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们真的那么值得同情吗

“同妻”们真的那么值得同情吗,第1张

目前国内对于同性恋还是暧昧的态度,并没有声明合法。所以大部分同性恋,最终都还是会找到另一半结婚来完成这一份从古至今的仪式。

而大部分男同性恋会通过“形婚”或是直接“骗婚”来达成目的(不要杠,你只能证明你没有这样做),他们婚后依旧游走在各种同志聚集的场所,把“同妻”们仍在家里守着活寡。

而在这场阴谋中,作为同妻的女孩们悲惨的成为了一名生育机器。

可是,有些想要骗婚的男同,往往却觉得自己很惨。

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不被人理解,婚姻是无奈之举。

可就唯独没有考虑过,被欺骗的女人惨不惨,压力大不大。

你不爱她,却骗她。不爱她,却说你的悲伤是她的错。

你直接告诉她你的真实取向和想法,不能因为你的退让你的委屈就让她承受这些。她是给你做老婆的,不是你的挡箭牌,你委屈,他也委屈。好好跟她谈谈吧,对彼此都公平点。

要知道她嫁给你是希望和你幸福的,

大凡同妻都非常迷恋丈夫,她们即使发现婚姻存在问题,都会把过错往自己身上推,或者丈夫身体不健康,根本不会往同志的方向想。丈夫是同志,多半是由于丈夫的同性出轨,才被发现的!当然,有些男同心理严重排斥异性,他们对待妻子会出现无意识的排斥行为,妻子在长时间的困惑下,也有可能发现秘密,这类同志连和异性生活在一起都困难,还去结婚,是什么行为?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一个同志与异性结婚,肯定不是被女人的痴心所打动,而是现实利益所驱使,因此,期待用“动之以情”的办法去改变什么并不现实!谁不自私?性和爱属于私生活,一个人连自己的爱情都不能够付责任,还能够为一个不爱的配偶以及子女负责什么?有的同志,内心对孩子就没有兴趣,缺乏异性恋男人那种固有的父爱,期待他们对孩子投入感情,那就更不现实了! 同志,对婚姻的评估非常冷静,作为配偶,对待自己的婚姻,也必须冷静,理智是唯一该做的事!很多女人发现丈夫是同性恋后,不知所措,马上崩溃,痛苦,愤怒,无助不言而喻,失去冷静,在所难免!虽然说非常困难,但是,冷静还是必须的!重新评估自己的婚姻,做出相应的行动,才是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失去冷静,就意味着把事情弄糟!

1)别声张,收集证据。配偶之间,掌握主动的一方是谁更加不爱对方,谁占主动!同妻别想与丈夫斗,一个非常迷恋,一个根本不在乎,未斗先输!悄悄地收集证据,了解丈夫的弱点和丈夫结婚的动机,了解一切后,才能够击跨丈夫的心理防线,才能够扳回劣势!不管将来的决定如何,这一点,都必须做到。有了这一步后,就可以进行第二步行动了!

2)不爱加冷漠,如果同妻发现现实不允许离婚,请注意这里不存在爱不爱丈夫的问题(同妻都非常爱丈夫),那么,你首先要做到的是减少自己的爱,减少对丈夫的依赖,一步一步地去做,慢慢地在婚姻中做到完全独立!为什么呢?丈夫都知道妻子非常爱自己,同妻的爱是他们为所欲为的资本,也是他们敢于出轨的根本原因,只要不爱丈夫,不关心丈夫,才能够留住丈夫。同志,结婚的动机是利益驱使,不关心的行为,意味着丈夫将失去利益,自然会紧张,自然会听话!现实中的同妻,发现所表现的剧烈行为,正好说明非常爱丈夫,丈夫自然更加有恃无恐,后果自然是越变越糟。如果心里无法减少对丈夫的爱,那就什么行动都别做!当发现可以不在乎丈夫后,就可以采取行动,只是到这个时候,行动也没有意义了!反正,冷漠加不爱是相安无事的唯一途径! 离婚,不是恐吓丈夫的手段,偶然一用可能有效果,用多了,同样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丈夫同样可以有恃无恐! 既然不能够离婚,为什么还要收集证据?这是因为同志的异性婚姻非常不稳定,在今天的社会,很难说会发生什么事情,离婚不离婚,也不是妻子一方可以完全决定的,收集证据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让丈夫知道,他们会注意行动,收集证据就非常困难了,离婚的时候,必然吃亏!保留证据的另一层意义,就是可以利用手头的证据根据丈夫的弱点威胁丈夫,逼他就范! 在我看来,发现丈夫是同志后,离婚是最好的一条路,不离婚,不能够离婚,做什么都错!没有一条路可以让婚姻长期延续下去,没有一个方法可以杜绝丈夫不再同性出轨,没有一个人可以帮助同妻维持住婚姻!我的建议是是比较好的一条,会什么效果也存在着很多不可预定的变数!

3)离婚,离婚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离婚必须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法律还没有同性恋的概念,同性恋不是离婚的理由,而且存在着很多无效证据,同妻提出离婚诉讼,非常被动。因此,收集足够的证据是保护自己利益的唯一手段。我不是学习法律,具体事宜应该咨询律师,按照律师提供的办法去收集!离婚,也必须请律师帮助,切忌自己乱行动! 由于我碰到很多同妻离婚的例子,很多同妻都是放弃自己的利益,才顺利走出婚姻的困境!我很不赞同她们这么做,一方面,同妻在婚姻中付出更多,它们本来是无过的一方,理应获得更多,其次是空手一走,并不能够给同志予鞭策,他们很有可能会再次欺骗异性结婚,让另一名女人步入困境,为了将来某一女人不再受同样的伤害,同妻应该带走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是在做好事,是在挽救未来的悲剧,公德无量!可叹的是,也许是无法面临着折磨,也许是出于对丈夫的爱怜,也许是法律的原因,很多同妻竟然空手离开! 你觉得这样的场面残酷吗?我觉得,但有什么办法去杜绝这种残酷的悲剧呢?异性恋婚姻这样残酷的场面也不少啊!这就是婚姻丑陋的一面!但愿,同志的异性婚姻越来越少,对同志,对社会都很有意义!

王小波有一句特别经典的话:性是人类最原始的自然需求,和吃饭睡觉一样,简单而美好。

但是,在这个社会上,仍然有大量的人,性需求不被满足,也就是他们处于无性婚姻之中,其中夫妻一方有同性恋倾向的婚姻不在少数。

一说起“无性婚姻”,我们经常听说过“同妻”,也就是男同性恋者进入法定婚姻关系的女性配偶。在这样的婚姻中,因为丈夫喜欢男的,所以对于女人来说,是很煎熬的。

但你听说过“同夫”吗?“同夫”这个概念,不是我编造的,在百度词条里可以明确搜到。

也是由“同妻”所引申而来的,指的是与女同性恋结为夫妻进入法定婚姻关系的男性配偶。

这些男人的无性婚姻更加煎熬,本期分享,我就结合我在家庭咨询中的一个个案,为你讲述一个同夫无性婚姻的咨询案例和我所给出的应对策略。

一个同夫的无性婚姻个案

在家庭咨询领域,我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也接待过很多无性婚姻的个案,关于同夫的个案还是比较少见的。

但并不代表这样的人及其面对的困扰很少,很多时候,他们只是选择逃避,而不会去寻求专业咨询师的帮助。

前不久,在我的咨询室就来了这样一位来访者,他叫小李,是一位同夫。

在和他建立起信任关系之后,他告诉我,他和他的妻子已经一年没有进行过性生活了。

原本他知道妻子是同性恋,但是他以为妻子只是对取向很迷茫,等结婚了就好了,于是两个人还是结婚了。

可是最终性欲还是战胜了爱情,他对这段亲密关系的维持,开始产生了怀疑,不知道是否还要坚持下去。

因此,他来找我做咨询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权衡其中的利弊,给他提供一些建议。

同夫的无性婚姻有多煎熬?

所谓无性婚姻,在社会学上的说法是,夫妻双方如果在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可以判定为无性婚姻了。

通过我的这位来访者的讲述,从专业的咨询技术“共情”的角度看,我能够体会到他的煎熬。

首先,是来自本能的煎熬,就像忍受着饥饿、渴一样。

我们古人常说:“食、色,性也”,也就是说,性,跟吃饭一样,都是人类的本能需要。

这是反人性的,当这种需要长期不被满足的时候,人们就会抓狂般的煎熬,就像把你抛在荒漠之中,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的那种状态。

其次,因为无性,所以会产生很多此生问题。

在亲密关系中,如果没有性生活,那两个人对亲密关系肯定是不满的,由这种不满,会在生活的琐事上,产生诸多摩擦和矛盾,导致两个人总是生活在频繁的争吵之中,不可终日。

更为严重的就是,对婚姻的背叛。因为性是人类的本能需要,无性婚姻是导致婚外情天然的催化剂。

最后,会感受到失去生命的动力之源。

我们都知道,性生活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释放我们的压力,缓解我们的痛苦。

如果没有长期性生活,压力和痛苦就会累积下来,压抑着我们的生活,让我们失去生命的动力之源。

这些都是我从小李身上所体会到的感受,我认为一个男人的无性婚姻,比我在同妻身上所体会到的感受更加煎熬。

同夫面对无性婚姻应该怎么办?

不出我预料的是,我的这位来访者因为与妻子长期没有性生活而出轨了,但是,他的妻子还不知道这个消息。

针对我的这位来访者的具体情况,我给他的建议是,跟妻子坦诚地说出自己在性方面的需求,双方商议达成意思一致的话,可以选择离婚。

首先,在无性婚姻中,两个人在一起都会是煎熬,而且会把感情都消磨掉,最终双方都失去了爱。著名的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就说过:“无性婚姻的本质,就是无爱婚姻”。

这样的无爱的婚姻,最终的结局,很可能就是关系的破灭。

既然两个人不爱了,在一起也没有多少意义,所以还不如在双方澄清自己需求,达到意思一致的前提下,和平离婚。

其次,这个时代对同性恋群体也越来越包容,同性恋者也可以在同性恋群体中找到自己的幸福,也解决了性的需要。

最后一点,我的这位来访者已经出轨了,如果还在婚姻存续期内,出轨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既然在原有的婚姻关系中,各自的需求都不满足,那就应该解除婚姻关系,去选择重新开始,而不至于让无性婚姻成为绑架和负担。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无性婚姻,是反人性的,是挑战人类本能反应的,在这样的婚姻中,两个人都会感受到煎熬。

如果双方都有强烈的性需求,在意思一致的前提下,我尊重他们去追求各自的幸福。

愿你在婚姻中,能够享受到真实的快乐,在性的满足中,获得生命奋发的能量和动力。

首先,我一直都觉得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只要不伤害他人感情,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所以我不歧视同性恋。

现在有两个问题摆在眼前,第一个问题是该不该跟他往来,第二个问题是该不该多管闲事,把这一切都告诉他妻子。

先来说第一个问题,如果他是想跟你发展感情,那我建议你拒绝,如果你不拒绝,那你就是小三了,你也知道他老婆很惨,那你就更不应该再在他老婆心上插一把刀了,就算你不答应,他也会去找别的男的,但只要那个小三不是你,你最起码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你管不住他找别的男人,也管不住别的gay跟他交往,但你可以管得住你自己,你只要管住你自己就可以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吧

第二个问题,要不要告诉他妻子呢?除非你跟他的妻子关系特别好,或者他的妻子是你的家人,你才可以考虑去跟他妻子说明真相,否则劝你不要多管闲事,你确定他的妻子不知情吗?有些gay虽然结了婚,也让妻子怀了孕,但不代表妻子不知情,说不定是两个人婚前就达成一致,一起凑合着过日子,各取所需,就算他妻子真的毫不知情,很可怜,但你想想,人家现在怀着孕呢,你如果现在去跟他妻子说明情况,他的妻子能受得了吗?万一动了胎气,这个责任谁来担负?你可别好心办坏事,最后还要掏钱承担责任。我觉得他妻子只要不傻,早晚有一天会发现自己老公是个gay的,现在孩子都有了,我觉得你现在说出来跟他老婆以后自己发现,结果也没多大差别,如果他老婆真的能下定决心离婚,晚一点知道真相也会离婚的,如果他老婆没办法离婚,比如要靠他养着,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或者觉得离婚丢脸,不愿意离婚,那你即便现在跟他老婆说了,他老婆也不会选择离婚的,除了给他老婆添堵,没有别的任何作用。

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要走的路,要经历的事,很多事情,旁观者也只能旁观,更不适合参与进去,更何况你俩之间还是同事,如果他知道你跟他老婆告密,你俩以后还怎么在公司相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不尴尬吗?所以我认为你只需要尽量远离他,不要跟他有亲密的关系,做到问心无愧就行了,另外就是,既然你同情同妻,那希望以后你不会跟他做同样的事情,如果迫于父母的压力,打算找个女人结婚传宗接代,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跟人家说清楚,比如有些女孩子也不想结婚,不相信爱情,不相信男人,但是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又迫于父母的压力,不得不考虑结婚,那可能就会接受你的情况,结了婚以后各取所需。

我一直都坚持认为爱情是不分性别的,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都会有真挚的爱情,也许在你的爱情道路上,会有很多荆棘,但我真心希望,你能坚持自己的爱情,活出自己的人生。

网友求助:

老师,您好。我今年32岁了,结婚两年了。当初结婚的时候,我是非常不愿意的,但没有办法,我顶不住家人的逼迫和世俗的压力,无奈和我相亲认识的老婆结婚了。但我和她一点感情没有,在一起生活后,我也是闷闷不乐的,整天一副心事重重的样子。我老婆人很好,很善良,她不知道我内心的秘密,总觉得我是压力大,是我性格原因,她总是给我包容和开导,鼓励我走出这种状态。她对于我对她很多疏忽和不关心,虽然很难过,难也不计较,对我家人也很好。我家人和亲戚都非常满意我这个老婆。所以,越是这样,我越是内心不安,有一种很强烈的负罪感。

我感觉当初自己选择错了。我当初想着,如果两个人过不下去,会离婚,离婚之后,家人就不会再逼我了。可现在,我又遇到难题,婚没有离婚的理由,家人又逼我们生孩子。我也看得出来,我老婆很想要个孩子。可是,我心里的愧疚和不安却越来越强烈。我觉得我已经害了一个女人,不想再牵连一个无辜的孩子。我该怎么办?最近,我和老婆经常吵架,我控制不住地发火。每次,老婆都被我的莫名其妙弄哭。看她哭的样子,我其实也很难受。有时候,我很想坦白我的内心秘密。可我没有勇气,我害怕人言可畏。我真的很痛苦。我也试着努力去跟她生活,可是,我内心又非常排斥。这种状态下,我该怎么选择呢?求指点迷津!谢谢!

我的回复:

其实,你心里清楚自己应该怎样选择,但往往你不能坚持,过于顾虑,所以,才造成今天越来越被动的局面。比如,当初迫于家人和世俗的压力,你选择结婚。但你内心是非常不情愿的。所以,你用这样一个自己不能接受的方式去缓解暂时的压力,犹如饮鸩止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所以,现在又到了一个选择的时候了,又同样面对家人和世俗的压力了,你应该比两年前成熟很多了。这个时候,你就该全面认识自己,懂得担当了。如果你无法克服自己的内心,不能接受婚姻,无法面对这个女人,改变不了自己的内心选择,那就不要再生孩子了。担不起责任,就不要去制造责任。好好跟家人沟通,甚至可以和家人坦诚,争取家人的理解。然后,不要让他们再逼你。

如果说,你能克服自己,真的想克服自己,不管怎样,你能兼顾这个女人和孩子,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那就努力去改变自己,努力去接受这一切,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给他们幸福。这样的话,你可以考虑和她生孩子。

其实,选择不难,难的是选择之后的坚持!难的是,自己看不清自己,不知道自己要什么。什么都想兼顾,却又无能力兼顾,最终会让自己越来越被动和痛苦。以上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指出,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即对方是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李银河看来,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撤销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离婚处理,离异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会面临一些障碍,处于劣势。

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就是要求结婚双方应有‘合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告诉本报记者,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

马忆南介绍,一般说来,许多国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为婚姻可撤销或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目 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与同性恋者结婚,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马忆南建议修改《婚姻法》,扩大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成立虚构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当事人因受威吓、胁迫而同意结婚)、意思表示错误(如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均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中国《婚姻法》在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修法讨论时,对仅仅把“受胁迫”作为法定事由,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当时就有不同意见。“‘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

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单方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同性恋者结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当事人能否基于对方是同性恋的性倾向而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多分?”

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等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中国《婚姻法》第46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果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离婚时隐瞒性取向的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给另一方多分。” “当事人能否因对方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倾向而提出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1、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应该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这样最起码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样的依据,很多法院都不会裁定离婚,这样很难使同妻脱离出来,只要将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方式,才会有人大胆迈出那一步。

2、将请求损害赔偿扩大化。在立法中,应当将《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或者进行扩大说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种情况之外,还应该把配偶一方在结婚时故意隐瞒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导配偶产生错误理解,误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中,这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证。同时这样可以保证男性同性恋在结婚时,有所思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结果,让他们有所收敛,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离婚之后不至于没有经济帮助。

3、重新定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该将婚姻法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也进行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纯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们必须正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的出现,旧规定己经没有办法满足现 在的需求,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中国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面对这样的事实时,可以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同妻列举出一些不能直接证明其配偶为同性恋的证据时,如果男性同性恋无法提供相反的例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瞒或者不是同性恋的证据,就根据同妻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这样在实际上大大简化了同妻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无效婚姻范围扩大。根据一些案例人们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诉讼的时候,希望是判决是无效婚姻,而不是离婚。离婚与无效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她们的处女情结,如果是可撤销或无效婚姻”则可以恢复“未婚”身份。中国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女性弱势地位的歧视。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肋、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且始终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也应该适时宜的扩大,因为在双方结为夫妻的时候,男性同性恋有意隐瞒或者故意引导都是存在欺骗的成分,这种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也是有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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