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属于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孩子出生得不到准生证、非婚生孩子将成为“黑户”、贷款额度受银行限制。
不领结婚证的后果有哪些
1、遭受感情变故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新的婚姻法中,如双方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女20),在一起生活却不领结婚证,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如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则视为非法同居。最后无论哪一方提出分手,跟另外一个人结婚,受伤害的一方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2、孩子出生得不到准生证
未经民政局确认的夫妻关系,女方生产后,医院将拒绝给新生婴儿出具“出生证明”,孩子出生证明关系到今后上学,重要性可想而知。
3、非婚生孩子将成为“黑户”
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因未经合法登记属计划外生育,就意味着孩子上不了户口,会成为我们常说的黑户,对孩子今后的生活都造成的很大的障碍。
4、贷款额度受银行限制
因是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在贷款时,信用额度低。大家都知道,银行贷款信用额度低,将影响我们买房买车,经济生活受到很大限制,非常的不方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因此,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因此,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为事实婚姻。
法律主观:
不是重婚。法律规定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结婚登记证后才算夫妻关系得以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为了应对某些特殊情况。同居证明是为了便于登记而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由村委会提交,民政局负责颁发。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因为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同居仅生活不到一个月离婚,彩礼原则上不退还,但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领了结婚证一般是不会退彩礼的,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就需要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婚可以不办结婚证,但不会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想确立婚姻关系的,必须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未领证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看待,即使男女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也不会确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得适用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男女之间发生纠纷的,也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想按照婚姻关系处理的,必须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确立法定的婚姻关系后,双方之间的纠纷才能按照婚姻关系处理,适用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补办手续跟结婚手续是一样的,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就可以拿到结婚证。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如财产继承、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债权债务以及工作调动等情形,都需要结婚证来证明。特别是一些涉及到侵害婚姻关系的,如重婚,要告对方,没有结婚证是不行的。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现在同居已经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而非婚生子,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上户口了。于是以前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被打破了。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一本结婚证,除了证明你结过一次婚,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家产,别的几乎是毫无用处。当然了,这张证的作用还有为了证明你的孩子,能不能继承你的财产。
以前的婚姻法,其实归根结底指出了两件事情,一个是离了婚财产、债务怎么分,另一个是离了婚孩子归谁。如果真要考虑离婚的成本,那就太简单了,婚前协议上注明约定:财产分配方案及抚养权归哪一方。你可以想一下,不管是上班,做生意,老人养老,你跟对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有法律保障的。薪资待遇产生了纠纷,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做生意对方赖账,你可以起诉告他,子女不养老,法律也会给老人一个保障。
可夫妻之间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如果对方出轨了,你能采取的有效办法是什么?你要是生病了,被对方发现需要大额费用,离开你了,你会有什么办法?对方不做家务、不管孩子,你又有什么办法可制约他?再想一下,在目前法律规定下的婚姻制度里,有什么事情是你有权利,能要求对方为你做的?有什么是对方必须要为你承担的责任,如果因此产生了纠纷和矛盾,否则法律就要制裁他的。
除了明确规定只能跟你一个人结婚以外,我反正是想不出别的来了。有人说,在家庭关系方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只能解决一个底线问题。那么出轨、背叛等等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多年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事后该由双方应当提供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相关材料,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关系自此生效。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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