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之后算自动离婚吗需要办什么手续

分居两年之后算自动离婚吗需要办什么手续,第1张

分居两年之后算自动离婚吗需要办什么手续

1、我国没有自动离婚一说,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后才不是夫妻;

2、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分居两年了,算自动离婚吗?还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当然要办离婚手续咯 不人怎么算离婚

分居两年真的会自动离婚吗、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你说的不属于骗婚的,没有骗婚罪,有诈骗罪。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离婚需要办理登记或者法院判决

分居两年算自动离婚,前提需要什么手续吗?

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分居两年只是符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离婚必须经过法律程式进行认可,或双方自愿离婚或通过起诉离婚。具体离婚方式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方式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

协议中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额度、探望子女的方式及时间、债务等问题(没有的项,可以省略不写)。

2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共同到其中任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到场)

3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以下基本材料: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

◆结婚证

◆当事人各自的2寸近期个人免冠照各两张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起诉离婚的方式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选择起诉离婚。

1写出离婚诉状:

要求离婚的一方写出书面离婚诉状。诉状中表明被起诉人(被告)姓名、住址等基本资讯。表明具体诉求: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写清离婚理由。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状:

起诉离婚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式办理。一般情况下,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民诉法》对起诉离婚管辖法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司法名词解释

住所地指的是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夫妻分居两年法律上自动离婚,请问自动离婚了还需要办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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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分居多少年可以算自动离婚?需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束婚姻状态。

您只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至于对方所说的抚养费,如果是给子女的,则您还是需要给的,给多少具体需要结合您当地的生活水平、您的收入状况等。

男方不愿意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我国法律没有“分居两年自动离婚”的规定,千万不要被这种说法误导。

男方不愿意离,女方想离婚,就只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女方起诉时能向法院提供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两年的证据,在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就有可能判决离婚。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手续怎么办的?

你好 并不是分居2年久会自动离婚的 而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你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一类游戏题目的词语还是比较多的,例如有:哭笑不得,指鹿为马,眉开眼笑,不分上下等等都是可以使用的词语。

正确运用字词,才可以让语言的表达更加精准规范,让更多的人可以形象生动的理解他们的意思。

运用词语的时候,需要注意辨析一下不同的地方:

1.词义涵盖的范围不同。

如:“开垦、开拓、开辟”都有“开发”之意,但“开垦”指用力把荒芜的土地开发为可耕种的土地;“开拓”指在原来开发的基础上加以扩充;而“开辟”着重指新开发、新开创,词义范围较大。

2.词义侧重点不同。

如:“才能”和“才华”,都含有能力、特长的意思,但“才能”着重指办事的能力或对知识、技能、技巧的运用能力,而“才华”则着重指在文学的智慧与特长;

“发现”和“发明”都有新出现的意思,但“发现”着重于新找到原本就存在的事物,而“发明”着重在新创造出本来不存在的事物。

3.词义的轻重不同。

如:“损坏”与“破坏”,都有使物体毁坏的意思,但“损坏”一般是无意的,“破坏”则是有意的;

“诬蔑”和“诬陷”都有无中生有地硬说别人做了某种坏事的意思,但前者是捏造事实,破坏别人的名誉,而后者则是妄加罪名,诬告陷害,两者轻重不同。

1.词语的习惯搭配不同。

如:发扬——优点、作风、传统;发挥——作用、干劲、创造性、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技术;改善——生活、关系、条件;交流——思想、经验、物资;交换——意见、礼物、资料。

2.词性和句法功能的不同。

如:阻碍(动词)——剥削阻碍生产发展;障碍(名词)——排除一切障碍;强大(形容词)——强大的动力来自崇高的理想;

壮大(动词)——人多可以壮大声势;精华(名词)——这是全书的精华;精彩(形容词)——这是全书最精彩的部分。

  一、 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1、程序简易、便捷。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二、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三、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六、 在接受劳教人员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那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但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违法犯罪分子。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处罚,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不同的是,劳教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所处执行”,再履行离婚登记手续。

  七、华侨离婚登记规定

  其属于涉外婚姻,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八、我国驻外人员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应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在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在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如协议离婚双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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