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生了小孩要退彩礼吗

女方生了小孩要退彩礼吗,第1张

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彩礼纠纷。

      夫妻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女方已经生育小孩的,一般无需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女方需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

      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

      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亲生”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是否经过3次以上治疗没有好转

      2、配偶婚前是否与其他人育有子女

      3、子女更愿意与谁生活

      _举例来说:

      1、配偶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由配偶抚养。

      2、孩子与女方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女方抚养。

      3、孩子与外祖父母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女方抚养。

      ---------彩礼纠纷---------

      ■对于您的彩礼纠纷法院如何判: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彩礼纠纷涉及“大额礼金或贵重首饰等”方面,法院一般情况下的判决如下:

      1、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金额较大的礼金、戒指手镯等贵重首饰品等,需要根据双方的其他情况来推断返还礼金的数额。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彩礼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是否共同生活

      2、共同生活中女方有过流产、堕胎等情形

      3、男方为女方承担各种费用

      _举例来说: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共同生活,且彩礼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减除共同生活的费用返还,数额标准来自法院判决。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未共同生活,在女方出轨的情况下,彩礼应返还,数额标准来自法院判决。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主观:

如果没有登记 结婚 , 彩礼 原则上应该返还,但是因为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孩子,法院一般不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但是可能要求部分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主观:

看具体情况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彩礼怎么谈

一诚意

其实钱都是次要,但是诚意一定要到位!这是重中之重!毕竟都是想自己的子女过得幸福,千万不要让对方父母觉得没受到重视,结婚之后自己的孩子会受气。

二先商量好

男女双方先商量好,达成一致,父母再见面细聊男女双方事先商量好具体的金额,如果父母有意见,也先提出来,男女双方再次商量,直到双方家庭达成一致再见面。一定要避免双方父母直接讨价还价。

三以下行为不能出现!

1、临时改口,不讲诚信的代表。

2、态度强硬,就是谈崩的节奏。

3、给下马威、威胁更是要不得,伤感情。

4、形势不对,子女应该及时止损调停。

彩礼习俗是自古以来嫁娶必须的一个环节,彩礼的多少是显示男方的家庭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同时也是对女方的尊重。古时候尊卑有别,不同身份彩礼自然不同。因此,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需要彩礼的,这是一种习俗也是规矩。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彩礼是少不了,虽然不是卖女儿,但是是否给彩礼决定女方在男方的地位和尊重程度。其实,作为一个女方家庭,男方给的彩礼都会以不同形式回给男方了。

彩礼作为社会习俗,存在着数千年,自有它存在的道理。当前,彩礼在城乡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然各地因为生活水平的差异略有不同。彩礼作为民间婚嫁习俗,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赠送给女方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赠送男方价值相当的财物,称作“回礼”。

女方出嫁时,娘家会在彩礼的基础上增添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财物随女方嫁至夫家,称为“嫁妆”,根本不存在卖女儿之说。纠正一点错误认识,不要一提到彩礼就是封建残余,就是对女性的侮辱。那是过去宣传的不全面,至少在宋元时期,当时是厚嫁的风气,父母怕自己的女儿嫁到婆家受欺负,或者是在姑嫂之间没有地位,都想尽办法增加陪嫁物品,女儿的陪嫁比彩礼多得多。当时的嫁妆包括首饰、金银、珠翠、宝器、田土、房屋等等。范仲淹为了帮助家族内的穷人,定下的规矩是,嫁女儿可以支取30贯钱,娶媳妇可以支取20贯钱。

无论女方父母,还是男方父母都是希望孩子幸福的。其实女方要彩礼的目的奔着钱的去的毕竟是是少数,大多数父母还是开明的,要彩礼的目的,考察男方父母的诚意和态度,很少有人在意彩礼的多少。给不给是态度,给多给少是能力。对女方父母来说,男方的态度很重要,彩礼可以商量,但是不能没有这个态度。

结婚该不该给彩礼?一直是很多人讨论的话题,有人说该给,有人认为不该给。当然每个人都有各自的看法。

根据一些当地的习俗,女儿结婚需要给付彩礼。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给付行为的。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是可以的。

彩礼,是一份承诺。

其实,彩礼不应该是要来的,而是水到渠成的礼仪。

在婚姻里,女方好像一直处于弱势。要带娃做家务,也要上班赚钱,处理婆媳关系,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堆在一起,压得人喘不过气来。

彩礼是古时候就有的一种礼仪,那时的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一起之后,离婚的可能性很小。

现在的人,婚后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现性格不合,或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多半会选择离婚。

婚姻带给女性的束缚实在是太多了,职场对于女性的生存环境更是十分苛刻,

甚至有人在职业上升期,被上司要求一年内不能怀孕。

婚姻不是女人一生的意义,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女性迈入婚姻后,便失去了成为自己的机会。

因此,结婚的时候给一份彩礼,算是给女性的一种安慰、一份承诺。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两个家庭的事。

是一对恋人顺其自然地进入到婚姻的阶段,一个愿娶,一个愿嫁,而组建成一个新的家庭。

所以,对于彩礼,大家要心平气和地来看待这件事,然后客观的来分析。我觉得应该要根据男方的家庭状况,共同来商量,而不是一口报价,必须多少。

这样的婚姻结下去又有什么意义呢?可能有人会反驳我,没钱还结什么婚,没钱就应该单身。

是的,没钱就应该是单身,可是结婚不应该是两个人的事情吗?不可能是单方面的,这就让我觉得,是一个愿娶,一个不愿嫁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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