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结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结婚后算共同财产吗,第1张

不算的,即使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结婚后这些仍属于你个人的财产。结婚前如果没有做财产公证,婚后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的,没有特殊约定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结婚前的财产如果没有做财产公证的话,最好保存好婚前办理所有权的材料证据,以便未来出现财产分割问题时举证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所以就算婚前没有做财产公证,也不影响自己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没有公证的婚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者胁迫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公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并不是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

婚前协议公证的地点只需要双方共同选定一个公证机关即可,只要是按照正规的程序成立,办理了相关登记就行。 当事人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可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综上所述,没有公证的婚前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是需要严格执行的,不然就要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分析:结婚前的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即便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也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仍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属于结婚前的必备程序,一般也只针对婚前个人的主要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结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结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1、婚前财产不需要公证,在婚后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并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程序有哪些

结婚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

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民法典中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纠纷,但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个人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已决定,公证属于自愿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纠纷,但民法典对个人婚前财产能否公证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上。

现在的社会如果采取公正其实也没什么不对,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在结婚以前明确区分各自财产的行为。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捍卫了爱情,也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损害了爱情。……具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存在老一代不认可和不接受、年轻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对其看法两极分化这三种情况。

1,老一代人不认可婚前财产公证,认为这样做伤害了爱情。

作为老一辈人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两个人既然结婚,就应该互相信任、不分彼此,两个人的财产也应该共有,这才是真爱的体现。……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那就等于离心离德,这样的婚姻注定无法长久。

2,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接受程度更高,觉得这样做确保了自己的独立性。

与老一辈的看法相比,年轻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轻人非常注重独立性,即使是对于婚姻和爱情,也要在具体情况当中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才会有婚前财产公证这种现象的产生。……至于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婚姻和爱情的影响,还需要通过更长时间的观察才能得出结论。

3,不同的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看法两极分化。

总体来说,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现两极分化的状态……支持者认为这体现了公正性和独立性,反对者认为这样做让夫妻之间产生了隔膜……至于我的看法,我认为夫妻之间明算账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实现……双方做好约定即可。

我认为好的感情并不是金钱的问题,如果说要在结婚之前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就说明不信任对方,这样的感情有欠考虑,如果进行财产的公证,就表示两个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稳定,心里有其他的杂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会有这样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如果财产公证是受父母的影响,不是因为两个人的原因去进行公证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为两个人不信任对方而去财产公证,这样的感情就没必要进入婚姻,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看一下实际情况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为财产的公正而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进入婚姻的状态并不是为了去公证财产才能结婚,重要的是两个人心里不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一种无私的感情才可以进入婚姻。婚姻才能更长久。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好运

法律分析:可以不公证。婚前财产是否公证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其不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即便未作婚前财产公证,双方也可以根据双方个人的意愿结婚,形成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用于证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如果婚前财产归属明确,易于判断,则不需要公正。例如:婚前房产。房产证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已经完全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将来离婚,该房产也属于权利人,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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