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生病我去看望给了两千块,婆婆只要了五百,侄女一番话我流泪,怎么看?

婆婆生病我去看望给了两千块,婆婆只要了五百,侄女一番话我流泪,怎么看?,第1张

和张青是相亲认识的,刚开始我俩在一起的时候,张青母亲就对我很好,因为家里还有一个哥哥,也结婚了有一个女儿,结婚前我就跟张青说,不跟他们一家人住,哪怕家里有房子,因为我不想跟嫂子在一起相处,反正嫂子也看我不顺眼,怕闹矛盾,婆婆得知也是很赞成的,就说没事回来看看她就行了,你们在外面幸福就好,看到婆婆这般通情达理我也就很是安慰。

跟张青结婚后我们就住在租的房子,想着等以后我跟张青努力赚钱了再买属于自己的小窝,平时就很少去婆婆那里,但是我对婆婆的照顾却不少,我想着既然是两兄弟,两家就平摊婆婆的生活费,主要的是平时大哥他们在家里,也照顾到婆婆多一点,我们家就多出点钱,这样也不会让别人说三说四。

每次回去我都会买吃的用的给婆婆和侄女,每次刚到家,侄女就粘上来了,见到我就会说婶婶你又来看我了,我就会说,婶婶不是一有空就回来了?怎么你还嫌少啊!侄女就说是呀,最近爸妈都不陪我,我都跟着奶奶在家里,奶奶每天要忙家里的大小事,都没有人陪我玩,我想着哥嫂不是在家里做点小生意?怎么会没时间了。

等我放下手里的东西,就去问婆婆,我说怎么哥嫂最近很忙?婆婆就吱吱呜呜的说是的,最近他们都挺忙的,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听着婆婆这样说我就没说什么了,我知道平时婆婆不怎么喜欢说大嫂的是非,就怕嫂子跟哥哥离婚,嫂子嫌弃哥哥没有本事,开个店还是借钱开的。

这天婆婆打电话说哥嫂在家里吵架,想让我这个做小儿媳的回去劝劝,我二话不说就跑回了家,等我回到家里,哥嫂早已消失的不见了,等我问清楚原因原来是为了钱的事情在吵架,看着婆婆为难的样子,我就跟张青商量把要不要把婆婆接到我们家来,可是张青却说,哥嫂都忙没人带孩子,把婆婆接来不就更会激起嫂子的不满?

听到老公这样我也不知道说什么,毕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天侄女给我打电话,说婆婆生病了,没人送她去医院,我放下手上的工作就去看婆婆,看见婆婆在家里疼汗直流,嫂子也没有在家,等我把婆婆送到医院检查在送回来还是没有看到哥嫂。幸好婆婆没什么大碍,只是老毛病犯了,吃点药就好了。等我把婆婆安慰好,我给婆婆留下了两千块钱,让她别那么辛苦,想吃啥就去买,可婆婆就说不要那么多,拿了五百就可以了,平时怕拿钱多了丢了。

看着婆婆这么坚持我就说行,那我等下出去给你买点吃的回来,就带着侄女出去了,走到小卖部的时候,侄女说想吃冰激凌,我就说家里冰箱不是有?侄女就说,没有了,最近爸妈老吵架,还找奶奶要钱,奶奶就说没有钱,爸妈就让奶奶找小叔叔要,可是奶奶就说,小叔叔每个月都有给生活费,都被爸妈拿去补债了,听到侄女的这一番话我目瞪口呆。

等我给婆婆买好东西拿到家里,看着婆婆拿着我给她的五百快藏进了小匣子里面,婆婆走过来看着我说,我是怕你嫂子他们回来看见我有钱,那点钱我就给孩子买吃的,你以后的生活费就少给一点,我怕你嫂子不当回事,还嫌你给的少,以后这个家还是少来,别让你看了见笑,听着婆婆的话我流下了眼泪。

回到家里我把这事情告诉了张青,张青就说明天就去找哥嫂,好好分配下婆婆的抚养之类,要是哥嫂不领情,就把婆婆接到我们这里,省得让人家看笑话,看着张青这么说,我只希望婆婆晚年好受点。

  1 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小夫妻双方分文未出,但房产证上权利人一栏则记载了男方、男方父母三人的姓名。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女方主张这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夫妻俩的共有财产。 请问:女方的主张成立吗?

  女方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22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只有根据房产登记上的属于男方的那三分之一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只能主张六分之一的权利。

  2 1997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要视情况而定,如张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满了20周岁,则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没有必要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可以要求分割王某的财产,如果婚姻有效的话则是可以根据婚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无效的话则根据婚姻法解释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来处理财产。

  3 谢某(男),19周岁,无业。整日游手好闲,寻衅滋事。一日,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打人,将陈某打成轻微伤。花去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等300余元。之后,陈某向谢某父母索赔,被拒绝。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谢某父母有无赔偿谢某给陈某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谢某父母没有义务赔偿谢某给陈某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又根据民法通则解释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4 甲5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将他送给别人收养。后双方关系恶化,协议解除。甲在25岁时承包了一个养猪场,生意很红火。其生母在他收养关系解除后,多次要求恢复母子关系,但甲始终不同意。甲28岁时生日那天,喝酒太多,不能自控,因交通事故死亡。甲母要求继承甲的遗产。但遭到他人拒绝。

  问:甲的生母可否继承他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甲的生母不可以继承他的遗产,根据收养法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但是本案中甲一直是没有同意恢复和其的父母关系。所以没有形成关系,甲的生母没有继承权。

  5 张青(男)与李莉(女)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从2001年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青为25周岁,李莉为23周岁。周围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04年1月8日张青因患急病死亡。当李莉要求继承张青的遗产时,遭到张青家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张青与李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李莉无权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

  问:李莉能否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李莉不可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他们的婚姻是没有生效的,因此没有继承权。

  6 彭少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

  (2)财产如何分割?

  (1)李律师的看法是正确的,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三项指出罗红母亲可以以厉害关系人身份申请婚姻无效。

  (2) 根据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和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的财产应当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7 蒋国富与王秀珍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王秀珍婚后一直未能生育,蒋国富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蒋国富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蒋国富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小宋,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王秀珍得知此事,规劝蒋国富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王秀珍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蒋国富不但不悔改,还与小宋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蒋国富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蒋为受赠人。蒋用此款以小宋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蒋国富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蒋国富一直与王秀珍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王秀珍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如何处理?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是否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能否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

  (1)二审法院如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案中已经有了离婚的原因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3)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秀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和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王秀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离婚后,王秀珍发现蒋国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宋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她不能请求法院再次分割此项财产。因为可知本案中的这个赠与是特殊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夫妻关系而改变所有权的关系。

  8 老黎与李某婚后多年未育;而黎兄嫂却连育三子;1977年,小黎出世后,黎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老黎夫妇收养。老黎夫妇将小黎精心养育成人,1997年小黎大学毕业进一外企工作,后结婚成家,与老黎夫妇同住,相安无事。2003年,老黎夫妇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楼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小黎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老黎、小黎夫妇分灶饮食。2003年6月,老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黎的收养关系,小黎则因单位无房,解除收养关系后只能住集体宿舍,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经法院调解,老黎夫妇主动撤诉。老黎夫妇与小黎夫妇虽同居一室,朝夕相见,却形同路人,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3月,老黎夫妇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以老黎退休金不多,李某体弱多病、所在企业破产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此后不久,小黎的生母也诉至法院,以老伴去世、大儿子下岗、二儿子入狱为由,要求小黎每月负担赡养费200元。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小黎与老黎夫妇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3)小黎对其生母是否必有承担赡养义务?

  (1)小黎与老黎夫妇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小黎与老黎夫妇的关系已经恶化了,没有必要在存续下去了。

  (2)收养关系解除后,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收养法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所以老黎夫妇要求小黎每月负担300元生活费的请求应当支持。

  (3)小黎对其生母不一定有承担赡养义务,要看其自己十分愿意恢复。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呵呵 !

宋江、卢俊义、关胜、林冲、秦明、呼延灼、花荣、柴进、李应、朱仝、董平、张清、徐宁、索超、穆弘、雷横、阮氏三雄、张顺张横,杨雄,黄信、孙立、宣赞、郝思文、韩韬、彭玘、单廷圭、魏定国,萧让、裴宣、安道全、王英扈三娘、金大坚、宋清、丁得孙、穆春、曹正、朱富、蔡福蔡庆、孙新顾大嫂、张青孙二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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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认识梁菲的人,都会觉得她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女人,28岁的她长相漂亮而且工作能力也很强,身边的人对她的评价都很高。外人看梁菲,觉得她每天都是快乐的,不过其实梁菲也有自己的烦恼。梁菲和老公阿宇结婚后,梁菲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家庭条件就很好,所以一直生活得无忧无虑。梁菲的老公还有个妹妹,也就是梁菲的小姑子,其实本来大家也不在一个城市生活,平时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但是梁菲和老公结婚以后,小姑子就三天两头的给她打电话,要这要那,用小姑子的话说,那就是现在大家都是一家人了,她让梁菲给她买东西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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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时候,梁菲觉得大家都是一家人,她也希望可以和婆婆还有小姑子相处好关系,所以基本上,小姑子要的东西她都给买了。但是时间长了,梁菲心里就有些不愿意了,觉得小姑子找她要东西已经习以为常了,她觉得总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小姑子又给梁菲打来电话,说自己的手机坏了,想让梁菲给她买个手机。梁菲不是没有这个经济能力,但是她实在不想再这样买下去了,所以就拒绝了小姑子的要求。不过让梁菲没想到的是,小姑子把电话给了婆婆,电话里传来婆婆的声音:“儿媳,你每月工资2万块,给你小姑子买个手机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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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了婆婆的话,梁菲心里也挺不高兴的,自己确实是收入不低,但是那是靠自己一点一滴的打拼出来的。这都是她自己努力换来的,和小姑子也没有关系。不过虽然她这么想,但是还是考虑到不想影响和婆婆的婆媳关系,之后她对婆婆说:“妈,小姑子年龄也不小了,她该有自己赚钱自己花的能力了!”婆婆听了梁菲的话,也不好再说什么了,不过梁菲听得出来,婆婆是不太高兴的。不过梁菲也想了,结婚一年以来,她直把自己的想法埋在心里,没有说出来,所以只能是自己觉得委屈。如今她也想换一种生活状态,她想把自己真实的想法说出来,哪怕对婚姻有一些影响,她也觉得不想再委屈自己了。而且让公公婆婆上门来帮带孩子,可是他们却不肯来,也许是他们觉得婆媳之间总有些避讳,所以才拒绝帮带孩子,所以因为这个事情对公公婆婆有点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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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如果他们来帮带孩子,能省下保姆的钱。他们不来,就只好请保姆来帮带孩子,所以每个月花销下来,还完房贷,还有生活的支出,和老公两个人根本就不剩什么钱。公公婆婆偶尔会上门来看老公和孩子。而且虽然每个月给他们生活费也够他们花销,但是还总隔三差五的要钱。有一天婆婆突然生病了让老公去接她去医院。医生当时说婆婆的病还是挺严重的,要住院一些日子。而婆婆的医药费,也都是我来给,当时医生建议给我们两种要选择一个是国产的或者是进口的,前者比较便宜,其实用国产的药就行了,又不是多大的事情,但婆婆却说:“你们就巴不得我早点死。”所以说遇到这种婆婆和小姑子也是让人十分的无语和气愤啊。这件事梁菲也确实没有做错,谁没有自己的家庭呢,而且也没有亏待对方,是婆婆过于贪心和偏激了。

我和张青结婚也七年了,这七年我们都过得平平淡淡,日子也不算好,这不张青妹妹的孩子要满月了,就为了这礼金我又和张青吵架了,我说你妹妹这都生第三孩子了,前两次我们也给了都是五千,婆婆知道后还说我们小气,你想想,我们都是工薪阶层,自己的孩子也要养,要是这次在给五千不的下个月勒紧裤腰带的。

看着张青不说话,我就说,我知道你母亲觉得小姑子生的是儿子,为你们张家长脸了,难道我生的闺女就不是你们张家的?在说了那也是你妹妹生的,也跟你妹夫姓呀!不知道你母亲为什么老是觉得我不好,张青就说这次不管怎样,你都要给五千,我去借都要给,我说那你自己先去借吧!借到了在给。

平时给礼金这些张青从来不管,都是我操办,但是在张青妹妹这份人情上张青怎么都不想亏待妹妹,我知道小姑子人很好,就是我那婆婆有点不怎么好,我和张青恋爱那会,小姑子每次都帮我说话,我和张青结婚还挺感谢她的,这不后来小姑子远嫁了,回来时间就少了,她嫁的人家挺好的,所以每次小姑子家办什么好事,孩子满月也好,婆婆总是要我们这边多给点钱,意思就是显摆娘家的条件。

婆婆也不知道,这哪里是显摆?明明就是拿着我们的钱,我们就在家受罪,前几次小姑子孩子满月我都给了五千,回来我连衣服都没怎么买了,这次又要给五千,我就不想了,不想再这样了,小姑子满月那天,我们一家都去了,来到小姑子家,张青和婆婆都去看孩子了,我就拿着手里的一千块来到送礼金处,自己留下了四千块钱,给了一千,我不想以后每个月要还债。

送完钱后,张青和婆婆都问我,我说给了五千,他们才放心,看着他们脸上的笑容,我就觉得虚伪,明明自己没什么钱,还要争面子,看着他们和小姑子的婆家聊天去了,我就走到小姑子房间,看了下孩子,并告诉小姑子,这次我就给了一千,别让小姑子告诉婆婆他们,小姑子说,嫂子,我明白你意思,我也清楚我自己母亲和哥哥那死要面子活受罪的性格,到时候我母亲问我就说给了你说的数字。

看着小姑子理解我的心里,我就知足了,第二天走的时候,小姑子就给我一袋很重包的东西,她说是鸡蛋,要我小心拿着,说是她婆婆买的好鸡蛋,没用完,就让我带回去,还嘱咐我要早点吃,我拿着小姑子给的鸡蛋上了车,下车的时候我问婆婆要不要拿回去吃,婆婆就说不要,她不喜欢吃。

看着孩子还在娘家,我就要老公去接,正打算做点晚饭给女儿,想着就炒几个鸡蛋,当我打开鸡蛋拿出几个以后就看见里面卷着两卷钱,我赶给小姑子打电话,小姑子就说,你是不是看到钱了,我说是,小姑子就说,我知道我母亲不爱吃鸡蛋,刚好给你了,那里面有一万块钱,就当前两次你送的礼金还给你了,这次我就收下那一千,以后你来我家有事就别给了,我会替你瞒着我母亲的,这样你也不用被我母亲说了。

听到小姑子说的话我流下了眼泪,全家都不理解挣钱的辛苦,老是为了那个面子让自己遭罪,还好有个明白事理的小姑子,这也是幸福,是不是这样回事?

西游记第一大美人是女儿国国王。

在86版《西游记》里扮演女儿国国王的朱琳,一直到现在,一说起女儿国国王,仍是她那句“玉帝哥哥”和“悄然问圣僧,女儿美不美”的旋律,柔嫩了无数人的心,这里也是唐僧在整部《西游记》里仅有的带了本人豪情的地方,自然是与众不同的,女儿国国王矜重俊丽的背影永久留在了观众的心里。

女儿国国王的形象不仅在86版《西游记》里的那般美丽,在《西游记》的书中里对女儿国国王的描述也是美的一塌糊涂的,原文是这样描写的“眉如翠羽,肌似羊脂。脸衬桃花瓣,鬟堆金凤丝。秋波湛湛妖娆态,春笋纤纤妖媚姿。斜红绡飘彩艳,高簪珠翠显光辉。说什么昭君美貌,果然是赛过西施。柳腰微展鸣金佩,莲步轻移动玉肢。月里嫦娥难到此,九天仙子怎如斯。宫妆巧样非凡类,诚然王母降瑶池。”字里行间里都透露出了女儿国国王的美貌。所有说女儿国国王才是《西游记》里第一大美人。

女儿国国王在《西游记》里的经历:

唐僧师徒途经西梁国,这是一个只有女人的国家。师徒四人进入馆驿,经驿丞禀报西梁国的女王,请女王照验通关文牒,放师徒一行西去。女王闻得唐僧乃大唐来的御弟,只觉是天赐良缘,便要招唐僧为国王,与唐僧结合,永传帝业。

唐僧经西梁国的太师传此“喜讯”,顿时不知所措。孙悟空献计唐僧,假意应承,待倒换官文后,行了个定身法,定住了女儿国君臣,欲脱身而走,不料蝎子精乘此机会摄走唐僧,孙悟空师兄弟大展神通就追,见此情景,女儿国君臣大惊失色,跪在尘埃中,都道:“唐御弟也是个有道的禅僧,我们都有眼无珠,错认了中华男子,枉费了这场神思。” 女王自觉惭愧,率多官都一齐回国。

打下朱家庄后,宋江干了一件非常缺德的事。把武功高强,容貌美丽的胡三娘许配给了一只又矮又丑的矮老虎。这纯粹是格格不入,缺乏大德。但是到了施耐庵的笔下,宋江成了一个重情义、守信用的好大哥。宋江出门请宋太公,领着一个年轻的妻子三娘去赴宴。宋江亲自陪他说:“我的弟弟王赢虽然武功高强,但不如贤妹,但我当初答应他订婚,一直没有实现。仙妹今日认我爹,众头领皆是媒人。今天是个好日子,仙妹和王赢结婚了。”当张青看到宋江的友谊,他拒绝了,夫妇不得不拜谢。

晁盖等人都很高兴,他们都称赞宋公明是一个有德有义的人。你看,宋太公没抱怨,晁盖没抱怨,梁上的英雄都没抱怨。仅此而已。就连胡三娘自己似乎也在抱怨。可谓是人人皆大欢喜,皆大欢喜的好婚姻。胡三娘真的愿意嫁给又丑又矮的王赢吗?

不一定。

施耐庵的“关不掉”就是一个妙用。这四个字基本上反映了当时胡三娘复杂的心态。宋江作为义兄,私自将胡三娘许配给王赢。也就是说,他事先没有征求胡三娘的同意,不管胡三娘愿不愿意,他都决定了这门亲事。作为第三任妻子,我以后会和这么丑这么矮的男人共度一生,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不能转走”,言外之意就是胡三娘本来是想转走的,但是面对宋江和当时的形势,她明明是转走了。为什么不能把它转走?三个原因:一是不敢;第二,不能;三,对不起。

假设她不敢。她的亲人都被梁山杀了,包括她的哥哥和父母,包括未婚夫朱彪。现在,她没有朋友,孤身一人,在梁山的强盗窝里。她是个十几岁的小姑娘,虽然武功不低,那又怎样?梁山好汉,个个如狼似虎,比她武功高无数。如果她要打仗,她会公然反抗大哥宋江的命令。等待她的是什么?你不需要用脑子思考。用手指想想就知道后果了。

不,她已经认宋太公为义父,宋江是义兄。按照封建礼教,女孩的婚姻不能由她自己决定,而是由她的父亲和哥哥决定。宋江义兄张口,宋太公义父不怨。宋江又咬了一口贤惠姐姐的称呼,想拒绝,没办法。

三,不好意思关了。什么,归根结底是江湖义气害死人。

胡三娘是女人,却有着男人一样的豪气。现在他和宋江成了异性兄妹,他也加入了梁山的帮派,从此就是梁山好汉中的一员,甚至可以说是江湖中人。所谓江湖有江湖规矩。既然已经是江湖人了,就要说说江湖规矩。有前宋老板的发言,然后有梁山好汉一双双期待的眼睛。你怎么好意思关机?

可是胡三娘心里的苦,谁又知道呢?我家最小的,全被梁山的人杀了。由于冰岛对冰车的热爱,我违背自己的意愿,嫁给了王赢,一个丑陋、矮小、*荡的平衡木男人。从这个角度来说,胡三娘是整个水浒里最悲惨的女人。所以,嫁给王赢后,胡三娘几乎成了哑巴,一句话也不说。她没有评论梁山的任何活动。

她的人还在,只是一具尸体,她的心已经冷如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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