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一直很好,我为了他付出很多很多,再苦再难都陪他一起熬过来。可是当我们开始谈婚论嫁的时候,他曾经的恋人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搅乱了一切,我们闹的不可开交(不是我空穴来风,是事实,我看到了他们的聊天记录,而且他还经常去那个女孩子那里几天不回来)。中途闹分手也闹了很多次。最后,他又一次回来找我,说他想明白了,以后再也不会。我虽然心里有很大个疙瘩,可我放不下,还是很爱他。最后我们还是结婚了。可是结婚之后没有我想的那样。刚结婚他就又跟另一个女孩子纠缠不清,还说要跟我离婚。那段时间我差不多疯掉了。后来我一再挽留,放低所有身段让他不要离婚。虽然最后没有离,可后来又因为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闹了很多次离婚,每次都是我软下来挽回。因为我真的很放不下他。可是后来我发现,他隔一段时间就会跟以前我们结婚前那个他曾经的恋人联系,还说什么我爱你之类的。我接受不了,很恨,很怨。所以我开始不管他,家里的事也不管,只顾着我自己,开始玩游戏,和网上的朋友聊天(我在这里谁都不认识,没亲人,也没几个朋友)。到最后,他说我们还是离婚吧,他说他受不了我把家搞的不像家,每天什么都不做,他没办法和我这样的人生活。我同意了,是因为我不想被看做脸皮厚赖着他不走。到今天,我们离婚快一个月了,我一直住在朋友家。刚开始那个礼拜我都没感觉有什么,刚拿了离婚证那天他也发信息告诉我他留恋,问我能不能改改,我当时很生气,我说我会的,但你看不到了。后来他也发了些信息,我都说的很绝。现在又过了这么久我虽然每天表面上装作没什么,可是我很难受,每天晚上一闭上眼就开始做梦,坐着不动就精神恍惚。我还是放不下。可是他好像已经放下了的样子,每天上班下班,照常和朋友出去玩,和网上的女孩子聊的火热。之前还说我要是实在没地方住,可以住他那里的客房。可现在我觉得老住朋友家也不好,又暂时找不到合适的房子想跟他商量先住他那里他又很犹豫。我很难过,想挽回又觉得他心里好像已经没有我了,而且就算我挽回了他会更觉得我离不开他,更变本加厉的到处招惹女孩子我能接受吗?(朋友都劝我别挽回了,他什么都没有,欠着一身帐,还有股骨头坏死这个病,跟着他不会好过的。这些我都是知道的,我很清楚这是现实)可我就是放不下,我很爱他,即使他对我再不好,经常对我大呼小叫,还动手打过我,做了那么多伤害我的事(他可以过分到我做完手术第二天,他就去找那个女孩子,几天没回来)。但是有时候想到他对我好的时候我又特别伤心。我还是放不下,我该怎么办啊?很痛苦!谁能帮帮我?(2012/8/10 16:34:33)陈晓霞 回复:525温馨提示:查看回复内容需先 [登录] 或[注册][第2次咨询]↑收起Top咖啡喵 问:谢谢老师!那天我没压抑住自己,主动找到了他,告诉他我放不下,还是希望可以重新再来。他说刚离婚的时候他要我回头我没有,现在来说这些做什么。然后说我们应该冷静下。总之态度很冷淡。后来我说那既然你已经放下了就干脆给我句明白的,告诉我我们再也不可能了,我也免得再抱着幻想。可是他又不说,就只说让我别像这样,大家都冷静下。我很无奈。我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想的。如果还有机会,我还是想可以在一起的。如果没有了,那就直接告诉我,我也好下决心让自己忘记。我不想我抱着希望最后换来更大的绝望,或者我努力让自己忘记他又回头了。这几天一直就这样挣扎呢!我改怎么办呢?
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
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关于房子的买卖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出现争议比较大的,当然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个人权益,相关的法律也是比较完善的,以下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
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11、如果是买卖方式过户住房给他人,已经办理他人名字房产证,那么住房产权发生转移,是要不回来的。
2、如果是赠与方式过户,依照赠与协议,如果受让方违约或者违反民法典以下规定,可以依法收回过户的住房: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房屋买卖已经办理了过户还能被追回吗
本案中,宝山法院直接判定房屋权利恢复至苏婆,值得商榷。因房屋已归第三人所有,该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取得产权应当合法有效。因此只能由苏婆儿子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判决恢复产权也应当追加第三人出庭。在第三人不知情,没有机会向法庭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产权,显然不公平。
案例买进公证过的房屋未料产权被撤销状告公证处赔5万元被驳回因为经过公证,使滕先生夫妇义无反顾地买下房屋并顺利地成为产权人。可是,由于房屋真正的产权人不是卖房人,致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滕先生产权人资格得而复失。一来一去,滕先生夫妇认为公证处的误导使他们在买房过程中损失巨大,故诉请闵行区公证处赔偿损失5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滕先生夫妇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买下已公证的房屋去年1月6日,潘先生夫妇欲卖房,特带上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材料至闵行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以证明房屋是自己所有的等情况。公证员向制作了接待笔录,详细询问了办理委托书公证的目的,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清楚委托书公证的法律后果等情况。
公证处在查明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确实为潘先生的情况下,2天后出具了公证书,内载:兹证明潘先生夫妇到我处,在《委托书》上盖章等内容。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委托温某办理潘先生夫妇共有的宝山区春雷路上的一套房屋的出售及相关事宜,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以及代付相关费用等。2007年5月28日,温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春雷路房屋出售给滕先生夫妇。
在办妥产权变更手续后,去年5月29日,滕先生夫妇经核准成为春雷路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得而复失但是,房屋的归属发生了意料之外的变化。去年7月13日,潘先生的母亲苏婆起诉至宝山区法院,要求确认潘先生夫妇与滕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权利登记恢复为苏婆所有。宝山区法院于11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潘先生通过伪造材料取得原登记在苏婆名下的春雷路房屋产权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并判决春雷路房屋权利登记恢复至苏婆所有。
判决生效后,苏婆至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春雷路房屋现登记的所有人为苏婆。要求赔偿不被同意房屋买进并登记了产权,又被法院撤销,滕先生夫妇满腹冤气。滕先生夫妇认为,是公证书的误导使他们对所购的房屋属于潘先生深信不疑。于是,他们毫不犹豫地将闵行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滕先生夫妇称,由于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对所需文件之一的房屋户籍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存在过错,而自己因信赖公证书而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并因此遭受购房款损失19万元,对此公证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闵行公证处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已对当事人的身份及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作了必要的审查,其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未对滕先生夫妇造成损失。
公证处不是侵权人法院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手续之时,潘先生系春雷路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公证处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认为春雷路房屋系潘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进而确认潘先生夫妇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处分权并无不当。
委托书上的印章系潘先生夫妇在公证员面前所盖,公证员已对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查验,并制作了接待笔录以明确其是否具有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真实意图并明晰委托书公证的法律后果,在确认无误后方才出具公证书。
由此可见,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已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并无过错,其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至于双方争议的春雷路房屋内的户籍情况并非公证的事项之一。
滕先生夫妇未取得春雷路房屋产权因此遭受购房款损失的真正原因系潘先生的无权处分,故直接侵权人为潘先生,故滕先生夫妇可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与滕先生夫妇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2房子过户两年了还能起诉吗
房子过户三年内起诉能追回。
房产纠纷起诉要哪些材料
业主的房屋产权证经常拖延很长时间才办下来,如业主想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三份(其中两份交法院,一份留存开庭时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代证需要正反面都复印);
3、授权委托书一份(如委托律师或他人);
4、证据三套(其中两套交法院,一套留存开庭时用)。
证据包括: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房屋产权证书(如已有)、入住日期的证据(如入住通知书、入住预算单、物业费发票、产权证代办费收据等,有一样即可)。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双方之间是正常过户,没有发生纠纷,这个时候不管过了多少年都不可以要回来,如果双方发生了房产纠纷,这个时候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在法院进行起诉。
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起诉要回吗386岁老汉要求撤销赠与,已过户的房子还能要回吗?
86岁的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女将房屋过户回其名下。是什么原因让老汉改变了赠与房屋的主意,已经办理过户的房子还能要回吗?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老孙是小孙的养父,老孙的妻子暨小孙养母去世后,老孙再婚。因老孙再婚,父女二人产生矛盾,双方很少来往。
老孙与再婚妻子蒋某感情笃厚,婚后十几年来,蒋某对老孙悉心照料。2018年8月,蒋某说她姐姐在上海生病了要回去3、4天,遂由小孙暂时照顾养父。
可蒋某一走十几天始终没有回来,电话不接、音信全无。后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老孙联系上蒋某的姐夫,其姐夫称蒋某不会再回来了。
以为蒋某不会再回来,老孙大受打击、心灰意冷,整天要死要活,甚至还出现了自杀倾向。80多岁、孤身一人,老孙觉得房子、钱对其已没有意义,开始准备身后事。2018年9月,老孙将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过户后不久,蒋某回来了。老孙因房屋事宜与小孙发生矛盾,老孙将小孙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赠与,并将案涉房屋过户回其名下。
小孙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自由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赠与小孙,小孙接受赠与并取得所有权证,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并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销。
双方在房产交易中心签订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房产交易大厅工作人员对于老年人房产过户特别慎重,必须老孙本人到场签字、拍照,表明其神志清楚,且工作人员会单独多次询问其是否自愿。老孙亲自办理手续,其神志清楚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已经过户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就案涉《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老孙、小孙均明确实为赠与,且合同价款也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老孙也未收到小孙支付的购房款,故就案涉房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赠与。
对于老年人而言,随着生理功能的自然老化,通常心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一些老人会更加依赖身边的亲人,更加需要亲人的陪伴与关心。老孙与后妻感情甚笃,在后妻离家失联后,大受打击,万念俱灰。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案涉房屋过户期间为蒋某离家,老孙联系不到蒋某,其心理受到巨大冲击的特殊时期。根据法院的调查材料反映老孙当时多病缠身,且老孙名下也仅有案涉房屋一处不动产并在过户后仍居住至今,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处分案涉房屋时因客观情形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显失公平。
虽然赠与时老孙具有行为能力,且房屋已实际过户,但综合考量过户时老孙的心理状态、所处情境,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了老孙的诉请。后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我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南京中院少家庭陈晓霞。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蕴含着人类社会代际更替的情感与规律。随着我国向老龄化社会的迈进,老年人群体不断壮大,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对的问题。
本案并未简单从老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已经完成角度考虑问题,而是关注到了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充分关注了房屋赠与时老孙的心理状态,并认定其当时处于危困之中,将自己名下唯一房屋赠与他人,于其而言显失公平。本案判决解除了老孙的困境,确保其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切切实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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