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和女儿能结婚吗能生孩子吗

爸爸和女儿能结婚吗能生孩子吗,第1张

近日,看到这样一个有趣的案例:老张夫妇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后抱养了一个女孩小丽作养女,并办理了相应的收养手续。夫妻二人含辛茹苦,将小丽抚养成人,并供其上了大学。但后来,老张之妻不幸患病去世,老张一人倍感寂寞。小丽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感念于老张的抚育之恩,对老张百般体贴、照料。谁料想,小丽在照顾老张的过程中,竟然对老张产生了感情,非要嫁给老张。老张起初也认为不成体统,但小丽却不管不顾,振振有词,我们又不是亲生父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为什么不能结婚?架不住小丽的大胆进攻,老张最终答应了小丽的求爱。谁知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理由是二人是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直系亲属不得结婚。老张、小丽认为二人不具有血缘关系,有权结婚,就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民政部门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不得结婚为由,驳回了小丽父女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老张与小丽系父女关系,二人无权结婚。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此条为禁止性条款,任何人不得违反。老张与小丽是父女关系,直系血亲,自然无权结婚。老张父女主张其系养父女关系,不受此条限制之说法不能成立。在我国,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存在自然血亲及拟制血亲之说。所谓自然血亲即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而拟制血亲则是指双方本不存在血缘关系或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使得成员之间具备亲属关系。比如收养关系,在收养之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本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收养行为完成之后,二者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产生了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者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在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有赡养的义务等。本案中,老张与小丽本无血缘关系,但老张收养了小丽之后,二者产生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样产生法律上的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也包括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此规定为一般性规定,即只要是直系血亲,均不得结婚,并没有将拟制关系的直系血亲排除在外。老张和小丽是直系血亲,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结婚,老张与小丽父女自然不能结婚。

也有读者提出了疑问,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本案中老张与小丽尽管是父女关系,但二人不存在血缘关系,他们不是近亲,有权结婚。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禁止近亲结婚,有两个目的。其一是为了优生优育的需要。夫妻结合,缔结婚姻有两个目的,其一是夫妻人共同生活,互相照料,共同走完漫漫人生路;还有一个目的就是生儿育女,培养下一代。生育儿女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事,还是社会的事情,生育一个健康、可爱、聪明的宝宝,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但近亲属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基因排序相似,他们的结合,生育智障子女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夫妻。生育了智障及残疾子女,不仅仅给他们夫妻带来一生的负担,对孩子,对社会也极为也不利,还会对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将来子女的教育、就业、婚姻、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都会碰到许多麻烦,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基于此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它对于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近亲结婚,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从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考虑。从古至今,直系亲属均不得结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即便是在原始社会时期,社会处于野蛮、愚状态,婚姻关系更是混乱,实行的是群婚制,部落成员之间可以随便性交,很多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就是在那样野蛮、愚的情况下,仍然有一个基本规则不能改变,即直系血亲不能结婚,也不能性交,如果有之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中国是个有着5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古代同样存在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自然血亲自不必说,拟制血亲则是指过继,只要过继行为完成,双方就形成了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一样,受当时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5千年以来,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直有血缘关系的血亲)之间性交、通婚,视为**,为大逆不道的事情,为社会道德舆论不容,也为法律所禁止,如果出现了**之事,必然要受到严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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