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很多人认为,只要感情好,没有结婚证也可以认为是夫妻关系,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一个人是否能够成为另一个人的合法配偶,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决定的,感情的好坏并不够。因此,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正式手续办理结婚证,才能从法律上认定为合法夫妻,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结婚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保障
结婚证明确了夫妻关系的合法性,是在法律上认定一对男女为合法夫妻的文书。夫妻双方持有结婚证,就能够获得法律保障和认可,包括继承权、共同财产权、抚养权、探视权等权利。
2 家庭价值的象征
结婚证不仅仅是夫妻关系的合法文书,也是家庭的象征。结婚证明了该家庭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在社会上,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单位,结婚证可以非常清晰地表明了这个社会单位的合法性。
3 子女合法性认定
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证明子女的合法性,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都非常重要,这时结婚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只有有了结婚证,才能明确指出孩子是他们合法的孩子,为孩子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4 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保障
结婚证证明了夫妻之间是合法的关系,为夫妻之间和家庭提供了一种稳定性,从而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对于家庭幸福来说,结婚证的意义也非常重要。夫妻双方通过结婚证明了他们的决心和承诺,共同维护家庭、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
因此,结婚证是夫妻之间极为重要的文化符号,可以证明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稳定和幸福的,且有法律保障。即使两个人感情再好,没有结婚证,也不能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如果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享受夫妻的权利保护,坚守一生的承诺和责任,必须要取得结婚证,这是非常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崇尚婚姻美好、珍视爱情恩爱,不论任何时候,不要忘记这份爱情的源起,珍惜这份爱情的生命力,持续守护属于自己的爱情。
男女之间未领结婚证,他们的权利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保护。
如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出外住宿、经济活动等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领取要求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
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
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结婚证
关于结婚是否人生的必选项,我的看法是:
1 结婚并不是人生的必选项。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婚姻只是其中一种选择。即便不结婚,也可以过幸福满意的人生。
2 结婚也不是每个人都合适或需要的。有的人性格上更适合独来独往,有的人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不适合结婚生子。只有当自己心理上已准备好并遇到合适的对象时,结婚才可能成为一个正确的选择。
3 社会上对于结婚的期待压力更多来自传统观念。但时代在发展,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在改变。结婚不再是衡量一个人或关系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每个人都有权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4 结婚后的生活也并不只有幸福美满这一种形式。婚姻生活的压力和痛苦也时有发生,一旦结婚后出现问题,分手或离婚也并非易事。所以结婚的选择不应该只是追随社会主流或满足他人期待。
所以综上,我的观点是:结婚是人生中重要的选择之一,但并不算是必选项或唯一选择。每个人都有权过属于自己理想的生活。只有当自己心理准备充分并找到合适对象,结婚才可能成为正确的选择。但即便不婚,也可以过幸福满意的人生。关键在于按自己的想法行事,不轻易屈从社会的期待压力。
真挚而快乐的人生,不应该只有一条路。结婚不结婚,都只是选择问题,最重要的永远是听从自己的内心。希望对此问题的思考可以让更多人学会擅作主张,勇敢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人生没有必选项,但有很多值得我们去选择的可
结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来说,公民出生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引起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发生的资格或可能性,但是要使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成为现实,还需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具备一定的年龄、认知程度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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