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与人同居生子遭军人丈夫索赔41万,你如何看待这件事?

甘肃一女子与人同居生子遭军人丈夫索赔41万,你如何看待这件事?,第1张

这起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在女当事人张某和现役军人丈夫结婚之前,女当事人就已经和在政府工作的田某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年后女当事人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役军人岳某,经过一年的相处交往,2015年与现役军人岳某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活并不如意,故在2018年经过两人共同商议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一些事情,一直未能办理成功。此后,女当事人张某又重新与田某在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还生下一子。生下儿子一个月后,现役军人岳某得知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重婚罪后,向张某索要现金,张某前后来来回回付给岳某40多万后,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因为触犯《刑法》,对其进行了应有的惩罚。

乍一看标题,还以为是女子的过错,当深入了解案件后,引发了我们对这场闹剧的深思。

对于军婚我有何感想?

因为军人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军婚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法律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和离婚也均有特别规定,我国的刑法中也特别强调了军婚相应的法则,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国家是要严厉打击的。

军婚不像我们普通人结婚,法律有特别规定,对于结婚申请程序、登记要求、登记年龄、探亲待遇、休假规定等均有特殊要求,连离婚都需要经过多个程序才可以被准予离婚(除特殊情况外)。军婚的意义涉及到军人的单位及国家的影响,它不是个人问题,所以军婚的意义要远大于我们普通人的婚姻。对于这样一个意义重大的婚姻,我们在选择军婚之前就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把结婚对象情况彻底了解透彻之后才可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对于案件中的三位当事人的做法,谁对谁错,我们很难说出个一二。

首先作为军人的配偶张某,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在没有与军人丈夫离婚的前提下,还与别人同居并产下一子,给她本人、军人丈夫、及军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充当了社会的反面教材,她本人对法律的无知也给她带来了相应惩罚。

其次是这个田某,如果说张某对法律了解不够透彻的话,那么这个田某,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多少也应该知道法律对军婚的要求,他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做这件事呢?他们的行为表现真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吗?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是不是应该想一想,法律普及该如何做起呢?

最后要说的是我们这位军人丈夫,整个事件,虽说是张某有错在先,但岳某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和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向他的前妻索要钱财,精神损失费明明可以用法律武器来补偿,他却以重婚罪做理由,做一些类似勒索的事情,实在是有失身份。

军人代表的是集体和国家,还希望这位军人丈夫在做什么事情之前可以考虑一下身后的影响。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特殊人群,结婚这件事是人生中重要事情之一,如果确定在一起,就要始终如一,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要及时维权。同时军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完全没有不尊重他人的意思,不喜欢请口下留情。

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借款人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3、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

5、学历证;

6、银行流水;

7、其他房产;

8、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大额存单等;

10、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11、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电话可以查到,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一定,超生和未婚生育都可以上户口,但不一定不交罚款。

新政策只是规定超生可落户,不管是否交了罚款,公安机关都要给办理落户,不能像以前,不交罚款公安不给落户。

2015年超生落户新政策 从即日起至10月底专项解决各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非婚生或超生人口难落户口问题,将可全面获得解决。该政策明确规定,今后在对外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10种情况可办落户手续 1、凡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 2、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3、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公民在国外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国外境外,本人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6、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因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7、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8、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9、对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抚养的弃婴,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具体规定。 10、其他依法应予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要按程序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而未婚生育,根据今年国家新的户籍政策规定,非婚生育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提供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至于非婚生育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由当地计生部门另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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