并举的方针,当官兵的荣誉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鼓励官兵勇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个别打着恋爱的幌子,欺骗感情玩弄对方等违背社会公德、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应坚决支持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和部队的良好声誉。严格落实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对不尽心、不尽职造成婚恋问题的单位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确保真正发挥各级领导关爱、管理作用,保证部队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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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算,破坏军婚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军人自己出轨属于道德感情问题。
破坏军婚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它表现在:
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婚姻篇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二、刑法中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军人的配偶和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时,就属于破坏军婚。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军人未经批准,不得结婚”,军嫂隐瞒已婚事实跟人处对象,属于未经批准结婚,属于破坏军婚罪。事实上,军婚是军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军队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是军队维护军人家庭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军婚必须遵守军队的规定,必须经过军队的批准,任何未经批准的结婚都是违反军队管理的行为,都是破坏军婚罪。为了避免破坏军婚罪,军嫂应该在结婚前向军队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过军队审核后,给予批准,方可正式结婚。最后,我想提醒军嫂们,要尊重军队的规定,不要隐瞒已婚事实,不要结婚时未经批准,以免犯罪。
军人未婚先孕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十九款的规定进行处分;接受处分之后如果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者申请结婚应予批准。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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