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和女友王女士相爱多年,情比金坚。但杨先生一直有难言之隐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虽然二人感情深厚但一直未能登记结婚,这也是杨先生的一个遗憾未能给王女士一个正式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不禁止。
也就是说只要杨先生在婚前告知王女士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王女士知道并且不介意,二人就能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两人终于能有情人终成眷啦。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大疾病人的结婚自由权,更体现了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案例二
2005年李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但未发病时,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李女士获得硕士学位,2012年与陆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李女士与人发生口角致精神病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此时陆先生才知道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懊悔不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陆先生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无效。但在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些隐蔽强,情况复杂,不易被界定,类似李女士这种隐藏近10年的情况, 婚姻无效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上述案例李女士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病知情却没有告知,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陆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还可以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予以废止。
可以,带齐身份证户口本。异地登记还需要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
请您参考结婚登记相关事项: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可以到四平或农安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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